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通過非正式途徑向微型和小型企業、貧困者或貧困者家庭提供融資服務,以擴大這些群體的選擇範圍,提高其生產性投資,從而增加這些群體的收入和就業機會的金融活動。這種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商業銀行融資。

基本信息

基本簡介

小額貸款[1]是指通過非正式途徑向微型和小型企業、貧困者或貧困者家庭提供融資服務,以擴大這些群體的選擇範圍,提高其生產性投資,從而增加這些群體的收入和就業機會的金融活動。這種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商業銀行融資。

主要特點

(一)程式簡單、放貸過程快、手續簡便。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程式簡單,貸款按照客戶申請、受理與調查、核實抵押情況、擔保情況、貸款委員會審批、簽訂借款契約、發放貸款、貸款本息收回等管理。一般在貸款受理之日起7天內辦理完畢,比在銀行貸款方便,也比較快捷,相比民間借貸,利息要低很多。

(二)還款方式靈活。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分兩次還本付息等多種靈活的還款付息方式。

(三)貸款範圍較廣。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等。

(四)行銷模式靈活。小額貸款公司在風險可控下實行不評級、不授信的行銷形式,打破了長期以來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具有方式簡便、高效快捷的特點,有利於中小企業及時獲得信貸支持,緩解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短期融資困難,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之間的不足。

(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是因為小額貸款公司貸出資金幾乎全部是股東的自有資金,所以對貸款項目的審查就更為謹慎;由於小額貸款公司是私人經營,主要在當地放款,對借款人及用途能充分的了解,所以對風險控制有一定好處。

(六)小額貸款社會風險小。小額貸款公司不非法集資、不放高利貸、不用社會閒散人員收貸。其集資、放貸、收貸都有自己的執行辦法,而且只貸不存,不涉及公眾存款問題,社會風險小。

種類劃分

(一)按照貸款期限劃分

中長期貸款

中期貸款

短期貸款

透支

(二)按幣種劃分

本幣貸款

外幣貸款

(三)按貸款主體性質劃分

經濟組織貸款

企業單位貸款

事業單位貸款

個人貸款

(四)按照貸款用途劃分

企業(經濟組織)類

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項目融資貸款

一般固定資產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

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臨時流動資金周轉貸款

票據貼現

個人類

個人經營類貸款

個人消費類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

一手房貸款

二手房貸款

商用房抵押貸款

一手房貸款

二手房貸款

汽車貸款

一手車

二手車

助學貸款

其他消費貸款

裝修貸款

旅遊貸款

耐用消費品貸款

個人質押類貸款

其他

(五)按利率劃分

固定利率貸款

浮動利率貸款

混合利率貸款

(六)按照貸款擔保方式劃分

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

票據貼現

(七)按照貸款資產質量(風險程度)劃分

正常貸款

關注貸款

次級貸款

可疑貸款

損失貸款

(八)按照貸款存續情況劃分

正常貸款

逾期貸款(逾期0-180天)

呆滯貸款(逾期181-360天)

呆賬貸款(逾期361天以上)

(九)按貸款在社會再生產中占用形態劃分

流動資金貸款

固定資金貸款

(十)按國際慣例(風險度)對貸款質量的劃分

正常

關注

次級

可疑

損失

(十一)按貸款渠道劃分

傳統貸款(也叫線下貸款)

網上貸款(也叫線上貸款)

溯源由來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2]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徵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於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後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 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

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盪,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小額擔保貸款最早起源於孟加拉國。上世紀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國創辦了孟加拉農業銀行格萊珉(Grameen,意為鄉村)試驗分行,格萊珉小額信貸模式開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出對資本主義進行改革,原始的資本主義提倡的是競爭和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尤努斯提出改變原有的資本模式理論,因為,首先,任何人都有作為企業家的潛質,即使是一個非常窮的人,也同樣擁有作為企業家的基本潛質,所以作為企業家或者資本家,他們無權比窮人更優惠,例如稅收政策,土地政策等等。這樣對社會上的每個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由於馬太定律的存在,這會導致窮人更窮,富人更富,兩極差距逐漸拉大,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其次,社會價值最大化應該取代現有的利潤最大化。應該建立社會價值的取向,使得企業不僅僅局限於貪婪地為股東獲利.在這種理論基礎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萊珉銀行,提倡貸款應成為一種人權,要建立一個普惠式的金融服務體系。由於資源天然地傾向資本,富人可以利滾利,而窮人沒有第一筆錢,就很難擺脫貧窮。格萊珉提供這第一筆錢,並且相信個人的創造力和潛力,而不需要窮人提供任何擔保。他構建體系,讓窮人結成五人小組進行貸款,利用一層層的信任——鄰里親朋的信任、格萊珉對窮人的信任——提高還貸率。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銀行的指導下,每一家國有銀行都應提供三家分行啟動格萊珉銀行項目。1983年,孟加拉國議會通過了《1983年特別格萊珉銀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萊珉銀行。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創辦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榮獲諾貝爾和平獎。

