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章第7節共11條27款專門規定了有關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處罰。刑法規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基本信息

構成

根據刑法的規定,毒品犯罪包括以下: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四、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六、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八、留容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特點

1、犯罪的國際化性質,蔓延於我國大陸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現直至90年代術,始終帶有較為鮮明的國際化物質。(1)絕大部分毒品來自於境外毒源地,我國所出現的毒品,尤其是精製海洛因,絕大部分是山境外跨國入境,並多來自於境外的毒源地。據調查,1998年個田偵破海洛因的特人販毒案119起,這119起特大案件就繳獲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中1197起/JJ.克大案巾繳獲的4392.84公斤海洛因柬自雲南臨滄、德宏境外,在內地查獲的24起,有10起直接來自緬甸,l4起是從雲南轉運過來。來自“金新月”的毒品,也從新疆進入我困。此外,來自俄羅斯及巾亞地區的毒品,也在向我境內滲透。近年來,我國東北境外的某鄰國,也開始大規模地種植、製造毒品,成為對我國構成直接威脅的新毒源。(2)境外毒品犯罪集團將我國作為毒品中轉地,境外毒品集團和不法分子將我國作為“金三角"毒品銷往歐美等囡的中轉地之一,短短數年問,毒品在我國境內的泛濫,客觀上已成為全球毒品犯罪一體化的一個組成部分。(3)過境販毒引發吸毒蔓延,使我困成為毒品消費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網從我國過境販毒的商接作用下,我因的吸毒區域從西南邊境地區不斷向全I曼j各地蔓延、發展,I|前90%以上的縣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吸毒現象:而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口已迅速增至54萬,以致使我國成為一個毒品的消費地。(4)因內的製毒原料和配劑流出境外,1992年至1997年,我國查獲的企圖走私出境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其總量已經達到874.8噸。1998年又查獲各類易製毒化學品344.5噸。至於未被查獲己被走私出境的,其數量則難以估計。這不僅為境外毒品犯罪集團提供了毒品生產必需的原料、配劑,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長,同時還極大地損壞了我國的良好聲譽。

2、共同犯罪突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涉毒犯罪,是我困出現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司法實踐表明,單個人實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販賣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雖然並不少見,但從總體上看,其所占比例較小,而更多的則是共同實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販運一般距離較遠,將毒品轉化為“商品”的環節較多,因而承擔風險太大。如果沒有他人協助,僅靠一人很難進行。從我國的共同涉毒犯罪來看,有幾種不同的形式。(1)有組織犯罪,在製販毒品案件中,有組織犯罪居多。過境販毒的主體,基本上是境外黑社會販毒集團,他們多以過境販毒為目標滲入我國境內。從所破獲的販毒案件來看,兒涉及大批量精製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問接與國際販毒集團有關。1996年6月,雲南警方抓獲了潛入我國境內的緬甸毒梟李仕森,該人系緬甸北部某武裝勢力後勤供應處副處長,長期大量販運製毒物品,有“藥水大王”之稱。經查,李仕森從1991年以來,從我國境內先後走私製毒物品22.6噸,麻黃素43噸。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澳門包括台灣地區黑社會成員入境販毒的現象格外突出。早在1988年,上海警方所破獲的“3.9”販毒大案,就發現其背後的黑手是香港黑社會組織“大圈”1992年8月,上海警方存打擊台灣“四海灣”、“螢橋幫”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也發現黑社會成員持有海洛因和“冰”毒;震驚的“960l”販毒大案,其主犯就是香港黑社會成員,他們控制了香港海洛連因市場60—70%的貨源,與國內販毒分子勾結進行猖狂的走私犯罪活動。從某種意義上說,國際販毒集團滲透境內,實際上是境內外毒品犯罪“接軌”的一個重要標誌。(2)專門從事走私販毒的犯罪集團,境內的一些不法分子,儘管還沒有形成規模龐大的犯罪組織,但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相互勾結,長期經營,組成了專門從事走私、販運毒品的犯罪集團。毒品犯罪集團人數較多,少則三四人,多則十幾人、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員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進行策劃和指揮;其組織較為嚴密,分工明確。各成員之間既互相配合,相互銜接,又相互監督,相互牽制。一旦有人退出不乾或泄露了內部秘密,往往遭到殘酷的報復,不僅傷害其本人,還會累及其家人,發現有成員已暴露,則迅速採取果斷措施掐斷偵查線索。山於犯罪集團所具有的特點,使其完成犯罪的有效性和逃避打擊的可能性,人人高丁以其他形式結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險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鬥爭打擊的重點。(3)相對鬆散的犯罪團伙,大量的小批量販運和零包販毒,都是各式各樣的犯罪團伙進行的。以團伙的形式從事毒品犯罪,雖然不具有犯罪集團的組織性、嚴密性和穩定性等特點。但其糾合性:很強。(4)家族成員搭夥販毒,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眾多成員共同參與販毒活動,很難把其歸類為“犯罪集團”,也不好定性為“犯罪團伙”,但它是我國當前毒品犯罪的一種普遍存在的新形式。即:毒品犯罪旱現“家族化”的特點。有的是夫妻結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則是兄弟姐妹聯手,遠親近戚助陣,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線”,“前赴後繼”者屢有所聞。與這種“家族化”類似的另外一種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員地域化。即參於者往往來自同一地域。農村地區尤為突出鄰里鄉親三五成群外出販毒的,最為常見,一般都是同一鄉村的農民。很顯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緣關係和鄉情鄰里關係往往成為相互連結的重要紐帶。

