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證

初級會計證

初級會計證是會計證書的一種,會計證書一般有四個等級:入門的叫會計從業資格證,初級的叫助理會計師資格證,高一級就是中級會計師資格證,最高一級叫高級會計師資格證,需要通過幾輪的考試才能獲得。初級會計證全稱為初級會計職稱資格證書,通過初級職稱考試後,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並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基本信息

獲得方式

參加初級會計證考試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初級證書。

初級會計證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

報考條件

(一)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證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報考原則

初級會計證報名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即會計從業資格證哪地方管理就在哪地方報名。如果異地報名時,必須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調轉後報名。

報考時間

報考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年度上一年的11月份開始,以當年財政部通知為準。

2015年全國報名時間:2015年1月5日至1月31日。

2016年報名時間及考試時間有所調整,2015年11月1日-30日。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定於本年度5月進行。

2015年考試時間:2015年5月16-20日。

2016年考試時間:2016年5月14-18日。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長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長為1.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時間不 得混用。

考場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正常考試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經監考人員核對無誤後,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桌面上,以備檢查。考試開始30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三條 考場為考生統一提供紙和筆,考試結束後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違紀處理。

第四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應將除准考證、身份證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機應設定成關機或靜音狀態)存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物品存放處,違者按違紀處理。

第五條 考生入場後,在登錄界面輸入准考證號和身份證號進行考試登錄,並核對考試機螢幕顯示的照片、姓名、性別、准考證號和身份證號,等待考試開始。

第六條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尊重考試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應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

第七條 在考試過程中,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伺服器、信息有誤、運行故障等異常情況,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幫助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在異常情況處置期間,考生應在座位上安靜等待,聽從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引導。根據處置時間,將相應延長相關考生的考試時間或更改參考批次。

第八條 開考30分鐘後未在考試機上登錄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將不再接受該考生登錄。

第九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不得隨意離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並由指定的工作人員陪同憑本人身份證出入考場,暫離考場的時間計入本人的考試時間。

第十條 開考2小時後,考生方可交卷。考試結束時間到達時,系統自動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統一交卷。

第十一條 考生交卷後,應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關閉考試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或喧譁。

第十二條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考生本人自負。

第十三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紀、違規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監考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每個考場應按照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50人及以下考場應當配備2名監考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應增加配備1至2名監考人員。

第三條 每個考點應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人員負責檢查、維護整個考點的考試秩序,並處理考場內監考人員移交的需在考場外進行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各考點應在考前對所有監考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並簽訂監考工作責任書。

第五條 監考人員應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

第六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應當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證件。

第七條 考試開始前3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並負責做好以下事項:

(一)引導並監督考生將除准考證、身份證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機應設定成關機或靜音狀態)存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確認無誤後對號入座;

(二)引導考生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核對電子簽到表中考生的照片、姓名、准考證號;

(三)向考生髮放紙和筆;

(四)向考生宣讀《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八條 考試開始時,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第九條 考試開始後,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台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准考證照片、身份證照片和考試機顯示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考生考試機上顯示的姓名、准考證號與身份證、准考證相關內容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監考人員對於考生提出的有關答題操作問題應耐心解答,但不得解答與試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第十一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試機故障、網路故障、供電故障或考生無法登錄考試伺服器等異常情況,監考人員應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考場記錄單上;如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應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考試中途考生確需暫時離開考場,監考人員應問明原因,做好記錄,並指定其他考試工作人員陪同往來。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應嚴禁任何人在考試期間將紙和筆帶出考場。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統一回收紙和筆,組織考生有序離開並清理考場。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認真負責地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發現違紀違規問題,應將違紀違規考生的姓名、准考證號、行為事實等詳細記錄在考場管理機和《考場情況報告單》上,並將有關證據附在《考場情況報告單》後,由兩名監考人員共同簽字後交考點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全部批次考試結束後,各考點應將集中的《考場情況報告單》及有關證據整理後統一上交各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由其上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匯總歸檔。

第十八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應當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九條 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工作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格認定

參加初級會計證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每年的及格線有財政部統一規定。

證書辦理

每年成績下發後,當地財政局和人事局會公布辦理相關證件時間,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間去辦理即可,一般是在8月下旬到九月下旬左右。領證時請攜帶本人准考證、一寸和二寸免冠近照各一張。各地具體情況以當地財政局或者人事局的通知為準。

證書吊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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