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

規則與秩序序言導論第一章 內部規則:自由的法律第六章 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序言第十二章

內容介紹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與自由》由“規則與秩序”、“社會正義的幻象”和“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組成。本書是第一卷。儘管哈耶克費了很大的力氣探討法律與立法的關係,本書卻並非是一部專業的法律學著作。他的法律理論是以解決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關係的問題為旨歸的。同時,法律理論在哈耶克的著作當中又成了理解個人自由與社會治學之關係的重要途徑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對於組織持悲觀態度。他認為,所謂的秩序其實可分為“自生自發的秩序”與“組織秩序”,而這兩種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們分別由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來支配。既然社會規則主要體現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與立法的法律的區別。通常我們所說的“社會的”或者分配的正義,只是在組織秩序中才具有意義。而它在自生自發的秩序中,也就是亞當?斯密所說的“大社會”或者卡爾?波普爾所謂的“開放社會”當中,則毫無疑義且與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據支配地位,因為代議機構(比如議會)既制定正當行為規則(如立法)又指導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導致自由社會的自生自發秩序逐漸轉變成一種服務於有組織的利益集團聯盟的全權性體制。正是這樣,民主體制一步一步遠離了它最可靠地保障個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當中,哈耶克建構起他的自由理論,他重點論證了自由為什麼是一個重要價值的問題,自由在哈耶克的整個社會哲學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於不正當的強制,這樣,個人在社會當中必須具有確實地獲得保障的領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礎。
但是有組織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發秩序的法律。即所謂的公法與私法。為了防止混淆公法與私法,就得把法律與立法區別開來。它在學理上建構起了社會秩序規則的二元觀,把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區分開來。肯定了“私益”的價值。

作品目錄

《法律、立法與自由》
全三卷總目
外國法律文庫序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論的一個前提性評註――《法律、立法與自由》代譯序\鄧正來
第一卷 規則與秩序
序言
導論
第一章 理性與進化
第二章 內部秩序與外部秩序
第三章 原則與權宜
第四章 變化中的法律概念
第五章 內部規則:自由的法律
第六章 外部規則:立法的法律
主題索引
人名索引
第二卷 社會正義的幻象
序言
第七章 普遍利益與特定目的
第八章 正義的探求
第九章 “社會的”正義或分配的正義
第九章補遺 正義與個人權利
第十章 市場秩序或偶合秩序
第十一章 抽象規則的規訓與部落社會的情緒
第三卷 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
序言
第十二章 多數意見與當代民主
第十三章 民主權力的分立
第十四章 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
第十五章 政府政策與市場
第十六章 民主理想的破滅:簡要重述
第十七章 一種憲法模式
第十八章 權力的遏制與政治的去中心化
跋文 人類價值的三個淵源
主題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人名索引 (第二和第三卷)
哈耶克研究參考文獻
譯後附言
第一卷 規則與秩序(細目)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論的一個前提性評註
――《法律、立法與自由》代譯序/鄧正來
序言
導論
第一章 理性與進化
建構與進化
笛卡爾唯理主義的信條
我們的事實性知識的永恆局限
事實性知識與科學
心智與社會的共同進化:規則的作用
“自然的”與“人為的”二分法謬誤
進化論認識進路的興起
建構主義在流行思潮中的存續
我們的擬人化語言
理性與抽象
為何建構論唯理主義的極端形式總是導致對理性的反叛
第二章 內部秩序與外部秩序
秩序之概念
秩序的兩種淵源
自生自發秩序的鑑別性特徵
自然界的自生自發秩序
在社會中,對自生自發秩序的依賴既擴展了也限制了我們的控制力
自生自發秩序源出於其要素對某些行為規則的遵循
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是由個人和組織構成的自生自發秩序的規則與組織的規則
關於“有機體”與“組織”這兩個術語
第三章 原則與權宜
個人目標與集體利益
只有遵循原則才能維續自由,而奉行權宜之策則會摧毀自由
政策的“必然性”一般都是此前所採取的措施的後果
重視行動之可預見的而非可能的後果所具有的危險
偽實在論與構想烏托邦所須具備的勇氣
法律人在政治進化中的作用
現代法律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錯誤的經濟學支配的
第四章 變化中的法律概念
法律先於立法
生態學和文化人類學的啟示
闡釋或闡明慣例的過程
事實性規則與規範性規則
早期的法律
古代傳統與中世紀的傳統
從習俗和先例中產生的法律所具有的獨特屬性
自發生成的法律為什麼需要立法對它加以糾正
立法機構的起源
效忠與主權
第五章 內部規則:自由的法律
法官的職責
如何區別法官的任務與一個組織的領導的任務
司法的目的在於維護一種不斷展開的行動秩序
“涉他人的行動”與預期的保護
只有一部分預期能夠在一個動態的行動秩序中
得到保護
預期間最大限度的吻合是經由對確受保障領域的界分而達致的
有關價值影響事實的一般性問題
法律的“目的”
對法律的闡釋與司法判決的可預見性
法官只服務於自生自發秩序
小結
第六章 外部規則:立法的法律
立法發端於確立組織規則的必要性
法律與制定法:法律的實施與命令的執行
立法與權力分立理論
代議機構的政府職能
私法與公法
憲法性法律
財政立法
行政法與警察權力
政策性“措施”
通過“社會”立法把私法轉換成公法
關注政府的立法機關所具有的偏見
主題索引
人名索引
哈耶克研究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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