3、犯罪手段現代化,在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毒品犯罪分予雖然沒有完全捨棄傳統的犯罪伎倆,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種現代化手段,以隱蔽、快速、安全地實施毒品犯罪活動,已成為主要趨勢。他們利用汽車、火車、輪船、快艇、飛機等現代化交通運輸工具,通過陸路、海路和空中航線,全方位、立體化地進行走私、販運毒品。1996年長航重慶港警方在開展的“嚴打’’鬥爭中,共破獲涉毒案件150起。1996年廣東、雲南警方所破獲的“9601”特大販毒案,共繳獲販毒汽車16輛,快艇1艘。在販毒活動利用行動電話、傳呼機、傳真機等高科技手段進行通訊聯絡也是毒販的重要於段之一。據報導,1995年6月,廣東省破獲了一起境內外組織相互勾結,由境外販毒集團策劃、組織、操縱、遙控的販毒大案。犯罪分子動用了各類汽車、行動電話、BB機等現代運輸、通訊工具,組成犯罪網路,罪犯在數千里外長途遙控指揮。此外,在毒品販運中,犯罪分子雖然不乏以“空心藏毒”、“混雜藏毒”、以人體肛門、陰道藏毒的傳統手法攜毒、減毒,但在不少場合還採用了涉及現代化工、物理、醫學、電子等高科技於段,有的將毒品植入攜毒者體內,或叫其吞入體內,過關後再用手術取出:有的將毒品溶解於飲料、食品中,或摻雜於其他材料中製成浴衙、碗碟以及橡膠、塑膠製品有的通過特殊方法將毒品與油畫顏料混合,製成油畫入境後再提煉還原,等等。

相關刑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關於判處死刑案件的數量標準問題

由於這個規定量刑幅度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對達到《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毒品數量標準的嚴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時候,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特別是對於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據毒品數量的多少,又要考慮犯罪的情節。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雖然剛好達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屬累犯、慣犯或者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判處死刑;有的雖然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屬偶犯、從犯、或者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犯罪案件情況複雜,各地的情況不同,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不可能絕對一致。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與毒品犯罪作鬥爭的形勢的需要,提出一個供本地區內部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管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於採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有利於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量刑標準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六、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危害

一、吸毒誘發種種犯罪

吸毒和犯罪是一對孿生兄弟。吸毒必然引起犯罪的大幅增加。這是毒品犯罪的必然結果。自80年代初期以來,隨著販毒、吸毒等惡現象在我國蔓延丌來,在各類刑事案件中,山毒品山發或與毒品相關的犯罪已占相當比例,並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尤其是在雲南和廣東等毒品危害深重的省區,山毒品誘發的犯罪已占個類犯罪的40%以上。

根據符地公安機關有關毒品犯罪的材料反映,山毒品誘發的犯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吸毒誘發盜竊、搶劫、詐欺、貪污等侵財型犯罪,這是由吸毒者在經濟上日益拮据甚至破產造成的。吸食毒品耗費巨額錢財,在吸食初期吸毒者和可以用本人的收入和家庭的積蓄充作毒資:當家財耗費殆盡後,他們便四處借貸:當無法從家人和親友處索取、借貸或騙取後,則不得不把手仲向社會,進行盜竊、搶劫、詐欺等勾當,這是許多吸毒者走過的不歸之路。

在因吸毒而引發的盜竊案件,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值得注意,即:罪犯將盜竊對象直接指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我國內地,山於毒品價格昂貴,且司法機關加大了對販毒的打擊力度,致使海洛因等常見的毒品難以獲取,加之部分醫院的藥房和藥庫疏於防範,這就是醫院所存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成了盜竊的新目標。在上述鋅類案件中,還存在一種十分惡劣的現象,即毒販利用毒品控制吸毒青少年.脅迫他們四處作案。

