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是由國家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性考試,一般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考試及報考時間全國各省有差異。該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地自行編制教材及安排考試時間的政策,考試大多涉及《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會計基礎與實務》(或為《會計實務》與《會計基礎知識》)、《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通過後可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有一定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是從事會計工作必須具備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條件,是證明能夠從事會計工作的唯一合法憑證,是進入會計崗位的"準入證",是從事會計工作的必經之路,它是一種資格證書,是會計工作的"上崗證",不分級。

基本信息

考試科目

電算化 電算化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科目 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科目通常稱為理論考。理論考的考試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考試由省財政廳統一命題,各市財政部門不定期組織。

黑龍江省考試已實行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試費140元,其中包括考試費每科35和報名費15元,考試報名時間見黑龍江會計管理局網站通知。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和會計電算化,三科成績同時合格(60分),視為通過考試。

北京市也已實行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報名時間為每年的10月(考試費240元,80元每科)考試是在3月中旬,2011年8月為無紙化考試的試點,主要是針對3月份考試沒有通過的考生。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和會計電算化,三科。滿分100,60分及格,三科均合格,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每年7月領取。

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從省財政廳獲悉,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辦法,海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類行政審批事項將發生重大變化。

據悉,新《辦法》簡化了會計管理工作流程,在免試規定、證書領取、從業檔案信息更新、資格調轉等方面方便會計從業人員辦理;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體制機制,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退出機制,補充了證書遺失毀損的補發規定,充實了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注重改革創新、夯實管理基礎,強調實行無紙化考試,繼續教育引入學分制,強調實行信息化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根據新《辦法》,現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批”將由承諾件轉為即辦件,不需再提交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在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後,憑身份證在6個月內可以直接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信息變更”等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程式及相關申請材料將大大簡化,辦事民眾將體驗到更加便民的服務。此外,海南財政廳也將增加一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毀損補發”行政審批事項。

省財政廳將幫助相關市縣財政局做好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儘快幫助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確保審批質量和審批效率。在4個公共服務類事項在市縣順利開展後,辦事民眾將可以就近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申請、會計從業人員證書信息化調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信息變更和會計從業資格人員網上繼續教育培訓發票列印等事項,將大大節約廣大民眾的辦事成本。

報名

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考試均採用無紙化考試的辦法。

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指導意見》檔案要求:自2010年開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面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是由財政部門日常組織的,考生在計算機上對隨機生成的考試試卷進行答題,提交試卷後立即顯示得分的一種考試方式。

時間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報考時間全國各省有差異,上半年考試的報名時間集中在前一年的11月份到當年的4月份,下半年考試的報名時間集中在6-9月份。

考試

報考須知

1、考生報名前,請認真閱讀黑龍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考生首次報名時,請點擊“報名”開始網上報名。已報過名未參加考試或考試未合格考生可以登錄網上報名系統重新選擇考點報名。

3、考生應對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在報名過程中,由於報名時提供不實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報名者本人負完全責任。

4、考生應認真選擇預約日期,預約日期選定後,考生將不可修改預約日期。如在預約日期時段內未到現場確認,將視為自動放棄。

5、考生須上傳正面免冠一寸彩色近照(白底)到網站。如果未上傳照片,將禁止下載報名表。

6、考生填寫報名信息後應立即下載並列印網上報名基本信息表,報名表需要Word 軟體支持。

7、考生填寫報名信息後需要記住密碼,考生如果遺失密碼,可以憑報名時填寫的電子信箱找回密碼。每次報名後,考生信息除(姓名、身份證號)不可修改,其他基本信息均可修改。

8、考生應使用標準A4紙張列印網上基本信息表。

9、網上報名成功後,請考生按照預約日期準時到報名點現場確認。

10、考生確認後,按指定日期到網上下載准考證。

11、考生按准考證標註時間地點準時參加考試。

報考流程

1、網上預報名

①點擊報名②填寫姓名、身份證號③設定登錄密碼④選擇報名點⑤填寫考生詳細信息⑥上傳考生照片⑦選擇報考科目⑧選擇預約日期⑨下載並列印考生報名基本信息表

2、線上交費

預約日期選擇後24小時之內線上繳納報名及考務費。

會計從業資格報名及考務費合計140元,其中包括報名費15元,考務費:會計基礎35元,初級會計電算化50元,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40元。

3、現場確認

⑴考生網報成功後攜帶以下相關證件到松北區世茂大道605-1號進行現場確認:

①報名基本信息表及兩張白底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與網上照片同版)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③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⑵工作人員審核通過後採集考生本人指紋

