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憲法大綱(法條,附臣民權利義務)

欽定憲法大綱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頒布,1908年)

君上大權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 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定。

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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