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雲[原四川省副省長]

李成雲[原四川省副省長]

李成雲,男,漢族,四川廣安人,1955年5月生,197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3月參加工作,四川省工商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畢業。曾任四川省工業化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四川省決策諮詢委員會副主任。2016年4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07月26日,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成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7年4月,李成雲被提起公訴。2017年5月31日,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李成雲李成雲

197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4年3月參加工作。大學普通班學歷。

1974年3月為四川省廣安縣人民法院陪審員。

1975年1月為官盛人民公社水稻技術員。

1975年9月至1978年8月在上海理工大學(上海機械學院)工業電子自動化專業學習。

1978年8月為四川省機械工業廳助理工程師,主任科員。

1988年12月任四川省機械工業廳規劃發展處副處長(其間:1991年3月至1992年3月掛職任萬縣副縣長)。

1992年4月任四川省機械工業廳廳長助理(其間:1992年6月至8月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第一期市場經濟高級管理人才培訓班學習;1992年9月至1993年7月掛職任成都三電股份公司副總經理)。

1993年10月任四川省機械工業廳副廳長。

1996年2月任四川省機械工業廳長(其間: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在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2000年5月任四川省經貿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1年1月任德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年6月任四川省國資委黨委副書記、省國資委主任。

2008年01月——2011年0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後任四川省工業化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四川省決策諮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曾當選中共十六大代表,八屆、九屆四川省委委員,四川省九屆、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任免信息

李成雲李成雲
2011年9月27日上午9點,在成都舉行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四川省省長蔣巨峰宣讀《關於提請任免劉捷張作哈等職務的說明》,其中提到,現任四川省副省長李成雲,“因涉嫌違紀,擬不再擔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1年9月29日下午,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根據表決,決定免去李成雲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9日,四川省原副省長李成雲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07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成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8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成雲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4月,河北省、貴州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全涉嫌受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成雲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7年5月5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成雲受賄一案。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成雲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成雲利用擔任中共德陽市委書記、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四川省決策諮詢委員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用地、商業競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2年至2015年,李成雲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36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成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成雲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31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成雲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成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李成雲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成雲利用擔任中共德陽市委書記、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四川省決策諮詢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四川龍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四川興瑞科技有限公司、喬天明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用地、商業競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黃全芳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36.3467萬元。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成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李成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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