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

民用建築

民用建築(civil building),別名非生產性建築,是由若干個大小不等的室內空間組合而成的;而其空間的形成,則又需要各種各樣實體來組合,而這些實體稱為建築構配件。一般民用建築由基礎、牆或柱、樓底層、樓梯、屋頂、門窗等構配件組成。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民用建築指不論單位性質、投資規模和投資來源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築結構

基礎:建築最下部的承重構件,承擔建築的全部荷載,並下傳給地基。

牆體和柱:牆體是建築物的承重和圍護構件。在框架承重結構中,柱是主要的豎向承重構件。

屋頂:是建築頂部的承重和圍護構件,一般由屋面、保溫(隔熱)層和承重結構三部分組成。

樓地層:是樓房建築中的水平承重構件,包括底層地面和中間的樓板層。

樓梯:樓房建築的垂直交通設施,供人們平時上下和緊急疏散時使用。

門窗:門主要用做內外交通聯繫及分隔房間,窗的主要作用是採光和通風,門窗屬於非承重構件。

建築的次要組成部分:

附屬的構件和配件:如陽台、雨篷、台階、散水、通風道等。

基本分類

按使用功能分

民用建築民用建築

1、居住建築

住宅建築:住宅、公寓、別墅等

宿舍建築:單身宿舍、學生宿舍、職工宿舍等

2、公共建築

教育建築:託兒所、幼稚園、國小、中學、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

辦公建築:各級立法、司法、黨委、政府辦公樓,商務、企業、事業、團體、社區辦公樓等

科研建築:實驗樓、科研樓、設計樓等

文化建築:劇院、電影院、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文化館、展覽館、音樂廳、禮堂等

商業建築: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菜市場、旅館、飲食店、銀行、郵局等

體育建築: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健身房等

醫療建築: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中心、急救中心、療養院等

交通建築:汽車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鐵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樓、捷運站等

司法建築:法院、看守所、監獄等

紀念建築:紀念碑、紀念館、紀念塔、故居等

園林建築: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場、旅遊景點建築、城市建築小品等

綜合建築:多功能綜合大樓、商住樓、商務中心等

按建築高度與層數分

1、低層建築,主要指1~3層的住宅建築

2、多層建築,主要指4~6層的住宅建築

3、中高層建築,主要指7~9層的住宅建築

4、高層建築,指10層以上的住宅建築和總高度大於24m的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

5、超高層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或公共建築均為超高層建築。

註:在已經實施的GB50016-2014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規定,高度不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其他公共建築為單、多層民用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高度大於24m的公共建築為高層民用建築。

建築按使用性質分

1、民用建築,指供人們起居用的建築物,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2、工業建築,指人們進行生產活動的建築,包括生產用房、輔助生產用房、動力、運輸、倉庫等用房。

3、農用建築,指供人們進行農牧業種植、養殖、儲存等用途的建築。

按耐久年限分

根據建築物的主體結構,考慮建築物的重要性和規模大小,建築物按耐久性分為四個等級:

1、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建築物和高層建築;

2、二級:耐久年限為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3、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於次要建築;

4、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按耐火強度分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根據建築物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確定的,共分為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

①燃燒性能:指建築構件在明火或高溫作用下是否燃燒,以及燃燒的難易程度。建築構件按燃燒性能分為非燃燒體、難燃燒體和燃燒體。

②耐火極限:對任一建築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構件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構建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就是該構件的耐火極限,用小時(h)表示。

名稱 耐火等級
構件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防火牆 不燃燒體 4.00 不燃燒體 4.00 不燃燒體4.00 不燃燒體 4.00
承重牆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50 難燃燒體 0.50
非承重外牆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0.25
樓梯間的牆電梯井的牆住宅單元之間的牆住宅分戶牆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難燃燒體 0.50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房間隔牆 不燃燒體 0.75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難燃燒體 0.50
樓板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難燃燒體 0.25
屋頂承重構件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燃燒體
疏散樓梯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燃燒體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不燃燒體 0.25 難燃燒體 0.25 難燃燒體 0.15 燃燒體

註: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吊頂採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 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中,面積不超過100m 的房間隔牆,如執行本表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可採用耐火 極限不低於0.30h 的不燃燒體;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按本表規定執行確有困難時,可採用0.75h 不燃燒體。

5 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的規定執行。

發展狀況

在國內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帶動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平均超過了20%。國內巨觀經濟和固定資產投資的較快增長奠定了民用建築行業的長期成長性。2011年中國建築業實現產值117734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24.97%。

