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號《關於死緩生效日期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 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法釋〔2002〕34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號《關於死緩生效日期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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