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

毒豆芽案

毒豆芽案是就毒豆芽引起的一系列案件,毒豆芽又稱“無根豆芽”,指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6-苄基腺嘌呤、赤黴素等物質(它們使豆芽無根須,口感好)制發而成的豆芽。從2014年9月起,媒體持續報導“無根豆芽”案。因對豆芽的監管脫節,豆芽制發中添加“無根水”被認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檢測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被作為司法機關定罪依據。2015年3月4日,山東煙臺芽農趙修月被訴“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剛宣判,趙修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圍繞“毒豆芽”事件的爭議正在升級,更多司法機關內外人士加入質疑者的陣營。

基本信息

名詞簡介

“毒豆芽”通常被指豆芽制發中添加了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的“無根水”、AB粉等(主要成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的豆芽,“無根水”能讓豆芽生長無根須、色白、體胖。

背景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相關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但並無科學證據表明這幾種物質有毒有害,相反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評估報告為其安全性背書。

事件還原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郭林、魯花以營利為目的,於2013年5月至11月期間,“在生產綠豆芽過程中非法使用‘速長王'、‘諾氟沙星'等藥品,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25萬餘元”。

因本案,郭林於2013年11月12日被刑拘,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此後於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審。而魯花在同日被逮捕後羈押於葫蘆島看守所。
連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二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將本案移送至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一審審理。檢方提供的主要證據之一為山東省出入境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的鑑定意見,“在速長王藥劑中檢測出6-苄基腺嘌呤”。
2014年12月11日,連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在一審中,法院未認定此前檢方指控的豆芽銷售額“25萬餘元”,而重新認定為21.3萬餘元。但該院仍認定二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一)項、第十七條的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郭林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5萬元。並判決魯花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5萬元。

事件發展

“無根豆芽”案爭議長達數年,被判刑的芽農近千人,近日首現無罪判決。公開信息顯示,遼寧芽農郭林(化名)案系同類案件中首例無罪判例。

在2015年4月後,多個省份被羈押的“無根豆芽案”當事人獲取保。4月14日,福建一審被判十年的芽農全尚根在抗訴期間被通知取保候審,4月30日,山東煙臺芽農趙修月被煙臺高新區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此前的3月4日,他被一審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一年半。在趙修月被取保的同一天,“無根水”的發明人高國新之子高家寧在山東威海獲取保。

2015年6月16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改判芽農郭林(化名)、魯花(化名)無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該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本案抗訴後被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7月21日,該案二審審判長韓玲表示,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安全性尚不清楚,這也是她將本案發回重審的原因。

7月22日,郭林的辯護律師王玉坤,本案在發回重審後,檢方並未撤訴,法院最終作出無罪判決。“接下來當事人可能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爭議

無罪釋放無罪釋放
關於毒豆芽案判決的爭議由來已久,對於添加“無根水”是否應該作為司法機關定罪的依據,此前司法界已出現不同聲音。

在2015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議,稱“毒豆芽”案件有爭議,亟需明確其法律適用。

2015年3月,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梳理203份“無根豆芽”判決後作出分析報告稱,“無根豆芽中檢測出6-苄基腺嘌呤和(或者)4-氯苯氧乙酸鈉+《刑法》第144條、‘兩高’解釋第9條和(或者)第20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邏輯推理是不成立的。

此後的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副庭長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辦的刑事審判業務培訓班上,談到自己對“無根豆芽”案的觀點稱,“一般情形下,此類案件不適用刑法第144條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各地法院不宜援引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直接將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理由是:不能在‘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之間簡單地劃等號。”

就在葫蘆島中院的刑事裁定書下達前不久,5月5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公布由國家食藥監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聯合發布的“2015第11號”公告,稱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該公告同時明確“監管紅線”稱,“禁止豆芽生產者使用以上物質,並禁止豆芽經營者經營含以上物質的豆芽。”

在吳月芳看來,讓不讓用是管理問題,是否有毒是科學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違反行政規章與觸犯刑法不能等同。在刑法層面上,“安全性沒有定論,就不應認定是有毒有害,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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