在房地產調控政策趨緊和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速下降的預期下,保障房的建設將成為“十二五”期間民用建築投資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十二五”期間全國將新建保障房3600萬套,按照每套60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的建安成本計算,“十二五”期間全國新建保障房面積將達到21.6億平方米,帶來的市場規模達到3.24萬億元,假設按“十二五”期間完成80%來計算,市場容量將達到2.59萬億。

隨著住宅限購令在全國範圍的蔓延,部分資金已陸續抽離住宅市場流入辦公建築,致使辦公建築銷售量出現明顯增長,2011年寫字樓銷售同比增加13%。預計在限購令退出之前,辦公建築的政策利好因素仍將存在。同時隨著二三線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一線城市向二三線城市的產業轉移將會使得二三線城市對於辦公建築的需求大大增加,這預示著今後10年裡二、三線城市蘊含著巨大商機。隨著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中央及地方政府加大對醫療機構,尤其是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建設的投資,我國新建醫療建築市場規模將逐步擴大。

《中國民用建築行業發展前景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

分析認為,中國處於城市化加速和工業化時期,投資是推動中國經濟成長的重要因素之一。受益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房地產投資的持續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以及新農村建設的推進,中國民用建築行業在較長時期內保持快速發展。

鑑別方法

民用建築: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築的總稱。民用建築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兩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所說的“民用建築”,是指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這裡說的“民用建築”是區別於“軍事建築”和生產性工業建築而言。

民用建築指不論單位性質、投資規模和投資來源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包括:住宅及其配套設施、賓(旅)館、招待所;學校教學樓及其附屬設施;醫療用房及其附屬設施;辦公樓、科研樓、綜合樓的非生產用房部分;商店;文化館、影劇場(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展覽館、文體活動中心、車站候車室、碼頭候船室、機場候機樓、商業倉庫、民用車庫,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築等。

工業建築是指從事各類工業生產及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房屋,一般稱為廠房。工業建築生產工藝複雜多樣,在設計配合、使用要求、室內採光、屋面排水及建築構造等方面,具有如下特點:

(1)廠房的建築設計是在工藝設計人員提出的工藝設計圖的基礎上進行的,建築設計應首先適應生產工藝要求;

(2)廠房中的生產設備多,體量大,各部分生產聯繫密切,並有多種起重運輸設備通行,廠房內部應有較大的通敞空間;

(3)廠房寬度一般較大,或對多跨廠房,為滿足室內、通風的需要,屋頂上往往設有天窗;

(4)廠房屋面防水、排水構造複雜,尤其是多跨廠房;

(5)單層廠房中,由於跨度大,屋頂及吊車荷載較重,多採用鋼筋砼排架結構承重;在多層廠房中,由於荷載較大,廣泛採用鋼筋砼骨架結構承重;特別高大的廠房或地震烈度高的地區廠房宜採用鋼骨架承重;

(6)廠房多採用預製構件裝配而成,各種設備和管線安裝施工複雜。

民用建築功能多,用途廣,民用建築比工業建築要複雜得多。

環保問題

對於民用建築工程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為了能夠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環境,從保護民眾的身體健康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必須要對民用建築工程加強管理,必須要從技術達標,經濟合理為基礎,從而確保全全適用的原則,制定相應的規範來進行強化落實。

對於民用建築來說,由於在施工或是裝修的過程中,由於污染物較不容易被看到,所以,其主要的污染物有放射性污染物氡,化學的污染物有甲醛、氨、苯、以及相應的具有一定揮發性的有機物。我們所說的民用建築可以有不同的環境要求,主要有住宅、辦公樓、醫院、老年建築、幼稚園、學校教室、旅店、檔案娛樂場所、書店、展覽室、體育館、商場、飯店等公共建築。我們在進行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來說,必須要遵守相應的衛生環境以及保護規定,從工程設計以及施工角度來說,必須要做到低毒性,還要對建築材料進行低污染處理,對於裝修材料來說必須要環保,從而保障室內環境的安全與衛生。比如對於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其放射性指標要有一定的限量,內照射指數要小於等於1.0,對於外射指數來說,也要小於等於1.0。

節能條例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於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套用,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採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築節能規劃,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式發布。

國家鼓勵制定、採用優於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準。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套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套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一條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牆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九條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第二十條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築,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既有建築節能

第二十四條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畫、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由有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制定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

第二十七條居住建築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八條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築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二十九條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建築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一條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築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並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採暖、製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單位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並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並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採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牆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籤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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