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議定書(1925)

日內瓦議定書(1925)

全稱是《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議定書明確宣布: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有毒的或其它氣體以及類似的液體、物質或器具。 日內瓦議定書是根據軍事科學技術的發展,對禁止有毒武器的慣例和條約的具體化和引伸。

日內瓦議定書(1925)

正文

全稱是《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1925年 6月17日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開的“管制武器、軍火和戰爭工具國際貿易會議”上通過。38個國家簽署。議定書於1926年 5月10日首先對法國生效。截至1984年12月31日,批准或加入的共108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
議定書明確宣布: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有毒的或其它氣體以及類似的液體、物質或器具。指出:使用這類武器早已為文明世界輿論所普遍譴責,為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參加的這一條約所禁止;並宣布把這項禁止的範圍擴及到細菌武器。
禁止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國際慣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約附屬檔案和第2宣言編纂了這一慣例。日內瓦議定書是根據軍事科學技術的發展,對禁止有毒武器的慣例和條約的具體化和引伸。它禁止在戰爭中使用一切有毒武器包括細菌(生物)武器,但以美國為代表的某些國家主張不包括所謂“非致命”的毒氣,如催淚氣和落葉劑等。1969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3A(XXIV)號決議,確認在國際武裝衝突中禁止使用一切化學武器,不論是作用於人的、動物的還是植物的。1971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1972年4月10日在蘇、美、英三國首都開放簽署了《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2年7月13日,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的規定,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於1929年8月7日加入的日內瓦議定書(1925)。在宣布承認的聲明中指出:“該議定書是有利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鞏固,並且是符合人道主義原則的。”因此,決定“在互相遵守的原則下,予以嚴格執行”。有些國家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時也都有在“相互遵守條件下執行”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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