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是法醫學中的專業術語,是法醫或專業的醫療機構對公民死亡方式開出得書面證明。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基本信息

簡介

死亡證明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1992年,原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

手續辦理

死亡證明死亡證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者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

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辦理公民死亡註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填寫說明

甲、本證明應於死亡發生後即由醫院(診所)之醫師或由行政、司法等機關之相驗人員依式填列。

乙、如屬行政或司法相驗者欄以下之證明改由該等機關及相驗人員負責簽名蓋章。

丙、填寫數字請一律以中文大寫為之,以符規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

丁、填寫時請注意各欄間之關係。

戊、本證明書之各欄填寫方式如下:

(一)、欄填寫死亡者之姓名。
(二)、欄填寫死亡者之性別,如為男即在 後之□內加√,余類推。
(三)、欄填寫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之統一號碼。
(四)、欄填記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之詳細地址。
(五)、欄填記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並就兩欄計算出滿若干歲填於最後( )內。
(六)、欄填記死亡者之死亡詳細時間。
(七)、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詳細地點及在何場所死亡,如為醫院即在 後之□內加√,余類推。
(八)、欄填記死亡者死亡之種類,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 後之□內加√,余類推。
(九)、欄填記死亡者之詳細工作情形 欄填寫在何處(如某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工廠、田園、林地 … 等名稱)並填出辦理何種行業(如稅務、衛生、行政、買賣商品、種植稻麥製造機械 … 等) 填寫何種工作及職務(如業務經理、科長、打字員、會計員、售貨員、打鐵工、紡織機械操作工 … 等)之詳細名稱。 (十)、欄填記死亡者之婚姻狀況,如為未婚者即在 後之□內加√,余類推。
(十一)、請參閱1975年審訂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表所訂詳細分類表(醫師用)填列死亡原因。並請注意病因發生之先後關係及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間如傷害致死者請填寫其引起傷害之外因。

己、本證明書填具者請填具證書字號及醫院(診所)名稱及開業執照字號等。

庚、本證明書之注號欄由衛生單位人員依據死因統計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寫

注意事項:請攜此證明於死亡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改版

2014年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開始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將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機制。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進一步規範死亡醫學證明簽發及使用工作流程,要求衛生計生部門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庫,醫療衛生機構在簽發證書15日區域網路絡報告死亡信息。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機制,開展信息校核工作,加強統計分析,確保數據質量。

偽造處罰

據公安部門介紹,對制售假證者的處罰力度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而有分輕重。制售假證情節較輕者將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罰款或拘留。而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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