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縣審計局

桐柏縣審計局是根據《中共桐柏縣委桐柏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柏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桐發〔2010〕3號)檔案設立的,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桐柏縣委桐柏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柏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桐發〔2010〕3號),設立桐柏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全縣的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財經和審計法律、法規及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參與起草地方性審計規章和實施辦法,制定全縣審計業務規章制度,組織行業和專項資金審計,實施審計全面工作,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
(二)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2、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與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3、縣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4、縣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5、縣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6、對全縣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對縣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7、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縣屬企業。
8、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9、縣直部門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10、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本縣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1、對與國家財政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調查結果。
(三)對縣級金融機構及其他授權審計項目進行監督。
(四)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
(五)對審計中發現的巨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並向縣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七)指導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九)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全縣審計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縣性審計工作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務工作;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信訪、目標管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及後勤保障等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審計工作的年度計畫,草擬綜合性審計業務檔案;負責統計分析、信息、宣傳工作;組織審計調查,負責全縣審計工作情況反映;負責局機關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政建設,查處違章違紀案件,監督局機關工作人員執紀情況;負責局機關的政治思想教育、人事管理、考核、獎懲、勞資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執法情況檢查和調查,研究制定地方有關審計規章,向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執法情況;負責受理複審和審計申訴事項,指導並參加審計行政訴訟,辦理向監察、司法移交的有關手續,依據《審計法》規定,負責對全縣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負責全縣審計人員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政治、業務、技能培訓,承辦市審計局下達的審計培訓任務。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對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對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政信用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直接審計監督;負責對財稅巨觀管理的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縣級地方性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及所轄業務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級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受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三)工交商貿企業審計股
負責對縣屬工業、交通部門的企事業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及各項專項資金、預算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國有、集體企事業經濟組織占用、使用國有資金數額較多和接受國家財政補貼較多、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縣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審計監督;負責對縣屬商業、糧食、外貿、醫藥、物資、供銷、旅遊等行業及所屬經濟實體,縣直歸口管理財務單列的經濟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進行監督;對重點企業進行定期審計,開展行業審計和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中層領導職數3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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