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區外經貿局

新會區外經貿局主要職能(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規,參與草擬地方性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執行對外技術貿易、服務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辦法;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復出口。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核准屬區管理許可權的加工貿易業務,巨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檢查監督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

新會區外經貿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規,參與草擬地方性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和執行我區外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區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建議;貫徹執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編報、下達進出口配額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推行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
(三)執行對外技術貿易、服務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辦法;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復出口。
(四)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協調、組織和參與外商投資項目的洽談;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的外商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或核報工作;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其變更;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管理招商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核准屬區管理許可權的加工貿易業務,巨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檢查監督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
(六)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規核報或核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和國際貨運代理資格;執行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核報我區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外派的審核;辦理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常駐我區商務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負責我區在境內外舉辦的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招商活動等對外貿易經濟活動的具體組織工作。
(八)負責貫徹國家、省和江門市有關口岸工作的各項政策,制訂我區口岸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口岸各項建設;負責全區各類口岸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與各聯檢單位工作,協調處理口岸工作中的各類問題;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和請示口岸工作。
(九)綜合協調我區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內外對我區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指導外經貿行業有關商會、協會的工作。
(十一)負責進出口和利用外資巨觀運行狀況的監測、統計分析及信息發布工作,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和上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綜合數據、情況和動態。
(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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