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證

提存公證

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債務清償期限屆至,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債務人無法按時給付的,債務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提存公證,從而消滅債務,並將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給債權人。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的;

2、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的;

3、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消滅)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1、債的雙方在契約(協定)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

2、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權人請求將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標的物包括:

1、貨幣(含本、外幣);

2、有價證券、票據、提單、倉單權利證書;

3、貴重物品;

4、擔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標的物。

申請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 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

2. 提存的物品只限於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及其它適宜提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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