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軍兵制度

明代軍兵制度

北宋和明代都是極其害怕軍隊造反,而實行文官帶兵和兵將分離政策的國家。所以都是為了統治階級的穩固而犧牲軍隊戰鬥力的國家,也就都是看似軍事制度最完善,其實軍隊建設存在致命缺陷的國家。都是兵不知將將不識兵的國家。都是最後國家軍隊實在爛的不成樣子,搞不下地只好放權給將領,從而形成XX家軍揚名立萬的國家。軍、兵、軍兵----明代獨特的軍事制度營兵制是明代軍事制度中久被忽視與曲解的制度。營兵與衛所軍、募兵與營兵的關係是認識營兵制問題的關鍵,並從其關係中把握營兵制的產生與發展脈絡,從而正確理解明代獨特的軍兵並存現象,正確認識明代的軍事體制。

基本情況

軍、兵、軍兵----明代獨特的軍事制度
營兵制是明代軍事制度中久被忽視與曲解的制度。營兵與衛所軍、募兵與營兵的關係是認識營兵制問題的關鍵,並從其關係中把握營兵制的產生與發展脈絡,從而正確理解明代獨特的軍兵並存現象,正確認識明代的軍事體制。
一.營兵制與衛所制
明王朝建立伊始,便在全國推行衛所制度。其實,衛所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兵營,不是戰時組織,衛所軍士世居一地,且耕且守,戰時由朝廷臨時調兵遣將,兵將分離,兵不識將,將不識兵。明初這種軍事建設的藍圖不久便因邊患的日益加劇而改變,特別是明王朝的周邊地區,臨時性的調兵遣將逐漸變成常規制度。宣德間,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總兵,改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萬曆時,又增設總兵於臨洮、山海關。天啟時增設山東登萊總兵。崇禎時,增設更多,紛繁不可記。總兵官取代原來都指揮使的地位,成為地方最高武職官員。
至此,明代的軍事制度已發生了變化,“洪永以後,邊患日棘,大將之設,遂成常員。鎮守權重,都統勢輕,衛所精銳,悉從抽選,於是正奇參守之官設而衛所徒存老家之名”。這種制度一些史籍稱之為鎮戍鎮,筆者認為,從其建置情況看,稱為營兵制更為妥當,也更能說明其與衛所的區別。
營將的地位經歷了由高到低的變化過程,這一過程也正反映了營兵制由戰時組織到常規兵制的演變過程。總兵、副總兵官明初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參將、游擊、把總等官,明初亦多充以勛戚都督等,明中期以後,這種局面發生了變化。總兵官,天順前率用勛戚,後皆五軍都督府官列銜領任。
營兵的主要來源是從衛所官中抽調。由於衛所官調任為營官很商業普遍,衛所官職中的都指揮使司一職,為營制借用。衛所制中的都指揮使司,為地方衛所的最高官員,但都司一職作為營官,職別則相當低,僅高於守備一級,在總、副、參、游以下。來自於都司中的營官,被革職後,即回到原衛所。
明代的營兵制是一種不成熟的兵制,有明一代,一直處於不斷發展,不斷調整的過程中,直到清代,這一過程才告結束,清代的綠營兵制即是對明代營兵制的直接繼承。
營兵部分來源於衛所軍。總督、巡撫有直轄的標兵,一般將領則豢養家丁。標兵與家丁獨自成營。家丁為將領私屬,費用最初由將領自己負責,但隨著家丁制的盛行,也就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官給糧餉。由於衛所軍抽選為兵,從而出現了一個新概念------“軍兵”,即來源於衛所旗軍的營兵。但營伍所統為兵,與衛所軍不同。實際上營衛不統屬。與鎮守總兵同時派駐地方的,是能節制文武的總督巡撫。永樂十九年,始派巡撫處理地方戰事,有事則遣,迄事而止。明中期以後,文臣地位提高,文臣率兵出征,又加總督軍務銜。總督成為文臣第一重任。
二、營兵與募兵
朱元璋起兵創建王朝的過程中,召募是其軍隊來源的一種正常途徑。洪武時期,天下既定,各地陸續設定衛所,軍民分籍,便不再採用召募的方法湊集軍隊了。宣德以後,伴隨著邊境緊張局勢的步步升級,衛所制的日益廢弛,募兵便作為兵力的重要來源而受到越來越普遍的關注。大規模的募兵,出現於土木之變後。到正德時期,募兵主要由地方行政系統管轄。這一時期的募兵,寓兵於農,兵農合一。募兵秋冬操練,春夏務農,或冬春操練,夏秋務農。在北部邊鎮,因戰事需要,部分募兵由衛所代管,但並不直接補為衛所軍,明中期以後,民兵補充到衛所軍的不足,參與衛所軍的諸項事務。
嘉靖以後,募兵作為救急良策在全國廣泛採用,人數眾多,在明朝軍隊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嘉靖東南倭患,使用了大量募兵,人數不下數十餘萬。這一時期募兵與政府是僱傭關係,因此,嘉靖以後的募兵已不再像明中期的募兵用免戶丁徭役和免租糧的形式進行優免了,而且只免本身差徭。
募兵不等於營兵,募兵是營兵的主要來源,但有部分募兵隸於衛所。由衛所官召集的募兵一般隸屬衛所,衛所官負責召募,經督撫批准即可。隸屬於衛所的募兵有兩種情況,一是不入衛所軍正額,由衛所代管,二是衛所軍被抽調到別處使用,以募兵來補足原額。
募兵主要隸屬於營伍,募兵是營兵的主要來源,特別是在東南沿海,多於嘉靖萬曆年間以警患設營。將領及民人自出貲財,募兵為營,隨軍報效,不但被允許,而且還被鼓勵,名之為“義募”。營兵制下,一部分將官也來源於召募,甚至一將應募將領積功升至高級將領者。
三、軍與兵的區別
軍與兵並存,是明代獨特的軍事制度。顧炎武指出,“判兵與農而二之者,三代以下通弊。判軍與兵而又二之者,則自國朝始”。目前學術界對明代軍兵的研究,存在著一個比較普遍的錯誤,即認為兵即是募兵。這樣,軍與兵的區別就在於召募、是否世襲了。而實際上,軍與兵在組織形式上的不同,是軍與兵的根本區別。
軍屬衛所,由小旗、總旗、百戶、千戶、衛指揮使、都指揮使,上而至五軍都督府統轄。衛所軍及官世襲,僅五軍都督府官及都司不世襲,為流官,由世職衛所官及武舉選授。衛所軍及官屬軍籍,攜帶家屬,世居一地,並代代相傳,基本上不再變動。每一衛所的駐地固定,軍士數額固定,將官設定亦有定例。總之,衛所制下權力分散,兵將分離。但景泰以後,兵部權力上升,兵部尚書總督軍務,奪五府之權,五府官變動虛銜。
兵屬營,由什長、隊長、哨官、把總、守備、都司、游擊、參將、副總兵、總兵統屬,直屬兵部。兵一般不世襲,但由衛所軍轉為兵者例外。兵無戶籍的規定,兵服役期限不長,一般不終身服役,多戰時創設,事畢汰兵撤營,但在重要的軍事防禦衛則常川戍守。營兵不隨家屬,更接近現代兵制。營伍官無品級,有者則是衛所制下的官品,無定員,不世襲。營兵與營將相習,戰時不需要朝廷任命,直接由總副參游統帶出征。將權相對提高后,兵可由將自行召募,召者與被召者關係密切,甚至在主將發生變故時,兵即散去。
軍與兵在餉給形式及數量上也不相同。軍餉由屯田解決,屯田廢壞後,補以鹽課及民運,後亦部分取給於京運年例。而兵之糧餉全數取足於京運年例銀,或加派之新餉。數額也不相同,兵有安家、馬價、衣裝、器械等銀,月糧也較豐厚,而軍只有月糧,戰時或出征時才有行糧。
軍與兵在使用上也不相同。兵漸漸取代了軍的作用。兵主戰,軍主守、主屯。“兵禦敵而軍坐守,兵重軍輕,軍借衛於兵,壯軍乃復充兵”。但兵並沒有徹底取代軍的地位,衛所制一直到明朝滅亡。清初改衛所軍為屯丁,部分保留了漕軍的職能,衛所作為一個軍事組織才徹底消失,而衛所作為一個地理單位而行政管轄機構取消的時間則更晚。
明營兵制與衛所制官職常有同用之情況。一般(不很嚴格)地說,總兵、副總兵由公侯伯等勛臣及都督等官充任,參將、游擊多由都指揮使等官充任,守備、把總則由衛指揮及千、百戶充任。
洪武年間的48衛所還只是一種備操編制,到永樂以後72衛所的五軍營和以前在性質上有所區別,不僅是備操編制,同時還是戰鬥編制,如永樂八年以後的北征。
參將、游擊將軍等職,早已有之。太祖北伐之時就在正將軍、副將軍下置,為出征體制之常設官(常以總兵加將軍銜之舉)。只不過明初出征之兵常由衛所調發,待中葉以後營兵製成,乃分兩途,殊不為怪。
明中葉以後衛所軍逃亡甚大,正統二年九月兵部統計,天下都司衛所逃亡軍士達120萬人,相當於全國額定兵員的一半左右。而至正德,據兵部尚書王瓊估計衛所逃亡數已占額數的十之八九。逃亡者多為精壯,未逃者儘是羸弱,故衛所軍毫無戰鬥力,不難理解。

