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EUP環保指令

歐盟EUP環保指令

繼WEEE、RoHS指令之後,歐盟另一項主要針對能耗的技術壁壘指令——“用能源產品生態設計框架指令”(EUP指令)又將實施。歐盟要求各成員國最遲在2007年8月11日前制定對相關產品的具體化要求並轉化為本國法規,以確保EUP生態化設計指令得以有效運作。

辭彙名稱

歐盟EUP環保指令

辭彙介紹

該指令首次將生命周期理念引入產品設計環節中,旨在從源頭入手,在產品的設計、製造、使用、維護、回收、後期處理這一周期內,對用能源產品提出環保要求,全方位監控產品對
環境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破壞。 十餘類相關產品出口受阻EUP指令所涵蓋的產品範圍非常廣泛。按歐盟EUP指令條文內容所示,原則上包括所有投放市場的用能源產品,生成、轉換及計量這些能源的產品(不包括運輸工具);以及用於裝入用能源產品中、並在市場上獨立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的部件。產品消耗的能源包括電能、固體燃料、液體燃料和氣體燃料。待指令生效後,歐盟委員會將對暖氣與熱水設備、電動馬達系統、家庭與服務業的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家庭與服務業的辦公室設備、通風與空調設備等作出環境化設計的實施方法,涵蓋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生產方式、使用方式(包括耗水耗能情況)、產品壽命以及產品報廢時的處理方法或可以循環再造的程度。
據悉,中國市場上的電子產品、熱水器、電動發動機系統、住宅及第三產業的照明設備,以及暖氣、通風和空調系統將是首批須符合標準的產品類別。廣東十餘類相關優勢出口產品極有可能受阻歐盟市場。
企業要積極應對距新指令實施還有不到一年的時間,檢驗檢疫部門表示,各相關企業不應再持消極等待或觀望的態度,而應該儘早採取應對措施:一方面,出口企業應當及時了解各歐盟國EUP指令的主要內容,並結合自身產品缺陷進行“查漏補缺”;另一方面,出口企業既要加大對科技和人才的投入,有針對性地研究國外市場的各種要求,提高企業抗擊技術壁壘的能力;又要提高自身產品質量,特別是環保性能,建立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把好原材料關、生產安全關和出口檢測關,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質量要求。

