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需提交的身份證明分自然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身份證明。作為一般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除提交兒童證、戶口本等有效身份證明外,還應提交監護權公證書和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一、房屋登記含義

 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附: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2、主管:
第4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3、程式
第7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4、原則
第8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5、時限
第23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效力
第26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98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9號)同時廢止。

二、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

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並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4、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
6、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三、房屋登記費收費標準

1、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3、房屋查封登記、註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
4、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
5、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6、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收費標準減半。
註:
1、上述收費標準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2、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91;2002&#93;595號)同時廢止。
3、房屋權利人在辦理房屋登記時委託有關專業技術單位進行房產測繪繳納的費用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圖書信息

書 名: 房屋登記
作 者:程琥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8月
ISBN: 9787503696930
開本: 16開
定價: 20.00 元

內容簡介

《房屋登記》內容簡介:法律出版社是我國著名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該社組織編寫的這套《熱點難點案例判解》系列叢書,可以說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較好嘗試。這套叢書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案例編選精當。典型案例、熱點難點案例的挑選是一件見水平、費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熱點難點案例不等於奇案怪案,而是蘊涵了法學原理,也富於實踐指導意義的實踐精華。本叢書案例編選具備相當專業水準,精當貼切,並注重社會效果,反映了近年來我國審判實踐的進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叢書的案例研究,準確抓住案例的核心點,鞭辟入裡,富於創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了案例中的法學原理,還能進一步引申新理論,發現新問題,這就對實務工作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第三,編寫隊伍整齊。這套叢書的編寫者,都是審判一線的庭長、副庭長,並都具有法學博士學位,可以說,都是專家型、學者型的法官。他們熟悉審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熱愛學習,善於研究。

作者簡介

程琥,法學博士.社會學博士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出版《全球化與國家主權——比較分析》、《歷史法學》、《已開發國家立法制度》、《熱點難點案例判解——工傷保險》、《模擬行政審判庭》等個人專著,參與編寫《行政訴訟前沿實務問題研究》、《物權法與行政訴訟實務問題研究》,《海洋行政執法》等十餘部著作,發表論文八十餘篇。研究方向:行政訴訟實務、法社會學、司法改革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侯丹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參與編寫《法官素養與能力培訓讀本》、《物權法與行政訴訟實務問題研究》等著作,發表論文及調研報告二十餘篇。研究方向;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民事和行政訴訟法學領域中的交叉研究等方面。

圖書目錄

1 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行為具有可訴性
2 房屋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房屋登記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3 未改變登記內容的補證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4 被生效民事判決作為證據採信後的房屋登記行為仍具有可訴性
5 與房屋連續轉移登記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6 承租人以房屋登記行為侵犯其優先購買權提起訴訟的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7 妻子以房屋登記行為侵犯夫妻共有房產提起訴訟的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8 繼承人與被拆除房屋的權屬登記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9 房屋登記機關對依法查封的房屋辦理轉移登記的應予撤銷
10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應予駁回 ‘
11 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行為與生效民事判決牴觸的應予撤銷
12 登記機關沒有盡到必要注意義務辦理的房屋抵押登記無效
13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應當一併抵押
14 房屋所有權登記被撤銷後房屋抵押效力的認定
15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中公證書的地位和效力
16 房屋多重買賣中房屋權屬登記效力的認定
17 擅自處分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權辦理的轉移登記應予撤銷
18 離婚後房屋連續轉移登記與生效裁判不一致的應予撤銷
19 房屋繼承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衝突及其解決
20 對違法建築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21 查詢房屋檔案資料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22 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應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23 房屋公攤面積登記錯誤的可以判決部分撤銷
24 房屋登記混合過錯下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的銜接
25 註銷房屋產權證不是行政處罰行為
26 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合法性審查的依據
27 房屋登記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與處理
……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