獨立成營

鎮戍兵的營制看來沒有統一,從總兵到把總均可獨立成營,人數參差不齊,編制規模懸殊。比如:
《明經世文編》卷四一六中言:“五十人為隊,隊有管帖二人。五百人為司,司有把總一人。千人為哨,哨有乾總一人。三千人為營,營有中軍一人。”同書中的卷二五二中又言:“伍人為伍,二伍為什,外立什長一名。三什為隊,立隊長一名。三隊為哨.外立哨官一員。五哨為總,外立把總一員。五總為營,俱屬主將一員”。
何良臣的《陣紀》里稱:“臣之編法,五人為伍,五伍為隊,五隊一百二十五人為哨,五哨六百二十五人為總,五總三乾一百二十五人為營,五營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人為鎮。”
嘉靖年間,山東鎮戊軍基本上以3000人編一營。據萬曆《明會典》記載,“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議推,將山東民壯快馬步精選六乾,分為二營”。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又議準,山東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為始,務選足三乾之數,推參將一員訓練”。
戚繼光在隆慶年間(1567年一1572年)以都督同知銜總理薊州、昌平、保定、遼東四鎮練兵,以其步兵營為例,即按部、司、局、旗、隊序列編制。以12人為一隊,每隊設隊長1人;3隊為一旗,每旗設旗總1人,全旗官兵37人;3旗為1局,每局設百總1人,官兵共112人;4局為一司,每司設把總1人,官兵共449人;2司為一部,每部設千總1人,官軍共899人。3部為一營,設將官1人,中軍1人,火器把總1人,加上部以下官兵2697人,總計全營27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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