相關信息

EuP指令符合性評價、標示及聲明
受執行措施規範的EuP上市及使用前,其製造商或經製造商授權的代表應確保該產品已按照規範內容及程式通過符合性評價,執行措施應該準予製造商選擇按照本指令附屬檔案Ⅳ“內部設計控管”或附屬檔案Ⅴ“符合性評價管理體系”進行評價,通過評價的EuP應在上市或開始使用前,按照本指令附屬檔案“CE標示”附上該標誌。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應按照指令附屬檔案Ⅵ,出具符合性宣告。與符合性評價及宣告相關的檔案應在該EuP最後一件產品製造完成後,持續保存10年,以供會員國相關當局查驗,並須在接獲會員國相關當局的要求後10天內提供該等檔案供查驗。如果EuP的製造商不在歐盟境內,並且在歐盟境內無授權的代表,則其進口商必須負責以上確保相關產品通過符合性評價及保存相關評價與聲明檔案的責任。
EuP指令的範圍
EuP的定義:指一旦上市或開始使用時,依靠輸入能源才能正常工作的產品和用於產生、轉換以及測量該能源的產品,包括整合入EuP的終端用途個別零組件。(第2條定義)。凡是符合以下條件,屬於範圍內的EuP,應該遵守本指令指定的執行措施或採取相關的自律規範:1、按照最近數據顯示,其銷售及貿易量顯著,在歐盟境內的年銷售量或者貿易量達20萬單位者;2、經過考慮後,上市或已開始運作的產品數量,對歐盟的環境有顯著衝擊者;3、在不造成高成本的前提下,通過採取環境設計能夠對環境有明顯改善者。但以上不包括人或貨物的運輸工具。歐盟執委會應優先規定EuP的產品具體類別,在2007年7月6日前制訂工作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在往後3年內應採取措施予以規範的產品範圍,即經“歐盟環境變遷計畫(ECCP)”確認,在以成本效率的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上具有高度潛力的產品,例如:加熱及熱水設備、電動馬達、家用及服務業之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家用及服務業用辦公設備、消費性電子產品及冷暖氣設備。此外,應針對相關產品之待機狀態能源耗損(stand-by losses)制訂個別的執行措施(第16條)。
EuP指令具體的執行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或自律規範(self-regulation)
“執行措施”指按照本指令制訂特定的EuP在環保設計或功能上應符合的規範;“自律規範”(含自願性協定)指由產業界自訂,並按照本指令附屬檔案Ⅷ所訂的條件評估、通過的單方面承諾,其目的在於,允許由產業界自律行動以及自願配合,達到本指令的立法旨意。執委會應根據本指令附屬檔案Ⅰ“制訂一般環保設計規範的方法”以及附屬檔案Ⅱ“制訂特定環保設計規範的方法”制訂執行措施的規範內容,並應該符合第155條所訂的條件,包括:不應對EuP的功能造成顯著負面影響、不應對健康、安全以及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以及不應對消費者及產品的生命周期成本造成顯著的負面衝擊等。此外,執行措施應符合本指令附屬檔案Ⅶ制訂的具體內容,包括EuP的具體定義與範圍、一般及特定環保設計規範的內容,以及符合性評價的標準等。執委會在制訂措施時,應參考本指令第19條成立的委員會意見、歐盟在環保上的優先目標(參照ECCP網站)和其他相關歐盟法規內容及相關產業界已實施或提出的自律規範,並應適當徵詢各相關方的意見和予以最終評估。
 2005年7月6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正式公布了關於制定能耗產品環保設計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以下簡稱EuP指令),它作為集成產品策略(IPP考慮產品的生命周期對環境影響的潛在可能性,涉及其各個階段相關人員,對各種產品確定責任和提供開放式工具)框架的一部分,考慮了產品在整個生命循環周期對資源能量的消耗和對環境的影響。該指令還同時對理事會92/42/EEC(關於新的燃氣或使用液體燃料熱水鍋爐能效要求的指令)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6/57/EC(關於家用電冰櫃、冷凍櫃及其組合件能效要求的指令)及2000/55/EC(關於螢光燈鎮流器能效要求的指令)進行了修訂。自公布起20日(8月11日),2005/32/EC(EuP指令)正式生效,並規定會員國應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國內立法及行政規定。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的關注程度也與日俱增。各國政府,特別是已開發國家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越來越多的考慮環保方面的因素,以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用能源產品(EuP)一般認為在生產、配送、使用、廢棄階段都會對環境造成若干影響,如氣候變遷、能源和資源消耗、產生一般及毒性廢棄物等問題。根據德國環保署(2000),超過80%的環境衝擊跟產品設計有關,也就是在產品開發階段若能考慮環境衝擊,便能改善該產品的環境績效。近年來,電器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漸漸受到重視,各國紛紛制定產品環境績效改善目標和標準,這種趨勢正是歐盟目前規範此電器環境化設計指令的基礎。
歐盟執委會在完成其內部草擬程式,並經內部會議通過後,在2003年8月1日向歐洲議會提出EuP指令草案,案經歐洲議會主席於同年9月1日交付環境、公共健康及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審查,並送請產業、外貿、研究與能源委員會及法制與內部市場委員會徵詢意見,在2004年4月20日完成全會一讀,並予大幅增修。歐洲議會已咨請執委會根據其增修內容對原草案進行實質修改,或代以新版草案,再提請該會審查。
該指令的提出旨在創造一個完整的法規架構,作為產品環境化設計的基礎,並希望由該指令達成以下四個主要目標:
1. 確保EUP在歐盟地區內部的自由流通;
2. 提升這些產品的全面環境績效,以保護環境;
3. 有助於能源的穩定供應,並提升歐盟經濟體的競爭力;
4.保護工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EuP指令時間表
2003年8月1日:歐盟委員會公布EuP指令的提案
2003年9月:委員會將提案呈交能源理事會
2003年10月20日:歐盟議會工業委員會發表關於該草案的意見
2004年1月13日:能源理事會就草案摘要進行討論
2004年1月29日: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決定被提議的修改意見的最終期限
2004年2月5日:委員會公布草案修訂版本
2004年2月17日:採用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修改報告
2004年3月10日:歐洲議會全體討論
2004年6月29日:與能源理事會達成行政協定
2005年3月: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內部討論
2005年4月:歐洲議會全體議案二讀
2005年7月6日:最後文本採用
2007年8月11日:各成員國將指令轉換成本國法律、法規

實施措施

關注EuP指令的實施措施
迄今為止,儘管歐盟已制定了一些如上所述的EuP指令的實施措施,但是今後歐盟將根據EuP指令制定其它相關的實施措施。
在2005年6月召開的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的第37次例會期間,中方代表團向歐盟代表團表達了EuP指令的關注,歐方表示與此相關的實施措施將在以後通過WTO向各成員通報。因此,建議我國各有關方面對與此相關的指令的制定動向和相關通報予以關注,並及時進行研究和提出評議意見。同時,應依照該新指令的要求做好戰略性應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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