吸毒還促使販奇犯罪蔓延開來。近年來,在我國毒販運活動十分猖獗,有以下兒種情況值得注意:大批吸毒者以販養吸,加入到販毒者的行列。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由於毒品價格昂貴,絕火多數吸食者即使傾家蕩產,也不可能獲得所需的毒品。於是他們中一部分人就靠販毒來獲毒資:隨著毒癮的加深,為了滿足自己更強烈的毒癮需要,他們不得不進行更頻繁的販毒活動。

零星販毒者故意誘騙人們吸毒,進一步擴大毒品銷售市場。零星販毒者為了打開毒品的銷售渠道,往往採取初吸免費、賒欠毒資勞動抵付、聚賭供毒等更多方式將更多的人,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拉下吸毒的深淵。

販毒出現團伙化、武裝化、國際化的傾向。所謂“團伙化"是指以刑事慣犯為首,將吸販毒人員組織起來,結夥進行販毒活動。在這類團伙中存在小群體意識和獨特的生活方式,其作案手段放肆而又殘忍,久而久之,這類團伙很可能演化成黑社會組織。販毒的另一個趨勢是武裝化。毒販子為了不被公安機關捕獲採取武裝押運的方式,隨時準衍0j緝薄人員進行暴力對抗。根據有關材料反映,境外毒梟還為販毒“馬仔"配備槍枝。一般購買兩什海洛因可以配手槍一支或手榴彈一枚,山此形成“強毒同源,強毒同流”。

在販毒活動中,許多重大案件都帶有國際化色彩。所謂“國際化”是指由因際販毒集團操縱或者山境內外毒販勾結,精心策劃,嚴密組織的大規模走私販毒活動。吸毒往往引起殺人、傷害等惡性案件。毒品作為一種活性物質,被人體吸收後就會損害神經組織,破壞正常的神經活動。在這種狀態下,吸食者往往有一種受迫害的妄想,極易產生暴力攻擊的欲望。

二、吸毒破壞社會風氣,污染社會環境

吸毒往往導致吸食者心理變態,人格扭曲,失去自尊,道德淪喪,嚴重污染社會環境,破壞精神文明建設。這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說到吸毒有傷風化,最突出的還是吸毒婦女賣淫。女性吸毒者在家財耗盡,舉債無門的情形下,獲得毒品的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出賣肉體,不惜喪失人格和尊嚴。尤其是歌舞廳的“三陪小姐”染上毒癮以後,多以賣淫獲取毒資。這是毒品違法犯罪的又一帶規律性的現象。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統計,在廣東省的女性吸毒者中,80%以上賣淫。根據昆明有關機關調查,在昆明的賣淫婦女中,有80%是吸毒者。據云南玉溪市調查,該市的女性吸毒者中,90%有賣淫行為。

三、吸毒促使愛滋病等惡疾廣為傳播

毒品被稱之為“現代瘟疫”,而愛滋病則被稱之為“超級癌腫”。這兩種邪惡的事物結合在一起,必將給人類帶來可怕的災難。客觀事實恰好反映了這種後果。隨著毒品的泛濫,吸毒人數的擴大,引發了愛滋病廣為流傳。掘統計,在全世界的愛滋病患者和愛滋病病毒攜帶者中,有22%的吸毒。據美國公共衛生局統計,全美已有200萬人感染愛滋病病毒,其中大部分是吸毒所致。截至1998年9月底,我國已發現11170個愛滋病病毒攜帶者,但專家估計實際存在的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可能已達30萬人,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通過共用注射器吸毒感染的。為何吸毒會感染愛滋病毒?其中道理不難理解。愛滋病病毒感染主要是通過三種渠道:一是遺傳,二是輸用血液製品,三是性交。而吸毒恰恰與後兩種活動有關。過去人們吸毒是採用抽吸的方式,現在大多採用靜脈注射。吸毒者在毒癮發作時往往來不及也沒有條件使用消過毒的注射器,一根針管在吸毒者之間傳來遞去,在這種情形下滯留在針管上的病毒就與毒品一起,進入人體而被吸食者感染。德國《明星》畫刊曾報導,有一個愛滋病患者,把自己用過的注射器借給他人,將愛滋病病毒傳染給了lOO多人。另一方面,山於女性吸毒者大多靠賣淫來獲取毒資,這就使得一部分身體健康的人通過性行為而感染上愛滋病病毒。據醫學研究分析,在愛滋病患者的精液巾,愛滋病病毒密度高過每毫升l千萬至l億個左右。與身帶如此高密度病毒之人性交,只要一次便會感染上愛滋病病毒。毒除了傳播愛滋病外,還傳播性病、皮膚病、肝炎等惡性疾病。廣州市曾對一個戒毒班進行調查,發現半數以上吸毒者患有肝炎,1/3以上患有性病。婦女吸毒還會造成一個可怕的後果,即貽害後代。懷孕婦女吸毒往往導致新生兒畸形、低能。這種新生兒,西方媒體稱之為“海洛因嬰兒”、“古柯鹼嬰兒”。