4、考試階段

①規定時間內登入下載並列印准考證②攜帶准考證,身份證原件參加考試

5、領證階段

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持身份證、准考證領證,由他人代領的須提供被代領人和代領人身份證原件。

報考手續

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無紙化考試報名時間和程式在當地財政網站、考試管理機構網站和相關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並保留足夠的公告期。

採用現場報名方式的,報名現場應當配備具有直接讀取二代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存儲信息功能的設備、採集考生影像的設備和採集考生指紋信息的設備等,增強考生信息錄入的準確性,加強對考生信息的審核程式,有效杜絕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

採用網上報名方式的,應當在網上報名頁面上告知網上報名具體流程,具備網上申請、圖片數據上傳、網上審核、線上支付、准考證下載列印等功能。同時,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考生網上報名信息的審核程式,採取現場覆核考生身份信息、現場採集考生指紋信息、現場核對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實考生報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杜絕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

報考費用

各地報名考試的費用不同,根據《財政部關於推進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指導意見》(財會[2008]16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會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轄權的發展改革委和物價管理部門研究制定考試收費標準,並及時予以公布。

全國各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考務費用匯總
北京:統一報名費每科80元 天津:全市統一考務費每科25元 河北:統一報名費每人10元,考務費每科次50元
湖北:全省統一考務費專業每科45元,電算化60元 江蘇:統一報考費每科50元 安徽:統一收費,報名費用每人每科30元
山東:全省統一收費每人每科目考試費60元 上海:統一報名費10元、考務費每門科35元 江西:全省統一考試費用每考生30元/科
福建:全省考試費為每人每科50元 湖南:全省統一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65元 寧夏:全省統一每人每科收取60元
內蒙古:全省統一每人每科80元 河南:全省統一考試費用每科40元 四川:全省統一考務費每人每卷(科)50元
重慶:全省統一報名費每科收費50元 貴州:全省統一報名收費標準每人每科40元 廣東:全省統一收費每科65元
廣西:統一報名費每人10元,考試費每科35元 海南:全省統一統考單科收費50元/科 陝西:全省統一報名費為60元/人科
甘肅:統一考務費每科45元,報名費為每人10元 新疆:報名費每考生10元,考務費每人每科目30元 青海:報名費每科52元,輔導材料44元
雲南:專業考務費40元/人/科,電算化60元/人/科 黑龍江:雙鴨山三科140元 單科45元 遼寧:瀋陽每科50元,大連每科30元
浙江:考試收費每科目35元 寧波:法規60元/人次,基礎與電算化100元/人次 吉林:專業35元/人科,電算化40元/人科,報名10元/人

時間

會計專業知識(會計證)考試: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1月

會計技能(會計電算化)考試:《初級會計電算化》每月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2012年浙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時間:2012年4月8號

地 區 考試時間
【江 西】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考試時間為9月22號
初級會計電算化常年報名考試,具體安排詢問當地財政部門
【廣 西】 上半年:6月21號-30號 下半年:10月8-15日
【青 海】 上半年:5月5號 下半年:11月19號開始
【重 慶】 第一次:5月1號至30號
第二次:7月1號至30號
第三次:9月1號至30號
第四次:11月1號至30號
【兵 團】 5月26號
【江 蘇】 12月15號截止
【新 疆】 第一季度:4月18號起
第二季度:6月27號起
第三季度:9月11號起
【北 京】 2012年3月3號開始
【浙 江】 2012年4月8號
【黑龍江】 3月至6月期間
6月至8月期間
【陝 西】 2012年3月24號
【中央機關】 上半年:2012年5月26號、27號
下半年:2012年11月3號-4號
【貴 州】 上半年:5月21號-6月20號
下半年:11月19號-12月19號
【雲 南】 上半年:2012年3月3號-23號
下半年:2012年9月15號-28號
【湖 南】 上半年:2012年4月14號-29號
下半年:2012年9月8號-21號
【海 南】 第一次:3月26號起
第二次:10月9號起
【福 建】 第一季度:3月5號起
第二季度:6月15號起
第三季度:9月10號起
【山 西】 3月份考試:3月19號至23號
6月份考試:6月25號-29號
9月份考試:9月17號-21號
【湖 北】 上半年:6月2號、3號、9號、10號、16號、17號
下半年:11月10號、11號、17號、18號、24號、25號
【天 津】 第一次:統考6月4號-21號/電算化考試6月25號-7月4號
第二次:統考9月11號-27號/電算化考試10月10號-18號
第三次:統考11月份/電算化考試12月份
【安 徽】 第一階段考試時間:2012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
第二階段考試時間:2012年7月上旬至7月底
具體考試號期和地點等事項在考生准考證上明確。
亳州2012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時間:4月9-20號
【河 北】 第一次:6月1號
第二次:9月5號
第三次:12月3號
【吉 林】 第一季度:2012年3月31號-4月1號
第二季度:2012年6月30號-7月1號
第三季度:2012年9月22號-23號
第四季度:2012年12月22號-23號
【寧 夏】 上半年3月24號起,下半年9月22號起
【上 海】 2012年2月份-2013年1月
【廣 東】 各市自行組織考試,考試時間各市不同,2月份開始
【山 東】 各市自行組織考試,考試時間各市不同,3月份開始
【遼 寧】 各市自行組織考試,考試時間各市不同,2月份開始
【河 南】 各市自行組織考試,考試時間各市不同,3月份開始
【四 川】 各市自行組織考試,考試時間各市不同,3月份開始
【甘 肅】 各市自行安排時間,考試時間各市不同
【內蒙古】 各市自行安排時間,考試時間各市不同
深圳 2013年第一深圳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為1月4號開始考試

