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部左曹

紹興四年(1134)後,戶部侍郎二人同管左、右曹。 元豐五年(1082),改革官制(見元豐改制)以戶部掌中央財權,分置左、右曹。 紹興四年(1134),詔戶部侍郎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簡介

宋官署名。元豐改制後,戶部分為左、右曹。左曹掌版籍戶口、稅賦、土貢、征榷、婚姻、田論等事務。主管為戶部尚書、左曹侍郎、左曹郎中、員外郎分曹治事。紹興四年(1134)後,戶部侍郎二人同管左、右曹。

歷史記載

宋元豐後主掌財政的中央機構。北宋前期以三司掌中央財政大權(見三司使),戶部失去了財權,僅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官員充當,主管各地土貢之類細務。熙寧變法期間,司農寺選派變法派的得力官員主判,掌常平、免役、坊場、河渡等財務,成為與三司平行的中央財政機構。元豐五年(1082),改革官制(見元豐改制)以戶部掌中央財權,分置左、右曹。以原三司所領主要財政大權歸戶部左曹,凡天下人戶、土地、錢穀的政令,及版籍、稅賦、征役、土貢、征榷、戶婚、訴訟等事,由戶部尚書、左曹侍郎、郎中、員外郎主管;以原司農寺所領主要財政大權歸戶部右曹,凡常平、免役、保甲、農田水利、義倉坊場、河渡等事,由戶部右曹侍郎、郎中、員外郎主管,右曹侍郎專領,戶部尚書不得預右曹事。元佑元年(1086),司馬光執政,廢除新法,改為以戶部尚書兼領左、右曹事。紹聖時復行新法,又恢復元豐舊制。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更令專領戶部右曹的侍郎可直達奏裁。南宋置四總領所分掌諸路措置移運應辦諸軍錢糧等事,戶部金部掌上供、折帛、經總制錢、無額上供、茶、鹽、香、礬等,度支掌督月樁錢,倉部掌和糴糴本催理,戶部左、右曹掌僧道免丁錢、常平、免役、坊場、酒課之類,左、右曹不復分領。紹興四年(1134),詔戶部侍郎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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