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開放開發區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1997年6月18日省政府令第54號發布
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加快昌九工業走廊建設步伐,促進九江乃至全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九江開放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的四至為:東至老龍開河,南至八里湖南岸線,西至南潯鐵路──閩贛供應站鐵路專用線,北至九瑞路──一支路。
第三條 開發區遵循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加強與內地經濟技術合作相結合的原則,引進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引進人才和科學管理方式,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興辦各類產業。
第四條 開發區鼓勵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開發區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和科研機構;鼓勵國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開發區興辦企業。
第五條 開發區優先引進下列投資項目:
(一)屬於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二)屬於適應國際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市場,擴大產品外銷、增加出口的;
(三)屬於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的;
(四)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鼓勵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開發區禁止引進下列投資項目:
(一)屬於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高能耗的;
(二)屬於對環境造成污染,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保護。
第八條 九江開放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九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九條 九江市人民政府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在九江市行政管理許可權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
(三)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開發區的勞動、人事、計畫、統計、物價、環境保護、計畫生育等工作;
(五)全面管理開發區範圍內的財政,統一徵收區內各項地方稅收;
(六)統一規劃、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七)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
(八)協調和監督九江市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管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十)九江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干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各項行政管理事務。
九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開發區管委會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積極支持開發區管委會工作。
第十一條 金融、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郵電等機構可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辦理有關業務,為投資者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在開發區投資經營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獨資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補償貿易;
(六)租賃;
(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除限制投資的項目外,開發區管委會一律免去項目建議書審批程式,改為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區管委會收到上報符合規定的檔案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契約、章程的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註冊或者變更登記發照的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經批准興辦的企業須按規定的期限投入資金、動工興建。不能按期投入資金、動工興建的,應當提前1個月申請批准延期;對未經批准延期的,可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設立完整的會計帳簿,並依照規定向開發區有關機構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年檢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開發區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經批准的契約或者章程範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畫,籌措、運用資金,採購生產資料和銷售產品。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維護開發區內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積極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的困難。
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企業解散或者破產,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計畫,應報開發區勞動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與職工,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
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與中方職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契約。
第二十條 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工資,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企業自主確定。但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當地的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內所有企業的中方職工,按照省有關規定全面實行社會保險,並接受有關主管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自開辦之日起1年內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內資企業以及個人需要使用開發區內土地者,經依法批准並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建設單位用地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完應辦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內可以依法通過受讓、合資或者合作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內資企業應當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稅。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
第二十九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取得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開發建設,平整土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等地面建築物,並對這些地面建築物從事轉讓或者出租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開發區的企業,分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鼓勵高新技術發展的優惠待遇;
(二)國家和本省、九江市給予開發區企業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 經海關批准,開發區可以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
第三十二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企業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除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九江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單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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