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大租地條約

《旅大租地條約》是清朝與俄羅斯之間於1898年3月27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在北京協商達成的一項條約。此條約規定把旅順和大連灣沿海租給俄羅斯25年作為軍港使用。清朝方面簽署這項條約的是全權大臣李鴻章和張蔭桓,俄羅斯方簽署該條約的是駐華代表和全權大臣巴布羅福。整個條約共分九款。其主要內容是把旅順和大連灣沿海以及陸地上的部分地區租給俄羅斯25年作為軍港使用。在這段時間裡該地區的主權理論上依然屬於清朝,但是其整個管理全部由俄羅斯處理,只不過俄羅斯在當地的行政長官不能使用總督等頭銜。關於陸地上歸屬俄羅斯管理的地域條約里沒有作明文規定,只是說要由全權大臣在條約簽訂後討論規定。條約期滿後可以延長。在租界內的中國人不能被驅逐,犯法的話由清朝政府按照清朝法律處罰。

簡介

旅大租地條約原稱《中俄會訂條約》,又稱《中俄條約》沙俄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97年光緒二十三年)12月,沙俄藉口抵制德國,協助中國,派遣俄太平洋分艦隊軍艦強入旅順口,接著向清政府提出租借旅順、大連的無理要求。1898年3月27日,清政府代表李鴻章張蔭桓與沙俄駐華代辦巴甫洛夫在北京簽訂此約共9款。

主要內容

(1)清政府允將旅順口、大連灣及附近水面租與俄國,租期25年,期滿前可由兩國相商是否展限延長;
(2)租借地內地方行政由俄國主掌,中國不得在此駐軍;
(3)租借地以北設立“中立區”,其行政由中國官員管理,中國軍隊經俄國同意後始得入內;
(4)沙俄可由中東路某站(後選定哈爾濱)修一支錢至旅順、大連;
(5)旅順口僅由中俄兩國船隻使用,他國軍艦與商船不得入內。
同年5月7日,清政府代表許景澄同沙俄代表莫拉維諾夫在彼得堡簽訂《續訂旅大租地條約》。共6款。
主要內容是:
(1)清政府不得將中東鐵路支線所經地區的鐵路權讓與他國;
(2)不經俄國同意,清政府不得將“中立區”及沿海口岸讓與他國,亦不得將“中立區”內的鐵路、開礦及其他工商利益讓與他國。此後,旅大地區成為沙俄的殖民地,東北三省成為其勢力範圍。

條約影響

《中俄會訂條約》的簽訂,使俄國強行租借了旅順和大連灣,在遼東半島南端,建立了海軍基地,並通過中東鐵路與南滿支線把這兩個遠離俄國本土的軍港同俄國聯結起來,使東北三省成為沙俄的勢力範圍,使俄國在遠東的戰略地位大大加強。強租旅大的第二年,沙俄又擅自把旅大租借地改為“關東省”,實行軍政合一的殖民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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