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慎罰

明德慎罰

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證。所謂慎罰,就是刑法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

基本信息

簡介

滅商2年後,武王病死,其子成王年幼,由周公攝政。武王的另外兩個弟弟管叔蔡叔心中不服。他們散布流言蜚語,說周公有野心,有可能謀害成王,篡奪王位。周公聞言,便對太公望和召公爽說:“我所以不顧個人得失而承擔攝政重任,是怕天下不穩。如果江山變亂,生民塗炭,我怎么能對得起列祖列宗,和武王對我的重託呢?”周公旦又對將要襲其爵,而到魯國封地居住的兒子伯禽說:“我是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論身份地位,在國中是很高的了。但是我時刻注意勤奮儉樸,謙誠待士,唯恐失去天下的賢人。你到魯國去,千萬不要驕狂無忌。”。相傳他推行井田,制禮作樂,建章立制,主張“明德慎罰”。其言論見孔子的《尚書》等篇。

內涵

韓非韓非
從《尚書·周書》中可以看出,有關“敬德”、“明德”之類的言論確實俯拾即是。舉例如下:《康誥》:“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
《梓材》:“先王既勤用明德”。
《洛誥》:“公稱巫顯德”。
《無逸》:“皇自敬德”。
《多方》:“罔不明德慎罰”。
周統治者之所以大講“明德”、“敬德”,就是因為他們認識到“惟天不畀不明厥德”,即天是不會把大命給予不謹慎修德之人的。在周人看來,周革殷命,他們從殷人手裡接過了天命,獲得了治理天下的合法寶座,其因乃在於文、武二王能以德配天,這就是《毛公鼎》所說“不顯文武,皇天宏厭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大命”一語的含義。天眷有德,這是周人特有的觀念,其中也可以說蘊含著“天命靡常”的意思,“天命”乃依統治者有德與否為轉移,這當然是一種“靡常”(無常)的現象了。因此,對統治者來說,只有持之以恆地謹慎修德,才有望保住“天命”,成為天下的君主。
明德是道德教化,是正面引導,是不會產生負面影響的。刑罰則是懲罰手段,體現了統治者“惡惡”之心。其與教化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如果不在適當限度內使用,往往會產生相反的社會效果,使民積怨,以至於威脅到統治者的政權。“慎罰”即是認真地對待刑罰,在合理的限度內使用刑罰,使刑罰達到預期目的、避免事與願違的結果的一種主張。其慎用刑罰的基本要點,一是要慎重斷案,不濫用刑罰,提倡罰當其罪,要十分謹慎地使用“中罰”,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輕,要使刑當其罪。二是在定罪量刑時,要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這在古代思想史上,無疑是一大貢獻。三是注重教化.周公認為使用刑罰並不是單純為懲罰人,而是為了勸民為善,防止犯罪。“明德慎罰,亦克用勸。要囚,殄戮多罪,開釋無辜,亦克用勸。”在中國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確地把“德”,與“刑”,結合起來,對後世儒家“德主刑輔”,思想的形成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可以說,儒家的禮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輔、先教後誅、寬猛相濟、刑罪相稱等思想大都發端於周公。
“明德”與“慎罰”雖然作為為政手段一起使用,但兩者並非同等重要。“明德”是核心關鍵,“慎罰”是輔助手段。以德化人,教而後刑。在弘揚教化、謹慎刑罰問題上周公有如下主張:
第一,罰與教必須統一於德的基礎之上。周公認為教化與刑罰的目的都是勉勵人民立德,如商湯代夏,以至帝乙,“殄戮多罪,亦克用勸,開釋無辜,亦克用勸”,“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教化是為道德教化,是以教化者首先須有“德”,因而《尚書》之“明德”首先強調君王之德。“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如果當權者自己行為不端正,怎能去端正別人?“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為政者以德治國,老百姓就會心悅誠服,如同眾星環繞於北極星周圍一樣,四方之民自然會歸附少他。“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堰。”當權者的作風好比風,老百姓的作風好比草,風往哪邊吹,草就往哪邊倒。只要統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會好起來。所以,為政者自己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則,勵精圖治,居安思危,自己率先循禮守法,上行下效,法令才行得通。
第二,先教後殺。周公認為在教與刑並用的情況下,應當先以教化,給人以改過自新機會。如經過教化仍犯,則為故犯,須以刑懲之。如在“群飲”問題上,周公認為,商人飲酒以至於喪國,周人應以此為戒,經過反覆教育,而仍“群飲”者,則“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因為周人群飲,是明知故犯,且危及政權。商人“湎於酒”則“勿庸殺之,姑且教之,有斯明享”,因為商人有群飲的習慣且不以此為罪,故先教之而不殺。

