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特種貨物運輸

承運人應按運輸契約確定的貨物品種派船裝運。 ③經承、託運雙方協商同意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 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承運人應在貨物運單上加蓋“甲板貨物”戳記(甲板駁免蓋)。

1、散裝液體貨物,只限於整船、整艙運輸。貨物的重量由託運人自行確定。通過港口設施裝卸的散裝液體貨物,港口經營人具備法定計量設備的,應使用港口計量設備。
承運人應按運輸契約確定的貨物品種派船裝運。在裝船前,應由託運人驗艙,合格後才能裝船。
託運人要求在兩個以上地點裝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點由幾個收貨人接收貨物時,其計量分劈工作及發生重量差數,均由託運人或收貨人自行處理。
貨運物流實用手冊里指出託運人在裝船完畢後負責封艙,承運人與託運人或收貨人憑艙封交接;裝妥後,由託運人會同船舶按每處油艙和管道閥門處進行施封,施封材料由託運人自備,並將施封的數目、印文、材料品種等在貨物運單“特約事項”欄內註明;卸船前,由船舶與收貨人憑艙封交接。
下列情況由託運人或收貨人負擔洗艙所發生的費用:
①託運人提出變更契約約定的液體貨物品種;
②裝運特殊液體貨物(如航空汽油、煤油、變壓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艙;
③裝運特殊污穢油類(如煤焦油等)或其它液體貨物,卸後須洗刷船艙;
④其他非承運人責任而發生的裝前洗艙和卸後洗艙。
2、內河拖帶運輸的貨物是指託運木(竹)排、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
託運人託運木(竹)排應按承運人批准的單排數量、規格和技術要求編扎牢固,並將編扎後的實際規格在貨物運單“託運人確定重量或體積”欄內記明。託運船舶和其它水上浮物,應提供被拖物的噸位、吃水及長、寬、高和抗風能力等技術資料,並在貨物運單“特約事項”欄內註明。託運人如需在被拖物上載入貨物,應徵得承運人同意,並按規定承擔運輸費用。 拖運木(竹)排、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承運人應調配適當的拖輪;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員(包括船員、排工及押運人員)應聽從拖輪船長的指揮,配合拖輪保證航行安全。
對於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拖帶運輸(如鑽井平台、浮船塢、工程船舶及其它大型水上裝置等)可以在運輸契約中訂明有別於本規則的特別條款。
3、危險貨物運輸應當按《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應在貨物運單“特約事項”欄內填寫或加蓋危險貨物品名編號和分類。不得匿報品名,隱瞞性質。
4、每件貨物重量或長度超過下列標準的,應按笨重、長大貨物運輸:
沿海:重量5噸,長度12米;
長江、黑龍江幹線:重量3噸,長度10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對本省內運輸的笨重、長大貨物標準可另行規定,並應報交通部備案。
託運笨重、長大貨物,應在貨物運單內填明單件重量、長度和體積(長、寬、高),一張運單託運多件笨重、長大貨物時,應另附清單,並在貨件上標明。
裝載笨重、長大貨物、甲板貨物或其它貨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綑紮、燒焊、襯墊、苫蓋物料和人工由託運人負責,卸船時由收貨人拆除和收回。因裝載笨重、長大貨物需要改變船上裝置的,卸船後應由收貨人恢復原狀。
5、託運人託運易腐貨物和有生動植物時,應與承運人商定允許的運到期限和運輸要求,並記入貨物運單“特約事項”欄內。使用冷藏船(艙)裝運易腐貨物的,應在簽訂月度運輸契約時商定冷藏溫度;臨時託運的,應在託運的當時商定,並記入貨物運單“特約事項”欄內。
承運人對承運的有生動植物,應保證航行中所需淡水供應,對所供淡水,按規定收費。 運輸有生動、植物所需飼料,由託運人自備,承運人免費運輸。
6、配裝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樓甲板和通道等無固定遮蔽部位的貨物為甲板貨物。配裝甲板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不適合在艙內積載的笨重、長大貨物;
②按照運輸習慣,可以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
③經承、託運雙方協商同意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
對按前款第三項規定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應在貨物運單“特約事項”欄內記明“託運人同意配裝甲板”字樣後,承運人才能承運。
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承運人應在貨物運單上加蓋“甲板貨物”戳記(甲板駁免蓋)。 沿海航線的蜜蜂運輸,除按上款的規定辦理外,還應符合《關於沿海航線蜜蜂運輸的幾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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