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主體

求償主體指的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損害的人很多,為了有效地保護全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求償消費者的總稱。

【定義】

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損害的人很多,為了有效地保護全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確定消費者求償權的求償主體時,不要僅僅局限於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本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是生產者與銷售者;服務者;承受原經營者權利、義務的經營者;營業執照持有人;展銷會舉辦者及櫃檯出租者;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布者。
享有求償權的消費者既有包括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本人,如:食用自己買來的變質食品而中毒,去浴池洗澡被燙傷等;也應當包括沒有購買商品卻使用商品的消費者,如某消費者使用其子女買回來的電冰櫃而觸電受傷;還應當包括既未購買商品,也未使用商品的第三人,如消費者去鄰居家串門,被鄰居家的彩電爆炸炸傷。在上述消費者中雖然有些人並不是商品的購買者或使用者,也不是接受服務者,但他們的損害卻都是由於購買、使用該種商品或者接受該項服務引起的,因此,《消法》賦予這些人與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本身同等的求償權。
求償主體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

【具體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商品的購買者;
(二)商品的使用者;
(三)服務的接受者;
(四)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購買者、使用者或者服務的接受者之外的,因為偶然原因在事故現場受到損害的其他人。

【消費者求償主體的確定】

社會再生產及社會分工決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直接、間接與多個經營者產生利害關係,那么,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向誰要求賠償即如何確定求償主體呢?國家為了防止和避免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相互推諉,逃避法律責任,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護,確定了有利於消費者求償的原則: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即銷售者負有先行賠償消費者損失的法定義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責任在於生產者或中間商,銷售者在賠償消費者後,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值得指出的是,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現象,在當前還時有發生: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而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責任時,售貨員(甚至商場管理人員)還嚷著讓消費者去找生產廠家,仿佛理直氣壯,其實這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消費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讓。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一規定賦予消費者對求償主體的選擇權,同時也強化和固定了銷售者、生產者的賠償義務。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消費者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向責任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其他情形的賠償主體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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