大綱

2008年,財政部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的通知》(財辦會[2008]9號)。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33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對2005年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中《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和《會計基礎考試大綱》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大綱》未作修訂,繼續使用。

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的通知

財辦會[2009]13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財務司、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綜合計畫局、武警總部財務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9年10月26號,財政部印發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財辦會[2009]10號)(以下簡稱《考試大綱》),自2010年1月1號起施行。

電算化大綱

《初級會計電算化》大綱變在哪?理論部分下半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業已出爐。根據市財政局會計處的相關規定,此次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將採用新大綱。尤其是《初級會計電算化》,其大綱和往年相比出現了較大的變化。

同上次考試一樣,本次考試也分為理論考試和實務考試兩部分,各100分,兩部分成績都在60分以上才能合格。題型方面的變化:

本次全為選擇題,可細分為單項選擇題4選1,判斷題對錯2選1。沒有上次出現過的填空題。有利於考生答題。考生上機考試時,計算機按出題規則從題庫中隨機抽取50題,單項選擇題大約在30小題左右,判斷題大約在20小題左右。每題都是2分。內容方面的變化:

考生應以新考試大綱為準,在考試大綱確定的考試範圍內全面掌握考試內容;同時,應當熟悉考試內容中涉及到的會計電算化基礎知識、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關計算機基礎知識。

我省考生應以湖北省會計學會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系列輔導教材《初級會計電算化》為主複習備考。該教材內容深度廣度都略高於《會計從業資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大綱》的要求。

本次考試理論題的主要變化:

過去考試的主要內容是:計算機基礎知識、DOS作業系統基礎、Window98作業系統基礎、漢字信息處理、電子表格軟體Excel97及文字處理軟體Word97簡介、資料庫系統初步知識、會計電算化基本知識、通用賬務系統、會計電算化管理。

本次考試內容依據新大綱做出了重大調整,去掉了DOS作業系統基礎、資料庫系統初步(FOXPRO)、漢字信息處理(WPS部分)、電子表格軟體Excel97的內容。重新組織了八個部分的內容:會計電算化概述、會計電算化的工作環境、中文Windows2000、中文Word2000、計算機網路與套用、通用賬務處理系統、其他專項核算系統、會計電算化系統的組織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1、會計電算化概述的主要內容是會計電算化的概念、作用、管理體制、會計核算軟體的概念、分類、功能模組。

2、會計電算化的工作環境的主要內容是計算機基礎知識、漢字輸入法、計算機安全。

3、中文Windows2000的主要內容是中文Windows2000基礎、使用方法、檔案管理、控制臺、附屬檔案的使用。

4、中文Word2000的主要內容是中文Word2000簡介、輸入和編輯文檔、管理文檔、排版文檔、表格、圖文混排、列印文檔。

5、計算機網路與套用的主要內容是計算機網路簡介、IE瀏覽器的套用、電子郵件的使用。

6、通用賬務處理系統的主要內容是通用賬務處理系統概述、初始化設定、日常賬務處理、期末處理、出納管理。

7、其他專項核算系統的主要內容是應收應付賬款核算系統、工資核算系統、固定資產核算系統。

8、會計電算化系統的組織實施的主要內容是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建立、會計電算化制度管理。

其中會計電算化的工作環境、中文Windows2000、通用賬務處理系統為重點,出題較多。其次為會計電算化概述、中文Word2000。

答題技巧:

