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敏[北京大學民法學教授]

李志敏[北京大學民法學教授]

李志敏(1925~1994)當代民法學家。河南南陽人。北京大學民法學教授。

人物經歷

1954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後到北京大學任教,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現任中國婚姻法學會副總幹事、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民法教研室主任。曾參加1956年民法起草工作,1979年參加婚姻法修改調查研究工作,1984年參加公司法起草工作,1983年起在北京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招收碩士研究生。他還是著名書法家、當代草書大家、書法理論家,與林散之並稱“當代草聖”,凸顯“南林北李”的雙峰對弈。

主要課程

曾講授蘇聯民法、蘇聯和東歐國家民法、婚姻法、外國民商法、中國古代民法史、中國婚姻制度史、比較民法等課和專題。

主要貢獻

李志敏與羅豪才、歐陽中石、劉小剛 李志敏與羅豪才、歐陽中石、劉小剛

著有《民法教程》(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維承法概論》(合著,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中國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外國民商法》(法務部國際私法師資進修班講稿,1988年)等書。主編了《比較家庭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合寫了《試析買賣婚姻》(《法學研究》,1980年第2期)、《論民事責任的特徵》(《法學研究》,1983年第6期)、《試論醫療責任》》(《法學研究,1988年第3期)等論文,還翻譯了《施蒂納和許來特的比較》(《外國政法學術動態》,1962年第3期)等文章,校閱了《國際契約》、英國《契約法概論》等。

主要學術觀點

李志敏與廖靜文、錢紹武、范曾、劉大為、劉小剛 李志敏與廖靜文、錢紹武、范曾、劉大為、劉小剛

1、認為中國古代民法的特點是從屬於宗法制度,重禮制及倫理,但從諸法合體中逐漸分離出來。儒法兩家對民法都起過積極的和消極的影響,但儒家的作用大於法家的作用。中國古代民法以占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相對不發達的商品經濟為基礎。

2、中國古代封建聘娶婚與賣婚的互相滲透、互相轉化,說明了封建三綱的形成與發展。

3、對當代中國的婚姻法律制度,主張繼承優良的革命傳統和民族傳統,在深化社會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實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4、主張突出民事責任制度在民法總論中的地位,嚴格區分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認為民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民事義務和行為的一種法律、道德評價,民事制裁是執法部門強制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張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並存,認為“公平責任”只是實施嚴格責任的一種方法,與前兩個責任原則不是同一平面上的問題 。

獲獎記錄

獲北京大學科研成果二等獎、優秀教材獎)、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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