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受賄

旅遊受賄

旅遊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其邀請,本人或攜帶親友外出旅遊,費用由邀請方支付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

(圖)旅遊受賄旅遊受賄
行賄受賄屢禁不止,方法層出不窮。繼打折受賄後,又出現新的受賄方式——旅遊受賄,企業高額贊助機關幹部、公職人員出國旅遊,這其中是否存在權錢交易,是否有見不得陽光的內情……有相關檔案已作出明確規定:此種情況,應以受賄論處。

相關事件

山西交口縣人大未經批准,擅自組織機關幹部、職工公款出國旅遊,共花費企業贊助款539460元。呂梁市紀委對7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了撤職、降級、黨內警告處分等決定。

相關檔案

(圖)旅遊受賄旅遊受賄

早在2000年,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在一份檔案中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其邀請,本人或攜帶親友外出旅遊,費用由邀請方支付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去年11月下旬,“兩高”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收受銀行卡”、“接受旅遊費用”等,均涉嫌受賄罪。而且,這方面的判例也不鮮見。去年底,南京某醫院負責人因職務犯罪落網後,檢方發現被告一家人接受了某藥品商贊助的1萬餘元“國內游”。檢方最終認定,這筆錢同樣是權錢交易的產物,全部計入其受賄數額,作為量刑依據。

措施

需徹查交口縣人大官員與贊助企業之間,是否存在投桃報李、各取所需的深層問題。人大官員給予企業的“回報”,表面看來有點“虛”,但事實上,有可能涉及到民主監督、政策執行層面,由此產生的後果往往更為嚴重。所以,對這類涉及立法機關、集體性的“旅遊受賄”,絕對不能就事論事,止於目前看似嚴厲的行政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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