由來

文王文王
周滅商以後,西周統治者繼承了夏商時期的神權思想,仍然利用天命迷信作為統治人民的一種思想武器。《尚書》中記載周公宣揚天命論天罰論的言論很多。如:“天休(嘉獎)於寧王(文王)、興我小邦周。”(《尚書.大浩》)“天亦大命文王殪(滅亡)戎殷。”(《尚書.康誥》《詩經.大雅.文王》也說:“文王在上,於昭於天。周雖舊邦,其命維新。”周公作為一個奴隸主階級政治家思想家,一再宣揚天命迷信,以神權思想作為自己和精神支柱,這是他的階級和歷史局限性的反映。但是,在西周初期,周公已經不能照搬夏商舊說,因為周滅商的事實,已使神權說露出破綻。紂王至命仍堅信他是“有命在天”,但最終不也未能逃脫身死國滅的命運。可見單靠上帝是不行的,嚴酷的事實促使周公不得不另外尋找思想武器。於是,他便在繼續宣揚“天命”的同時,又提出一個“德”字來。在《尚書.周書》《詩經.大雅》的一些篇章中,他反覆強調“敬德”。天命是有的,但它不是固定不變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要失去天命。“殷之未喪師(眾),克配上帝”(《詩經.大雅.文王》)。從前,殷的先王能自修其德,所以天命歸殷。後來的殷王“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不知敬德,便失去天命,而周文王知道敬德、修德,所以天命就歸周而不歸殷了。有德者受天命,無德者墜命,要想保住天命,就必須敬德。這就是周公提出的所謂“以德配大”說。這種“以德配天”說仍然是以天命迷信思想為基礎。但是,應該看到,周公的心目中,天命已經打了折扣。他一再強調:光靠天是不行的,只有努力發揚文王之德,才能保住天命。“我民罔尤違,惟人”,民眾是不會無故產生怨恨情緒的,一切都在人為。這雖然都沒有離開一個“天”字,但是,在這裡,他強調的是“天不可信”,事在人為。可以看出,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側重的是“德”,而不是“天”,他的著
眼點是人事,而不是天命。遠在三千多年以前,周公就明確提出“天不信”和事在人為的思想,應該說這是一種很卓越的見解。

周公正是從這種見解出發,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他在《康誥》中說:“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庸庸,祗祗,威威,顯民。”意思是,文王為政,能夠崇尚德政,慎用刑罰,不侮鰥寡,用可用,敬可敬,刑可刑,以顯示於民。他又說:“告汝德之說於罰之行”,言“明德”就在“慎罰”之中。這樣,他就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確地把“德”與“刑”結合起來。

思想的影響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代表了西周初期統治者的基本政治觀和基本的治國方針。這種主張的提出,不僅解決了為什麼商湯可以伐武王可以伐的理論問題,而且為西周社會的發展確定了基本的方向。

這種法律思想的形成,說明當時的統治者在政治上已趨成熟。這一法律觀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在這種觀念指導下,西周統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禮治”與刑罰鎮壓相結合,形成了西周時期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和“禮”、“刑”結合的巨觀法制特色,使這一思想深深紮根於中國政治政府中,被後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則與標本。

漢代中期以後,“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發揮成“德主刑輔,禮刑並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徵的中國傳統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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