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歷史街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公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吳山指揮部負責制訂、實施歷史街區交通管理方案。 第二十五條歷史街區內公共場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閒設施由吳山指揮部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歷史街區內的夜景燈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劃,與歷史街區的總體環境、格調相協調。

基本信息

名 稱: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歷史街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11-1
實施日期:2010-11-1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39號
上城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歷史街區管理辦法〉的通知》(上政函[2010]51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
上政函〔2010〕51號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
歷史街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歷史街區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對具有杭州古建築、文化特色的南宋御街·中山中路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展示歷史文化名城傳統風貌,維護南宋御街·中山中路歷史街區良好的社會秩序,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有序的購物、休閒和旅遊環境,打造中國生活品質第一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山中路歷史街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南宋御街·中山中路歷史街區(以下簡稱歷史街區)的範圍是指以中山中路為中心,全長約1500米,南起清河坊鼓樓,北至解放路,東起缸兒巷、光復路、柳翠井巷一線,西至羊血弄、比勝廟巷、後市街、祠堂巷一線,總面積23.6公頃。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山中路步行街是指中山中路南起鼓樓、北至西湖大道路段,全長900米。
第三條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作為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杭州市吳山地區開發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吳山指揮部)負責歷史街區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上城區建設、商貿、文廣、衛生、城管、工商、公安、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對歷史街區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並將行政許可結果定期抄告吳山指揮部。
第六條 吳山指揮部對歷史街區內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應當將行政處理結果定期抄告吳山指揮部。

第二章 環境保護與綠化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歷史街區良好的環境衛生。
歷史街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建(構)築物外牆、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和樹木及其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
(二)在臨街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窗外和櫥窗內吊掛、晾曬和擺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隨地吐痰或者亂扔、亂丟、亂倒各種廢棄物;
(四)施工場地不按規定採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五)在步行街水系內洗滌物品、取水倒水、丟棄垃圾和廢棄物;
(六)其他影響歷史街區環境衛生的行為 。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歷史街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
第九條 歷史街區內的單位應當按照《杭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工作,吳山指揮部負責檢查歷史街區內責任單位的“門前三包”責任制具體執行情況。
第十條 歷史街區內根據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私有產權人,願意申請自行保護的,依照《中山路歷史街區(上城段)規劃保留建築居民自行保護的規定》進行自保;既不自行保護、改造,又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上城區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搬遷過渡決定,並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安置補償。逾期仍不搬遷的,由上城區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對其實施強制搬遷過渡。
對歷史街區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進行影響其傳統風貌的改建和裝修。確需改建和裝修的,其設計方案應徵得城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歷史街區內的建築風格、景觀設計、戶外廣告及公共設施的設定,應當與歷史街區的特色定位、總體環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歷史街區內建築物原設計風格、色調,不得擅自在臨街建(構)築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第十二條 歷史街區內臨街建(構)築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建(構)築物外立面進行清洗、粉飾,保持建築物的整潔和美觀;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貌。
歷史街區內的業主、商戶裝修臨街建築物的門面,應當與歷史街區的特色定位、總體環境相協調,並報行政管理部門審 批確認。
第十三條 歷史街區內的下列活動依法需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應當書面告知吳山指揮部,由吳山指揮部協助其進行管理:
(一)進行建(構)築物臨街立面裝修;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
(三)設定景觀燈光設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設定戶外廣告,或者設定公益性宣傳牌(欄)、宣傳標語;
(六)其他影響歷史街區景觀的活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保護歷史街區內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
歷史街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周圍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標準安裝空調、廢氣處理設施;
(二)在施工、商業或者娛樂活動中違反規定,產生噪聲、廢氣、廢水等環境污染;
(三)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品;
(四)其他影響周圍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歷史街區內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草坪、花壇等公共綠地內設攤、搭棚 、堆放物料、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曬衣物;
(二)在樹木上釘釘、纏繞鐵絲,或者吊掛、晾曬衣被等物品;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採花摘果、剪取枝條;
(四)擅自砍伐、遷移、截鋸樹木;
(五)擅自在樹木、綠地上纏繞電線,設定亮燈和廣告等設施;
(六)其他破壞歷史街區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章 公共秩序與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在歷史街區內從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動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並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吳山指揮部:
(一)舉辦展覽、諮詢、文藝表演、影視拍攝、體育等活動;
(二)在公共廣場舉辦公益活動、商業促銷活動;
(三)舉辦其他文化、商業、旅遊等民眾性聚集活動。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舉辦前款規定的活動的,吳山指揮部應當進行勸阻,並可要求舉辦者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舉辦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舉辦者不予糾正的,吳山指揮部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並配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舉辦者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歷史街區內禁止下列違反公序良俗、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二)進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或者賭博;
(三)違反規定攜帶犬只出戶;
(四)其他違反公序良俗、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吳山指揮部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歷史街區內的治安秩序,設定和完善治安監控、防盜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吳山指揮部應當配合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歷史街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按照消防部門的要求,設定和完善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歷史街區內各經營單位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落實歷史街區文保和歷保建築的保護和防火安全工作。
吳山指揮部應當加強歷史街區內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責任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條 公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吳山指揮部負責制訂、實施歷史街區交通管理方案。進出歷史街區的所有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歷史街區交通管理方案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屬於規定時間內禁止車輛通行的步行街區的範圍,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在步行街區內,除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以外,其他車輛禁止通行;非機動車在6:00-22:00時間內不得通行。
對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擅自進入步行街區或者在步行街區內任意停放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制止,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吳山指揮部應當按照公安、規劃和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設定要求和規劃功能,對歷史街區內的室內外停車場實施日常管理。
歷史街區內的室內外停車場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劃功能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限期恢復使用功能。

