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環境保護局

新沂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徐州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徐委發〔2010〕26號)和《中共新沂市委、新沂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新委發〔2010〕46號)有關精神,保留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概述

根據《徐州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新沂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發〔2010〕26號)和《中共新沂市委、新沂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沂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委發〔2010〕46號)有關精神,保留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社會生活噪聲與建築施工噪聲的行政處罰權劃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環境標準,對各鎮、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和產業政策。
(二)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監督實施國家、
省和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管理全市環境統計和信息工作。
(三)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
水體、土壤、工業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負責落實全市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全市主要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組織制
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畫,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負責全市環境監察工作;對市管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及各種污染源排污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重大環境突發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鎮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
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
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
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珍惜及瀕危物種管理和保護;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危險廢物轉移審批;負責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紛一監督管理;參與全市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市核心設施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環境保護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
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市環保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處理、會議組織、檔案管理、保密、保衛、政務信息和後勤工作;協助黨組開展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市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局機關機構編制和組織、人事、工資、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老幹部服務和計畫生育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外事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參與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保內容;擬定全市工業污染防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政策、規章;組織編制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政策、法規、制度;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化;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容量測算工作;承擔重點污染減排工程運行監督工作;承擔審批涉及新上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承擔污染源普查和環境統計工作;指導全市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工業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工業及非工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的建設工作;組織推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和發放許可證;組織實施排污總量控制、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環保目標責任制、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和環境綜合整治及城考工作;承擔組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科學發展目標綜合考核工作。

(三)法制宣教科(政策法規科)

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承擔監督和指導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對地方黨委、政府和市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承擔環保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擬定全市環境教育規劃、計畫;組織“六五”世界環境日等重大環境保護宣傳活動;組織開展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賓館、綠色家庭和環境教育基地的創建工作;組織和協調社會各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環境新聞報導、重大環保新聞的發布;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獎項的推選工作。

(四)財務科

承擔國家、省補助全市環保資金審核工作;組織編報、審核、匯總、實施年度部門預決算;編制全市排污收費財務報表、市環保補助資金收支預算;編制並組織實施市本級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市級污染防治基金使用計畫;承擔全市排污費、各項環保資金、內部各項經費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採購和招投票計畫報批工作;組織局系統財務審計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承擔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承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及創建工作;承擔全市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六)科技產業科(核與輻射管理科)

組織擬定全市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編制環境保護科技和產業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環保科研,推廣環保實用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管理環境標準、環保產品標準和環境標誌;負責環保產品質檢機構的技術監督工作;負責環保技術引進和環保技術及環保產業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環保科技信息、情報工作;組織實施對重點企業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參與其它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及循環經濟推廣工作;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源、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和伴有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組織輻射污染源的排污申報登記工作;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工作。

(七)行政許可科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的各項管理制度;擬定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分級審批規定;承擔審批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試生產核准和驗收工作;對國家、省和市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預審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全過程監管工作;承擔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文書的質量考核;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技術監督評估管理工作;協助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資質管理;承擔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科長(主任)9名,其中正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主任)2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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