毒品犯罪典型大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摘要)

一、被告人陳衛東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二、被告人馬重陽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三、被告人黃憲敏等人販賣毒品案

四、被告人關輝等人販賣毒品案

2005年,被告人關輝與被告人李菲約定向李菲購買毒品,李菲又向廣州市的“春哥”(在逃)訂購毒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關輝、張少平、李菲、曾憲民、陳琦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關輝、張少平、李菲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關輝出資購買毒品,組織、指揮多人販賣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張少平積極參與毒品犯罪,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琦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關輝判處並核准死刑,對被告人張少平、李菲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被告人曾憲民、陳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年。

上述4起案件中被依法判處並核准死刑的罪犯陳衛東、馬重陽、黃憲敏、關輝日前被執行死刑。

他為跨國毒品大案辯護他為跨國毒品大案辯護

光明日報網:《他為跨國毒品大案辯護》(摘要)

中俄警方的一次會晤,促成一起跨國毒品大案的破獲。該案涉及毒品數量大、人員多,後來同時被判刑的就有15人。作為該起販毒大案的主犯之一,李菲委託了北京著名律師謝通祥為其辯護。這起跨國大案涉案的毒品數額是4000多克,作為主犯,李菲是否必死無疑?

警方行動 中俄高層會晤成立毒品案特偵組

2005年11月,在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市舉行中、俄禁毒部長級會晤期間,俄阿穆爾州禁毒局局長庫奇門科向中方通報了一件走私搖頭丸的案件線索,提出聯合作戰,共同偵查破案。經協商,黑龍江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和黑河市公安局與俄阿穆爾州禁毒局進行會晤,決定成立特偵組,對這起走私搖頭丸案件立案偵查,代號“2005·12·21”專案。

10月9日,中俄兩國警方採取統一行動,全線開展收網行動。

檢方指控 15名毒販被移送起訴 7人為主犯

檢方指控稱,關輝、張少平、李菲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餘8人起次要作用,應根據刑法,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上述15人的刑事責任。

受託辯護 承認犯罪但非主犯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毒品大案的主犯,被判死刑的為數不少。為給李菲保住一命,其家人找到北京著名律師謝通祥,委託其為李菲出庭辯護。

謝通祥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李菲,並調閱案卷之後,確定了辯護思路,即承認犯罪,請求法院對李菲從輕處罰,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謝通祥律師辯護的思路是,首先否定李菲的主犯身份。

他認為,李菲只是從春哥和阿宇那裡得點好處費,春哥和阿宇才是真正的主犯,李菲只不過是廣州春哥和阿宇的小馬仔,相對於春哥和阿宇系從屬地位。

現在大毒梟春哥和阿宇均沒有到案,還在繼續危害社會,公安機關至今還不知道春哥和阿宇的真實姓名、住址以及主要犯罪事實和線索,而李菲在將來能夠作為至關重要的證人指認春哥和阿宇,留李菲性命有助於偵破春哥和阿宇重大販毒集團案件,李菲為了獲得減刑和回報社會也一定會戴罪立功。

其次,李菲能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破案,主動如實坦白交代,認罪態度較好。

謝通祥還指出,偵查機關把李菲提出看守所外審訊,而且連續審訊兩天,有看守所提審記錄及訊問筆錄的時間地點足以證實,偵查機關的做法嚴重違反了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內進行的強制性規定。

最終結局 毒品數量並非判死唯一情節

在人們的慣常思維中,販毒50克以上,就有可能判處死刑了。而李菲涉案的毒品數額是4000多克,從數量上來說足夠了。

不過,謝通祥認為,涉案毒品數量雖然有4000多克,但是毒品數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節。量刑時應該綜合考慮本案及案外的多種因素以及被告人李菲的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因此,應對李菲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菲積極為被告人關輝販賣毒品聯繫賣主,而且販賣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對其判處死刑,鑒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不立即執行死刑。其辯護人關於李菲能如實坦白交代,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請求對李菲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作為此次跨國販毒大案主犯之一的李菲,被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現在李菲已經改判為有期徒刑。同案犯關輝在2010年12月被執行死刑。

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為全國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2005年中、俄兩國部長級會議簽署《打擊中俄邊境地區毒品犯罪議定書》之後,兩國禁毒警方共同破獲的首例跨國走私販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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