考生應認真審題,從容選擇。對於沒有把握不能確定的選擇題,可用排除法縮小範圍。對於沒有不能確定的判斷題,可全選一種答案。題目中涉及Windows2000、Word2000等內容時,可按WIN鍵調出開始選單和系統列,打開相應程式操作、查看,再確定結果。在交卷前,所有理論題答案均可修改。

記者得知,為幫助考生理解大綱的變化,武漢市財政進修學院將於11月10日下午6點半在學校舉行講座。有興趣者可前去聽課。

實務部分

此次考試初級電算化的大綱在題型、內容上均無變化,以前的習題集可作參考依據。實務部分仍然採用老的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設計,考生設定科目、填制憑證時不能按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作答。

考試時,每個考生抽到的題目具體內容可能不同,但基本內容、操作方法是一致的。基本內容包括:初始建賬(增加明細科目、錄入年初餘額)———錄入記賬憑證———憑證瀏覽———審核———自動轉帳———憑證瀏覽———審核———記賬———結賬———明細帳簿查詢———總賬科目匯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報表計算生成等一整套操作。

操作技巧:

1、操作步驟:選擇“實務試題”,操作員登錄時直接單擊“進入”,不可修改姓名、密碼。進入後,一般按選單順序從左到右,從上到下答題。特別之處是:憑證審核後,應再次憑證瀏覽、憑證審核,否則不能取得憑證瀏覽的得分不能記賬結賬。

2、操作過程中所有要求輸入月份的地方均為“01”。考生在輸入明細科目名稱、期初餘額、憑證摘要時可用複製、貼上的方法提高輸入速度與準確性。複製時注意不可多選字元。

3、在科目管理中增加明細科目,明細科目的編碼應是該科目的上級總賬科目編碼加上三位數,例:102001。增加的明細科目都是末級科目。

4、在填制憑證時,一小題所有分錄應填入一張憑證,摘要應按參照各題日期後的文字編寫,各分錄總賬科目、應交稅金等明細科目、金額應準確才能得分。憑證可審核前可反覆修改,審核後不能修改。無論是否能正確編寫憑證,20張憑證都必須全部逐一審核,才能記賬。

5、實務部分重點考查考生對賬務處理流程的掌握情況和編寫記賬憑證的能力。一般地,數據錯誤只扣當題分,對後面得分沒有影響。這樣設計有利於剛入門的考生通過考試。

教材

考試教材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分別編寫,為體現考試的時效性,一般每年都會有所調整。由於考試大綱是由財政部統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指定用書為《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考試教材一般為一科目一本,通常會附一本"應試指南"或"歷年試題彙編",總計教材費用約在100元以內,訂購教材時交付。

成績有效期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證書年檢

《會計從業資格證》實行定期年檢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證》年檢,主要審核和檢查持證人員的下列情況:

1、完成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的情況;

2、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變更情況;

3、《會計從業資格證》註冊登記情況;

4、持證人員遵守財經法規、會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會計職責情況;

5、財政部門的其他規定。 持證人員在規定的年檢時間內(按"證書號碼"尾號相應月份)到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局會計人員服務中心進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證)的年檢。

年檢期間,下列人員提供有效證明可以不參加年檢,但最多只免檢一次。

1、出國進修會計專業人員;

2、住院(六個月以上)的病人;

3、休產假人員;

4、應徵入伍後非從事會計工作人員;

5、其他特殊情況。

會計證年檢時,原則上要求出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會計電算化合格證。要求會計證年檢時必須出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登記情況、會計電算化合格登記情況,否則不予年檢會計證。

辦理程式:受理—審核—辦理 需提交的材料: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

管理部門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所屬農場、連隊等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負責。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鐵道部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隊後勤部和鐵道部分別負責。

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5號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公布,自2013年7月1號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託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許可權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號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範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分別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檔案,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髮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入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範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號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式後,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號起20個工作號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註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髮、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髮、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境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號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號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號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證書調轉

調轉說明

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調轉後,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調轉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系指調令、契約、協定等)、繼續教育相關證明及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地調轉政策稍有不同,實際調轉要求根據各省做好準備,在此為全國調轉政策。

跨省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遼寧省以外地區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託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調出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員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持證人員調轉後,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調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列印其基礎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員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有變更事項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辦理更正或變更。

持證人員對其基礎信息和調轉登記表內容進行確認後,在基礎信息表、調轉登記表上籤字。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調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聯繫電話和時間,並在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列印調轉記錄。

