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事官

斷事官負責掌管刑政之屬。是為官職名。北齊僧職有斷事沙門,掌斷處僧人犯佛教戒律之事。元至正初設斷事官一員,後增至八員,隸樞密院,掌管裁決軍府刑政獄訟的事務。明初太祖置行樞密院,尋改置大都督府,下設有斷事官,總治五軍刑獄,後廢除。

斷事官

斷事官,秩三品,掌刑政之屬。國初,嘗以相臣任之。其名甚重,其員數增損不常,其人則皆御位下及中宮東宮、諸王各投下怯薛丹等人為之。中統元年,一十六位下置三十一員。至元六年,十七位下置三十四員。七年,十八位下置三十五員。八年,始給印。二十七年,分立兩省,而斷事官隨省並置。二十八年,十八位下置三十六員,併入中書。三十一年,增二員。後定置,自御位下及諸王位下共置四十一員。首領官:經歷一員,知事一員。

吏屬

吏屬: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一十二人,回回令史一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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