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社制度

會社制度,中國清代初年清政府設立的一種基層社會組織形式,便於清廷對某地區的統治,後改為鄉約制。

簡介

中國清代初年清政府在甘肅河州(今臨夏)回、東鄉、撒拉等族穆斯林聚居地區設立的一種基層社會組織形式。當時河州地區各族穆斯林屢起反抗,原來的里甲制度已不能有效地進行統治,清政府在整頓地方行政機構時,於康熙四十四年(1705)改“里甲制”為“會社制”。

每會轄20~30個自然村不等,會下轄數亦不等。會置練總1人,會長三四人,社置社長1人,均由地方上層豪紳充任,惟不得世襲。其職責僅為“稽察盜賊,巡警地方”。

作用

會社制度的建立,加強了清廷對這一地區的統治。清中葉改會社制度為鄉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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