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

法定犯,“自然犯”的對稱,又稱“行政犯”。是指並非當然具有侵害社會秩序的性質,大都為適應形勢的需要,或者為貫徹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別規定的犯罪。法定犯本身,並非當然具有反社會性與反道義性,只是由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才構成犯罪,故又稱行政犯。法定犯與自然犯在形式上同屬犯罪,但二者又有區別,主要表現在自然犯的實質是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侵害了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法定犯的實質是因行政需要而設,沒有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但是這個界限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一些法定犯的性質可能逐漸強化而轉變成自然犯,而一些自然犯由於社會的變動,其反社會性和反道義性逐漸弱化,而轉變成法定犯。因此,有學者主張取消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

觀點認為對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基本上可以從與倫理道德的關係上進行區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如強姦、殺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正因為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認識(不藉助法律便可認識),法定犯的危害性則難以被一般人認識(通常需要藉助法律來認識);自然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小,而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大。雖然倫理道德規範的內容不斷變化,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具有相對性,但這樣區分對於解決法律認識錯誤等問題具有一定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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