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老年保健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1.成立時間: 2001年3月
2.歷史沿革:
新疆老年保健協會2001年3月成立,成立時有會員100餘人,到目前個人會員發展到1200餘人,團體會員65個。學會始終發揚艱苦創業、敬業奉獻精神、腳踏實地、積極探索、滿腔熱情的、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在衛生保健科普知識講座、學術交流、繼續教育、人才培養、文體健身活動以及經營協會上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自治區老齡事業的發展,為各族老年人身心健康,為自治區“三個文明”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2002年、2005年,學會被為“自治區先進學會”,被自治區老齡委評為“自治區老齡工作先進單位”。
3.歷任理事長、秘書長:
理事長:張耀華
秘書長:翟旭、孟昭熔、蔡曉萍
4.學術組織:
老年病防治學術委員會,少數民族保健工作委員會,癌症康復工作委員會,文體健身工作委員會,刮痧、足療專業委員會等5個專業委員會
5.學術刊物:《老年保健工作通訊》不定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定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保健協會”。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保健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協會是由全區從事老年保健方面專家、學者、老幹部、管理工作者,熱心老年保健工作的社會各界有識之士,開展老年保健工作的黨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科研機構,以及老年病防治機構等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綜合性、多學科性社會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要協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約束。
第五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全區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務,努力創造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的社會環境。發揮協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新疆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六條 自治區科協為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協會自覺接受自治區科協和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協會的地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高新街南三巷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知識的科普宣傳教育,提高全區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組織和動員各種媒體向社會宣傳普及保健科學知識,介紹保健產品,開展各類老年保健活動。
二、組織並參與涉及老年人保健的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及文化娛樂活動,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健康服務。建立老年保健、研究和服務機構及設施,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實現老有所為。
三、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為老年人和保健機構提供保健技術和諮詢服務:為保健品生產企業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組織交流與轉讓老年保健及疾病防治的新技術、新產品。
四、開展各類培訓活動,提高老年保健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和保健能力,促進健康老齡化
五、積極開展有關老年保健的調查研究、促進保健技能的經驗交流和學術活動;與國內外保健品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取得廣泛聯繫,以建立老年保健信息網路,為全區老年事業服務。
六、創建老年保健服務實體,舉辦老年公益事業。
七、編輯,印發老年保健書籍、報刊、資料、傳播老年保健科學技術信息。
八、反映會員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九、表彰、獎勵老年保健工作者和健康老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熱心老年保健事業;
五、團體會員應是與老年保健事業有關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凡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本協會工作,宣傳本協會宗旨。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表彰和獎勵優秀會員;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必要時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結構和實體結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或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老年人,熱愛老年保健事業,熱愛協會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可由會長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名副會長召開和主持會議,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協會辦事機構幹部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單位或個人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各種業務諮詢,開發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開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廳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設計製作的會員證、會徽,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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