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指導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董事會工作科負責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業務工作,受理有關工作報告;指導派出國有董事的業務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職工董事;對監管企業董事會、派出國有董事的工作進行評價考核;承辦所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工作。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區國有資產監管、運營的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指導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通過法定程式和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資委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黨建、精神文明、新聞宣傳、綜合治理、教育培訓、群團、老幹部、反邪教、外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黨委會、主任辦公會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外派董事人選;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二)發展改革科
研究提出本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及所監管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布局、企業結構調整、土地資產管理、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綜合掌握和匯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整體情況。編制並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資產管理科
擬訂本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解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的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市政府及區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四)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科
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企業的經營業績;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對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規範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福利保障。建立和完善本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人員業務工作的指導和培訓。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並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與擬訂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對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並指導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五)綜合科
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系統信訪矛盾調處工作。
(六)政策法規研究室
承擔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起草本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所監管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與網路管理等工作。
(七)董事會工作科
負責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業務工作,受理有關工作報告;指導派出國有董事的業務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職工董事;對監管企業董事會、派出國有董事的工作進行評價考核;承辦所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科
研究擬訂本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計畫、方案、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審核、報送監督檢查報告和專項報告,匯總分析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督促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和處理國有企業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相關事宜;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監事會的業務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職工監事。
區國資委設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科由區監察局派駐,區國資委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區監察局派駐的監察科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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