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

為加強小汽車編制管理,節約開支,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該《辦法》於1996年9月11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公布;根據1999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2號第1次修訂;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2次修訂;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3次修訂。《辦法》共1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63號令公布的《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四條修改為:“小汽車的編制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合理定編,從嚴控制的原則。”
二、文中的“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以下簡稱控購辦公室)”、“控購辦公室”修改為“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
三、刪去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
四、第八條修改為:“核定小汽車編制應當依照下列管理許可權審批:
(一)省級機關的小汽車編制,由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省財政部門批准;
(二)設區的市級機關的小汽車編制,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區的市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批准;
(三)縣(市、區)、鄉(鎮)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縣(市、區)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審核後,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批准。”
五、第九條修改為:“各級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審查申報單位的申請書和申請小汽車編制報告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決定批准的,發給定編檔案;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請單位。”
六、第十條中的“省控購辦公室”修改為“同級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
七、第十二條中的“全額事業單位”修改為“財政性資金基本保障的事業單位”。
八、第十三條修改為:“購置小汽車的單位,必須持小汽車定編檔案和購車款來源證明等材料,向有審批權的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辦理購置審批手續。”
九、第十四條修改為:“小汽車轉籍或者過戶,轉出單位應當到原審批機構申請註銷原車編制檔案;轉入單位必須憑定編檔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十、第十七條中的“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公布;根據1999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2號第1次修訂;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第2次修訂;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第3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小汽車編制管理,節約開支,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非經營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小汽車,是指屬於小轎車型、吉普車型、旅行車型的各種二十座位及其以下封閉式機動車輛。
第四條 小汽車的編制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合理定編,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許可權,在小汽車編制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小汽車編制管理的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二)參與制定或者制定有關小汽車編制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審核、批准小汽車編制;
(四)監督檢查小汽車編制執行情況。
第六條 各級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配車原則和標準,對小汽車編制依法實施審核。
第七條 申請核定小汽車編制,應當向同級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以及編制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並按規定填寫申請小汽車編制報告表。
第八條 核定小汽車編制,應當依照下列管理許可權審批:
(一)省級機關的小汽車編制,由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省財政部門批准;
(二)設區的市級機關的小汽車編制,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區的市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批准;
(三)縣(市、區)、鄉(鎮)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縣(市、區)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審核後,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批准。
第九條 各級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審查申報單位的申請書和申請小汽車編制報告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決定批准的,發給定編檔案;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國家規定的專用車和國外、港澳台胞贈送的小汽車,由同級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核定一次性編制。核定一次性編制的小汽車報廢后,編制自行取消,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型、過戶和轉讓。
第十一條 已經核定小汽車編制的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者改變級別時,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核定小汽車編制。
第十二條 由地方財政開支的行政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障的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核定後,對超出編制的現有車輛,由同級財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調劑給缺編單位。
第十三條 購置小汽車的單位,必須持小汽車定編檔案和購車款來源證明等材料,向有審批權的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辦理購置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小汽車轉籍或者過戶,轉出單位應當到原審批機構申請註銷原車編制檔案;轉入單位必須憑定編檔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以及購車單位應當配合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實施小汽車編制管理工作。未經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購買小汽車,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不準發放行車牌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購買小汽車:
(一)未申請核定小汽車編制的;
(二)現有小汽車已經超出編制的;
(三)轉籍、過戶未辦理小汽車編制核定手續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購買小汽車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第163號令公布的《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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