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政

刑政

刑罰是一把雙刃劍,用得適當,可以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統治利益,維護基本的社會秩序,如果把刑罰過度的介入社會生活,人人惶恐不得自安,還有誰能持守獨立的人格,高貴的精神,自由的思想,歷史前進的車輪自然會止步不前,所以刑罰用得不當,則國家和人民兩受其害。

征遼平南之旅中,力勝遼國賀統軍,刀斬南軍元帥刑政,刀劈錢振鵬,取上將首領如探囊取物。步下:1、武松:鑌鐵雪花...水滸傳中對其描述較少,但據傳曾與魯智深交手難分高下,畢竟同林沖一樣是總教頭,而且為第一任,真才實學也。

歷史簡介

水滸傳里關於武松怒殺潘金蓮西門慶之後,還有這么一段:

大牢里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那么,王婆騎木驢究竟是一種什麼刑罰呢?

宋代的刑罰,分"極刑"、"徒刑"和"流刑"三大類。

極刑分絞、殺、剮三個等級。絞刑一般適用於婦女,讓她們得一個"全屍",算是當年對婦女的優待。像王婆、西門慶之類通姦殺人犯,罪大惡極,都應該判處"極刑"。所以王婆得到了當年的"最高獎賞":不但被判剮刑,還享受了"騎木驢"遊街上刑場的殊榮。書中描寫:

大牢里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這一段描寫,當然不一定是宋代刑罰的實錄,而很可能是明代人加上去的。朱元璋登基做皇帝以後,懲治貪官和淫婦特別兇狠:貪官只要貪污五十兩銀子以上者,就處"活剝皮"極刑,各地都設有"剝皮亭",剝皮之後,還要"揎草",放在剝皮亭內示眾。婦女只要因姦情而謀殺親夫,不但要受剮,而且要"騎木驢"遊街。

"剮刑"俗稱"千刀萬剮",江南通稱"殺千刀",按律法規定,必須剮一千刀,一說三千六百刀。如果低於這個數字,劊子手有受賄的嫌疑,就要"連坐"。因此明代的劊子手技術最高明,剮刑的最高歷史紀錄是魏忠賢的"對食"客氏,剮了一萬多刀。--魯迅先生說:中國的婦科大夫因為沒有學過解剖學,根本不知道婦女的肚子裡面有些什麼器官內臟,而劊子手卻"門兒清"。以前老師解釋五刑中的"宮刑":男子去勢,女子幽閉,都說是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則關起來。魯迅先生經過多方考證,方才明白所謂的"幽閉",原來是給女犯動婦科手術,讓她永遠不可能再"偷漢子"!--中國古代的科學技術,都用在這上面了!

《水滸傳》中的這一段描寫,估計明清時代的讀者,大概是人人都明白的。時至今日,刑罰改變,"剮刑"大概還都聽說過,至於什麼叫"騎木驢",不要說今天的青年人不知道,恐怕許多大人,也不一定聽說過,所以這裡必須解釋一番。

"騎木驢"其實不是"判處刑罰",而是"附加刑罰",一般都是當地百姓出於義憤,買通劊子手"法外施恩"的。這種刑罰,一般只施用於"謀殺親夫"的女犯。潘金蓮如果沒被武松所殺,大概也逃不脫這一關。

所謂木驢,據歷史記載,有許多種樣式,大致可因當地的製造工藝水平高低,分為繁簡兩種。

簡單的,不過是一段圓木頭,下面安四條腿,像一張條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圓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間,有一根二寸來粗、一尺多長的圓木棍兒,向上豎著,象徵"驢毬"--這就是這種刑具被稱為"木驢"的原因:你不是貪淫么,驢毬最大,讓你臨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剮以後,就把她全身衣褲剝光,把她強按在木驢上,關鍵的一筆,是一定要把那"驢毬"插進女犯的陰道里。女犯負痛,當然要掙扎,所以還要用四枚大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然後由四名大漢抬著木驢遊街。遊街隊伍的前面,敲著破鼓、破鑼--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鑼的原因,絕不是沒有好鑼好鼓,而是一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在遊街的過程中,還要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家來看我的下場!"--這是中國傳統酷刑中,專門用來對付"紅杏出牆"又加"謀殺親夫"的婦女的。充分體現了男權社會、夫權社會對"不守婦道"女性的殘酷摧殘。

所謂"繁式",估計可能是"科學技術"發達、木製機械製作技術精良以後對傳統"手抬"木驢的技術改進:繁式木驢,肚子裡是空的,四條"驢腿",各安木輪,女犯遊街的時候,不是被抬著走,而是有人在後面推著走。關鍵的一筆,是木輪連著一條"制動桿",制動桿連著木驢肚子裡的一個"偏心輪",偏心輪又連著象徵"驢毬"的木棍兒,所以木驢往前推,"驢毬"就能上下伸縮。往往女犯還沒有押到刑場,由於木棍兒搗爛了內臟,早已經半死不活,氣息奄奄了。

"徒刑"則適用於"罪不致死"的惡人,刑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上,最多十五年至二十年。當年沒有"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罪行超過十五年、二十年的,大概就活不成了。--事實上,由於古代沒有"勞動改造"制度,為了監獄裡儘量少關只吃飯不幹活兒的犯人,連五年以上的刑期都很少,更不用說十五年、二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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