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信訪局

(二)負責受理民眾給市委、市政府的來信、網上信訪,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信訪問題。 (三)承辦市委、市政府領導交辦和複查的信訪事項。 (四)負責對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件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有關信訪批示件以及其他信訪事項轉辦處理的督查和督辦。

機構設定

1、綜合辦公室
2、督查督辦室
3、接訪辦公室

單位職能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定。
(二)負責受理民眾給市委、市政府的來信、網上信訪,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信訪問題。
(三)承辦市委、市政府領導交辦和複查的信訪事項。
(四)負責對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件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有關信訪批示件以及其他信訪事項轉辦處理的督查和督辦。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有關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以及報送重要信訪信息和動態。
(六)協調處理民眾赴京、進省上訪和異常、突發性事項。
(七)指導各鄉鎮、農場和市直各單位信訪工作,總結推廣各級、各部門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建議。
(八)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建議。
(九)承擔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程式

1、登記
《信訪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2、告知
是指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斷該事項是否屬於其受理範圍和該級管轄,從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信訪人。
3、受理
是指信訪工作機構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信訪事項屬於受理範圍,決定進行處理的行為。
4、辦理
是指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對已經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研究論證或者調查核實後,依法作出處理意見、予以處理的行為,這是狹義的辦理。廣義的辦理還包括複查、覆核,是指行政機關受理信訪事項後、信訪終結前所有的程式性活動。
5、複查與覆核
(1)複查。《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依法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
(2)覆核。《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
6、督辦
督辦的主體專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督辦的對象是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既包括了對信訪事項有權作出處理意見的行政機關,也包括了信訪處理意見的執行機關,還包括了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督辦的內容是信訪事項的處理(包括執行)情況,包括對信訪事項個案的督辦和對信訪事項總體處理情況的督辦;督辦的方式包括電話督辦、書面督辦、實地督辦、會議督辦、聯合督辦。
7、立卷歸檔
信訪事項結案後,應當組成案卷歸檔,有條件的,應當輸入信息系統,以備查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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