目前,“格萊珉銀行”已成為孟加拉國最大的農村銀行,這家銀行有著650萬的借款者,為7萬多個村莊提供信貸服務。格萊珉銀行的償債率高達98%,足以讓任何商業銀行感到嫉妒。而且,每一位借貸者都擁有這家銀行一份不可轉讓的股份,占據這家銀行92%的股份(餘額由政府持有),這實實在在是一家為窮人服務的銀行、是窮人自己的銀行。“尤努斯取得的成就真是卓越非凡。”尤努斯創辦的格萊珉銀行對傳統銀行規則進行了徹底的顛覆。在他的銀行里,你看不到電話、打字機或者地毯——尤努斯的員工們主動下到村里地頭去拜訪借款者——他們之間也不簽署借款契約,大多借款人都目不識丁。

格萊珉銀行向客戶們收取固定的單利利息,通常是每年20%,相對孟加拉商業貸款15%的複利,這個利率是比較低的。他們的客戶都是那些沒房沒產的窮人,那些還不致窮困潦倒的人則被排除在外。

尤努斯發現,把錢借給那些在孟加拉社會裡沒什麼賺錢機會的婦女們,通常會給家庭帶來更大的收益:這些婦女們對她們的貸款會更為小心謹慎。貸款申請人還得清楚的了解格萊珉銀行的運作方式,這樣他們才有資格借款。償款通常從借款的第二周開始,儘管看上去會有些壓迫性,但這也緩減了讓借款人承擔在年終償付一大筆錢的壓力。借款者要有6~8人構成“團結小組”,相互監督貸款的償還情況,如小組中有人逾期未能償款,則整個小組都要受到處罰。借款發放和償付每周通過一次“中心會議”公開進行。在孟加拉到處滋生著腐敗的各種機構中,格萊珉銀行以其公開透明的運作而感到自豪。格萊珉模式在50個國家得到了成功複製,如菲律賓的ASHI、Dungganon和CARD項目、印度的SHARE和ASA項目,尼泊爾的SBP項目等,這些項目實施後借款者的生活和收入都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據說在我國雲南地區也曾有過格萊珉銀行的試驗。聯合國更把2005年命名為“國際小額信貸年”。

國內現狀

我國自1993年試辦小額信貸以來,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經歷了從國際捐助、政府補貼支持到商業化運作的過程。目前,我國由民間組織主導的小額信貸開始發展。目前,我國小額信貸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大銀行提供的下崗失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和扶貧貸款,總計有幾千億元的貸款額度;二是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有6100萬農戶享受到1927億元貸款,覆蓋面占到全部農戶的27.3%;還有一部分農戶聯保貸款,約有1200萬戶享受到141億元的貸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00多個非政府小額信貸組織,提供了約10億元的貸款。儘管我國小額信貸的產生比較早,但是在小額信貸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具有本國特點的問題,從而造成大量商業銀行退出小額擔保貸款機制,小額擔保貸款的問題主要是存在於以下方面:

1.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一般是下崗工人和農民,本身他們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財產,農戶財產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這是農民的主要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抵押人的生存權和發展農業的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又規定了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兩個特例: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是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法律雖然規定了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允許單獨抵押),同時對該抵押權的實現仍然做了限制: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關於自建房,《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農民自建房並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用於抵押,它應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這種土地使用權國家只允許農民自用,不允許其被處分而進入流通領域。那么農民自建房抵押時,實際上僅僅是用該房的所有權進行抵押,而不能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一同將該房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這就造成了抵押權人對該房屋的抵押權無法實現。

2.小額信貸缺少最終償還的保障機制,小額信貸的借款者一般是創業者,且多為資金匱乏者,如果創業成功,他願意歸還貸款,可是如果創業失敗,資金損失,貸款者的利益就難以保障。

3.小額信貸運作成本過高。小額信貸屬於零售貸款,一個信貸員最多行銷一二百筆貸款,但是金額卻僅僅是幾百萬,這和批發貸款的規模效應是無法比的,相對的成本也高。同樣是一個億的貸款,我們如果貸款給大企業,只需要一個客戶經理就可以辦理,而辦理小額貸款可能要幾千筆業務量,光客戶經理就需要十幾個。人力物力成本過高。

4.整個社會的誠信體制缺失,小額貸款絕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擔保,但是很多貸款戶將小額貸款看作是“唐僧肉”,賑災,扶貧款,逃廢,騙取等惡意行為時有發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