持證人員應持調轉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及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其它手續,於辦理調出手續之號起90號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被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退回前,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的須向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撤銷調轉原因的書面說明,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依持證人員申請撤銷調轉。

持證人員因故未能調出的或被退回的,應於退回之號起90號內到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核銷。如仍需調轉的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跨省調入

從省以外地區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上傳電子信息成功之號起90號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全國調轉平台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後及時將其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同時註明退回原因。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拒絕調入人員信息在全國調轉平台上作退回處理並註明退回原因。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所列信息與全國調轉平台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調出之號起超過90號的。

省內調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往省內其他城市的人員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託代理人向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在調出地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調轉後,須參加調入地當年繼續教育。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調轉記錄”頁內列印調轉記錄。

省內調入

從省內其他城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之號起90號內及時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調入。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準確填寫的調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將登錄省調轉平台,及時將申請調入我市人員的電子信息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和相關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作出拒絕調入決定的,應當場告知持證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10個工作號(遇節假號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員。

(一)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規定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與遼寧省調轉平台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調出之號起超過90號的。

(四)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複的。

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複的,應依法到相應行政機關變更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調轉手續。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信息在遼寧省調轉平台、遼寧專網查詢系統、調出地調轉記錄中均不存在的,可認定其所持證書為虛假證書,應予以當場沒收其證書並開具相應憑證。

其他

無紙化考試

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財務司、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部隊後勤部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無紙化考試工作。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提出開展無紙化考試的實施方案,制定無紙化考試的規章、制度,具體組織無紙化考試工作,定期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財政部發布新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同時宣布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試規定。新《辦法》自2013年7月1號起實施。

財政部稱,新《辦法》除明確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外,還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登記程式;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制度;增加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毀損補發的規定;此外,還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制度等。

最新調整

新管理辦法做出的十大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新《辦法》共5章37條,主要對以下內容作了調整:

一、明確了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

二、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試規定。

三、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登記程式。

四、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制度。

五、引入了學分制繼續教育管理模式。

六、簡化了持證人員信息變更手續。

七、增加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毀損補發的規定。

八、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制度。

九、對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如何取得證書作了規定。

十、完善了持證人員相關法律責任。

應試技巧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改成機考之後,有很多考生對考試感到恐慌,甚至一到考場就發揮失常,大腦一片空白,考完試一出來,就什麼都想起來了,最後自己懊悔不已。因此,請考生特別注意無紙化考試的應試技巧。

1、計畫好答題時間,保證答題速度考生應根據試題的分量對每道題應占用的時間做出估計,在單選題和判斷題上,不要浪費太多時間,爭取在短時間內作答,這樣可以有足夠的時間去考慮其他相對較難的題型。

2、按照題目要求答題考生須看清題目要求,不要慌亂作答。考生一定要分清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確答案的,稱之為多項選擇題,而不定項選擇題則是包含一個或一個以上答案的題目,兩者一定要區分開。

3、按照難易程度答題考生答題時要先挑自己會的、有把握的題答,不會的、或者模稜兩可的題暫時跳過,最後作答,千萬不要在一道題上鑽牛角尖,這樣不僅浪費時間,而且影響心情,導致後面會的題反而沒有時間去做。

4、不要漏答題不要因為題目難就放棄答題,因為放棄就意味著零分,努力一下也許還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視這些小分數,因為往往就是這些小分數會決定考試的成敗。因此,前面跳過的題一定要補上。

5、注意對絕對概念詞的敏感度一般情況下,出現絕對概念詞的地方都是陷阱,所以遇見絕對概念詞的時候,考生一定要加倍注意,特別是在判斷題裡面容易出現。在你進行判斷的時候,無論是對、是錯,都要有充足的理由來證明。

6、可根據常識答題有些考生工作任務重,學習時間緊張,在很短的時間裡要把所有課程內容完全“死記硬背”地記住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在這種高壓的情況下就會忘記,這個時候也不要驚慌,根據常識來答題,雖然不會全對,但是也會有希望得分。

教育分類導航

教育是培養新生一代準備從事社會生活的整個過程,也是人類社會生產經驗得以繼承發揚的關鍵環節,主要指學校對適齡兒童、少年、青年進行培養的過程。廣義上講,凡是增進人們的知識和技能、影響人們的思想品德的活動,都是教育。狹義的教育,主要指學校教育,其涵義是教育者根據一定社會(或階級)的要求,有目的、有計畫、有組織地對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響,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定社會(或階級)所需要的人的活動。類型有正規教育、成人教育、技術教育、特殊教育、終身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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