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8.負責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承擔組織編制本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統籌區域、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和小城鎮建設的相關政策建議,協調小城鎮發展的重要問題;組織協調區域合作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 11.負責本區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平衡問題,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參與研究提出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五)經濟發展科研究本區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參與農業發展規劃和山區經濟發展規劃的制訂,研究並協調解決“三農”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小城鎮建設規劃,協調小城鎮生態環境、水務、農業及鄉鎮基礎設施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北京市昌平區生態環境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



(一)區委發展改革工委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區委關於本區發展和改革方面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本區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區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3.指導本系統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分工,負責本系統幹部的管理工作。
4.負責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5.負責本系統宣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工作
6.負責本系統統戰、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武裝等工作。
7.負責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安全穩定工作。
8.承辦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區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北京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區有關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巨觀調控要求,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調控手段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報告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參與本區人才戰略、規劃的擬訂工作。
3.負責監測本區國民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
4.負責匯總分析本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
5.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本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本區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6.承擔規劃本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並與需要安排區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銜接平衡;擬定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統籌安排本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協調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申請和安排市發展改革委財政性建設補助資金,組織擬訂並實施政府投資計畫;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與上報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按許可權申報、審核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本區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擔監督檢查的責任。
7.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產業發展,推進本區經濟結構調整;研究提出本區產業結構升級和空間布局最佳化的目標和措施;組織擬訂區域統籌發展、產業功能區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規劃,做好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統籌推進第三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外經外貿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協調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8.負責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承擔組織編制本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統籌區域、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和小城鎮建設的相關政策建議,協調小城鎮發展的重要問題;組織協調區域合作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
9.承擔本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的責任,研究分析市場供應狀況,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
10.承擔本區價格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方針、政策;負責監測分析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依法擬訂、調整由區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11.負責本區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平衡問題,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參與研究提出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12.負責組織擬訂本區基礎設施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分析綜合交通、水資源、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狀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推進全區基礎設施建設。
13.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參與編制本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計畫;負責本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負責生態建設資金的管理;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和考核工作。
14.負責組織擬訂本區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銜接能源總量平衡;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城市能源運行保障的重大問題;參與擬訂電力配套規劃,協調解決煤炭、電力行業的重大問題,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委發展改革工委和區發展改革委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電子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的維護穩定、治安綜合治理、反邪教和安全生產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
研究提出本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專項規劃;組織擬訂本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分解計畫;負責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和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並提出巨觀調控措施與建議;承擔北京市昌平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
研究本區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相關配套政策;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本區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機關推進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
(四)產業發展科
研究分析本區產業發展情況,提出本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空間布局最佳化的目標和措施,監督產業政策實施;研究本區高科技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方向,組織編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利用高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規劃,安排高科技示範工程和產業化項目;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促進第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參與本區商業、物流業、旅遊業、服務業、外經外貿等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工作;統籌協調產業功能區和重大產業集聚發展;分析利用國外資金的狀況,安排協調利用國外、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做好本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貸款項目的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
(五)經濟發展科
研究本區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措施;參與農業發展規劃和山區經濟發展規劃的制訂,研究並協調解決“三農”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小城鎮建設規劃,協調小城鎮生態環境、水務、農業及鄉鎮基礎設施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北京市昌平區生態環境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本區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房地產開發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參與擬訂土地利用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參與編制下達土地供應計畫;申請和安排市發展改革委財政性建設補助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上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工作,協調地價款的收繳工作;組織制定本區基礎設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推進全區基礎設施建設;研究擬訂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
(七)社會發展科
研究本區社會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分析社會發展狀況,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政法、民政等方面的發展政策與措施;協調社會事業發展、改革與國民經濟發展銜接平衡的重要問題,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措施建議,推進社會事業建設。
(八)煤炭電力管理科
負責本區煤炭、電力行業管理和監督;負責煤炭生產、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依法對煤炭生產、經營方面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負責安排煤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貫徹國家有關電力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參與擬訂電力配套規劃並監督實施;安排電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負責本區電力執法工作,受理電力用戶和電力企業的投訴與舉報,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用電行為;承擔電力建設管理協調的有關工作;承擔北京市昌平區煤炭管理辦公室、北京市昌平區電力管理辦公室、北京市昌平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北京市昌平區經濟協作支農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
負責本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稽察;研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的突出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與建議,並督促檢查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對本區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執法;承擔北京市昌平區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能源科
綜合研究本區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本區能源發展目標和政策;擬訂能源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能源項目管理,研究提出重大能源項目布局;負責節能減排,組織實施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負責節能考核和節能監察工作;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監測本區能源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能源經濟預警措施及建議;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研究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節約的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
(十一)價格管理科
研究本區價格及收費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本區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的監測、預測和預警;依法擬訂、調整由區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實施成本監審和價格聽證工作。
(十二)政工科
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黨建工作、宣傳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外事、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分工,負責本系統幹部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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