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十條 (一)機關各部門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一)不依法履行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設公正、透明、服務型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結合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是指新聞出版總署在履行政府職責過程中,可以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對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及時有效;
(三)完整準確;
(四)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條 辦公廳是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推進新聞出版信息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的公開工作。
機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信息的提供。
政策法規司負責配合辦公廳協調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公布、更新工作。
辦公廳綜合信息處負責編制、公布、更新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負責信息公開、維護和更新工作;負責受理、處理信息公開申請。
總署保密辦負責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的落實。
第二章 公開範圍
第五條 機關各部門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依據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提供的信息。
第六條 機關各部門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應主動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新聞出版總署領導簡介和機關機構設定、職能等概況;
(二)新聞出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三)新聞出版發展涉及的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新聞出版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動態;
(五)新聞出版發展相關的統計信息;
(六)新聞出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八條 機關各部門可以通過線上訪談、政策解讀、信息發布等方式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公開信息。
第九條 網站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工作由辦公廳總體負責,機關各部門積極配合,辦公廳綜合信息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於每年3月底前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更新發布。
網站信息公開指南,應包括新聞出版總署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名稱、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網站信息公開目錄,應包括信息的名稱、內容概述等。
第十條 新聞出版總署機關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機關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不能確定能否公開的,報請新聞出版總署保密辦審批。
第十一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或信息公開目錄中的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免費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網站信息的,可以通過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申請系統直接將申請信息提交到機關有關部門。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第十三條 機關各部門對申請公開的信息,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或信息公開目錄的,應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的相關欄目中發布,並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新聞出版總署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或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四條 辦公廳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辦公廳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經辦公廳綜合信息處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辦公廳負責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新聞出版總署保密辦負責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綜合信息處負責統計匯總上年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形成年度報告並徵求機關各部門意見後,於當年3月底前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關各部門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信息公開的情況;
(三)機關各部門根據申請在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上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四)因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機關各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廳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納入機關各部門網站績效考評指標體系,作為網站建設考評參考依據之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9日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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