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組織犯

故意傷害組織犯存在方式
故意傷害組織犯存在於共同故意傷害案件中,組織犯可能是一人,也可能不止一人;可能只從事組織活動,不參與直接實行犯罪,也可能既從事組織活動,也參與直接實行犯罪。但不論那種情況,只要實施了組織行為,就具備了組織犯的客觀要件。
故意傷害組織犯一般是主犯,有時也不是主犯。刑法第97條“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故意傷害組織犯在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中,不但是主犯,而且是首要分子;在一般共同犯罪中,由於其在犯罪中是組織者的地位,對故意傷害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一般也是主犯;但是,有的實行犯的犯罪結果嚴重超過組織犯的犯罪目的,就不應該再給組織犯定主犯。故意傷害組織犯有時也是教唆犯。不直接實施傷害行為的組織犯,將實行犯召集在一起,用建議、勸說、利誘等方法,致使實行犯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這種情況下,故意傷害組織犯同時也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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