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的職責。(二)將原民族宗教管理局職責劃入縣民政局。
(三)增加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行政處罰權、生產經營殯葬用品備案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二)執行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救助體系;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負責農村敬老服務機構建設、服務、管理工作。
(三)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負責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優撫政策的制定落實;承擔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軍供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救災捐贈工作。
(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保障全縣城鎮“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居家養老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八)擬訂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和政策;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組織村(居)委員會開展選舉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負責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政策法規;負責指導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十一)負責推行殯葬改革、殯葬行政執法和指導殯葬事務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依法對非法殯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福利企業按照產業政策進行經營管理和落實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福利企業的資格及殘疾職工人員變更的認定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審計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民政統計綜合工作;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建設,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有關事項,實施少數民族發展專項事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管理重大宗教活動,妥善處理民族宗教相關事務。
(十六)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財務辦與其合署)
負責組織起草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政策性法規檔案;負責督辦、檔案制發、會務組織、秘書事務、信息、文書檔案、政務公開、保密、提案和議案辦復、年鑑、大事記、史志工作;負責信訪、安全工作、老幹部、婦女、計畫生育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車輛管理;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負責財務、審計制度執行、編制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本級民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及下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負責民間組織登記管理。
(二)優撫安置辦公室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優撫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監督城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物的興建、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全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和軍供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災民生活救助,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負責六十年代精簡下放退職老職工的檔案管理審批及生活救濟款的發放標準。負責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有獎募捐、臨時救助、福利彩票、擬定社會福利事業規劃、指導敬老服務中心工作。
指導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類社會力量開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落實保障城鎮“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規定工作;指導居家養老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
1、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組織培訓街道辦事處主任、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指導全縣社區建設工作;承擔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負責修訂行政區域規劃工作;負責全縣、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擔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事務,提出仲裁意見;負責地名管理及地名命名、更名、廢名的審核申報;負責全縣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負責地名檔案管理;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
3、依法指導全縣國內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依法指導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推進殯葬事務改革;負責組織、協調、查處非法殯儀活動;管理全縣少數民族、外國人殯葬事務。
4、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和社會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核實工作,負責最低生活救助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5、負責本部門普法、本系統行政執法具體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 五)民族宗教事務局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負責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原則、辦法和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負責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依法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管理;開展創建和諧寺觀教堂活動;防範利用宗教或以宗教名義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地址:中心路民政局辦公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