第四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歷史街區內的公共設施。禁止各種損害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歷史街區內的道路、綠化、公共設施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和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吳山指揮部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公共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發現公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修復。
吳山指揮部可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對歷史街區內的公共設施實行一體化、專業化維護。
第二十五條 歷史街區內公共場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閒設施由吳山指揮部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歷史街區內設定各類導向標誌或者解說標牌的,應當採用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和多國語言標識。
第二十七條 歷史街區內的夜景燈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劃,與歷史街區的總體環境、格調相協調。夜景燈光的設定按照《杭州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歷史街區內的公共設施不得隨意遷移、改動。確需遷移、改動的,應當依法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徵詢吳山指揮部的意見。

第五章 商業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吳山指揮部應當積極對外宣傳、推介歷史街區,組織、支持商戶開展主題商業文化活動,提高歷史街區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吳山指揮部應當協助商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歷史街區的發展規劃、市場調研、業態布局和經營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條 歷史街區內所有經營活動必須統一服從吳山指揮部管理,由吳山指揮部對業態進行保留、提升或調整。
(一)政府公有產權:由政府統一協調部署,產權人可以自主經營也可以通過與吳山指揮部簽訂委託經營契約的方式委託經營。
(二)個體產權自主經營:由吳山指揮部重新進行業態審核,審核同意後,由個體產權者自主經營,吳山指揮部統一管理。
(三)個體產權委託經營:由產權人與吳山指揮部簽訂委託經營契約,由吳山指揮部進行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歷史街區內所有從事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業態布局,未經吳山指揮部允許,不得擅自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吳山指揮部應當組織和指導歷史街區內的商戶制定歷史街區商業經營管理公約,引導商戶參加或者組建相關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維護業主、商戶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吳山指揮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投訴渠道,及時調解商戶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歷史街區良好的經營秩序。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街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守法經營、公平競爭、文明經商、誠信服務,保持歷史街區的業態定位,創建經營特色和服務品牌。

歷史街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無照經營;
(二)擅自超出商場、商店的門窗、外牆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三)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四)低價傾銷、貶低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在歷史街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對違反環保、衛生、工商、規劃部門要求,擾亂公共秩序、交通安全,不服從商業經營管理的單位或個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城區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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