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輝[因言被拘學生]

楊輝[因言被拘學生]

楊輝,甘肅張家川一國中學生,因通過QQ、微博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被認為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刑拘,後改無罪釋放。

基本信息

簡介

楊輝楊輝
楊輝,1997年5月10日出生,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初三學生。從國小二年級開始直至國中二年級,楊輝一直隨做生意的父母生活在北京。從宣師二附小(現登萊中學)到廣安中學,楊輝在近7年裡在北京宣武區生活。

因言被拘事件

2013年9月17日下午,楊輝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原因是楊某曾發微博質疑該縣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內情。

2013年9月23日凌晨,楊輝獲釋。他也成為兩高對網路言論的司法解釋後,全國第一例因轉發500次以上被刑拘的人。

2013年11月14日,甘肅被拘少年申請刑事賠償7元,控告辦案人刑訊逼供。

事件影響

律師觀點

刑辯專家毛立新律師就案件其中的量刑問題提出了三點質疑:

第一,“轉發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釋對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標準,不是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而當地警方稱依法對楊輝涉嫌尋釁滋事立案偵查,警方在法律適用上就是張冠李戴。

第二,該國中生在網路上“編髮虛假信息”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必須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司法解釋第五條裡面第二款寫道,犯罪涉及編造虛假信息其核心在於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危及到場所中其他公民的身體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電影院內假稱有炸彈,造成觀眾混亂引發了踩踏事件的情況,而這件事未嚴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當地警方對法條的理解有彈性並有自由裁定權,而司法機關有進一步解釋擴大的傾向,但從刑法原理上說,刑事訴訟法是最後的手段,刑訴案件處理中常提到“謙抑原則”,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則,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機關只有在該法規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

社會反思

楊輝一案發人深思。一個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對警方不作為的批評,至多屬於批評不當,卻差點引來牢獄之災。

其一,即便要針對網路謠言“嚴打”,也一定要依法打擊,謹慎行事,不可隨意擴大化、運動化;

其二,對於逆耳的輿論監督,絕不可隨意拿警權當工具,傷害言論自由;

其三,當軟約束的警權與模糊的司法解釋結合在一起時,濫用的幾率無疑會增大——這反過來提醒,制定司法解釋同樣需要倍加謹慎。
楊輝最終獲釋,可以說結局不算差,不論是不是因為輿論的壓力,都可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公安系統的自我糾正能力。不過,警方固然是迅速撤案,但此事件對於一個未成年人的傷害,卻不可低估。

遭“退學”傳聞

甘肅“滑鼠少年”楊輝甘肅“滑鼠少年”楊輝
2013年11月18日早上7點半左右,送完兒子楊某上學的楊牛胡在學校門口,看到天水市育生中學的一位校領導帶著楊某走出校門。他上前詢問,被告知學校受到各級部門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不能讓楊某繼續在該校就讀。

據悉,2013年10月29日,秦州區育生中學一楊姓副校長受其表弟之託,在沒有請示校長、沒有履行任何程式、沒有任何借讀手續的情況下,輕信楊某父親所謂因其工作調至市區需孩子借讀為由的謊話,擅自作主、私開證明,將原張家川縣張家川鎮中學初三學生楊某接收到秦州區育生中學借讀,該生到校後正常上學。期間,11月8日,市檢察機關就楊某網上發貼稱其在張家川縣公安局被拘期間曾遭警察毆打,對張家川縣公安局立案調查時,對楊某進行核實問訊。

11月16日、17日,市公安機關對楊某涉嫌一起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問詢調查。依照保護未成年人相關法律的要求,以上調查均是在其班主任老師和家長的監護下進行的。育生中學該副校長知情後,因其擅自安排楊某借讀深感緊張,加之楊某家長遲遲不能提供其承諾的工作調動證明,深感壓力巨大,又私下和楊某家長聯繫做工作,讓楊某儘快返回原校就讀,以圖掩蓋其私自安排借讀生的錯誤行為。楊某父親楊牛胡表示同意,並出具了以圖為該副校長推脫錯誤責任的所謂書面說明:“現楊某離開育生中學,與育生中學沒有任何關係”。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才發生了網傳楊某11月18日早上離開學校的一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