法律法規彙編分卷便攜本商法

法律法規彙編分卷便攜本商法

法律法規彙編分卷便攜本商法於2009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本書共有226頁。全面收錄指定法規14件。

基本信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頁碼:226 頁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
·ISBN:7511800254/9787511800251
·條形碼:9787511800251
·版本:第1版
·裝幀:平裝
·開本:32
·正文語種:中文
·叢書名:法律版司法考試口袋書系列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彙編分卷便攜本商法(2010年版)》內容簡介:功能一:全面收錄指定法規14件,功能二:“*”標註最新增補法規3件,功能三:突出標示重點法條60組,功能四:精選2002-2009年典型真題。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

文摘

第十三條【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通知與公告】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債務人義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個別清償無效】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未履行完畢的契約的處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契約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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