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強制措施

民事強制措施指的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採取的強制手段。在中國,採取這種措施的目的在於,排除妨害,教育行為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訴訟秩序,聽從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的指揮,保證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性質

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不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給予刑事制裁。違反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其違法行為應予制裁的,給予民事制裁。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其違法行為應予制裁的,給予行政制裁。法律制裁是實體法規定的,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只能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人採取強制教育的方法,使其遵守訴訟秩序,履行訴訟義務,不能給予法律制裁。

條件

採取強制措施,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是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如果訴訟程式還沒有開始或者訴訟程式已經結束,都不能對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②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對過失行為不能採取強制措施。如當事人持有的書證在訴訟中失火焚毀了,就不能認為是毀滅證據,採取強制措施。③必須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已經發生,不能在行為前預先採取強制措施。

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拘傳、訓誡、具結悔過、罰款、拘留 5種。拘傳是對被告採取的強制措施,其條件是:①被告必須到庭而拒不到庭。②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用簡便方法傳喚不算合法傳喚。③被告拒不到庭必須無正當理由。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對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傳。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偽造、隱藏、毀滅證據;②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④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司法機關的工作秩序;⑤對司法工作人員、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訴訟參加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進行打擊報復;⑥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上述6種行為沒有構成犯罪的,只按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已經構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程式

在中國,訓誡、具結悔過是批評教育的一種方法,凡由承辦案件的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採取的,只需記明筆錄,不必經院、庭長批准。拘傳、罰款、拘留等較嚴厲的強制措施,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無權決定,採取這種措施,必須經本法院院長批准。罰款的金額為人民幣2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不得超過。拘傳用拘傳票,罰款、拘留用決定書。行為人對罰款、拘留不服的,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但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罰款決定由審判員移交本法院執行組織按照執行程式的規定執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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