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條例

水土保持工作條例,於1982年6月30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共6章33條。條例規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是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法規;進行水土保持查勘,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有關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宣傳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經費和物資。

水土保持工作條例》1982年6月30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共6章33條。條例規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是: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水土保持工作機構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法規;進行水土保持查勘,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有關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宣傳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經費和物資。條例要求: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計畫,加強領導,統一規劃,組織協調,進行宣傳教育,發動民眾做好這項工作;農村社隊和國營農、林、牧場,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土保持整體規劃指導下,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民眾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制定具體的水土保持計畫,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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