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榮

我妻榮

我妻 榮(わがつま さかえ,1897年4月1日—1973年10月21日),日本民法學家。山形縣米澤市出生。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畢業。主要進行德國法相關研究和判例研究,對於學術界和實務界有著重大的影響。

基本信息

基本介紹

我妻教授是日本民法學界的代表性學者,主要進行德國法相關研究和判例研究,對於學術界和實務界有著重大的影響。

東京都立大學民事訴訟法及破產法學者我妻學教授是他的孫子。

簡歷

1927年、任東京帝國大學教授。

1945年、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長

1946年、貴族院議員

1949年、日本學士院會員,第1期、第2期日本學術會議副會長。

1957年、東京大學名譽教授。

1964年、獲日本文化勳章。

1973年在執筆《法學概論》中病倒,兩天后猝然逝世。勛一等旭日大綬章。

主要著作

近代法中債權的優越地位(1953年 ISBN:4-641-03251-3)

民法大意

我妻榮 我妻榮

民法講義

民法案內

民法研究

民法和五十年

民法

軼事

我妻教授在東京帝國大學學習的時候,成績非常優秀,其恩師鳩山秀夫將其的答卷非常認真地保存起來。

另外,與日本前首相岸信介在第一高等學校時期為同學,兩人在學業上經常是第一名的爭奪者。

一代民法宗師我妻榮的代表作,民法學歷史上空前絕後的集大成之作。

《我妻榮民法講義》長期以來一直被奉為日本民法的“通說”,影響了日本近半個世紀,至今還在再版印刷。

中日民商法研究會組織、數名一線譯者傾7年之力翻譯,2008年民法學界最值期待、最有價值的譯著。

“我們期待著這套《民法講義》的出版能夠為中國的民法學以及中國的民法典立法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期望通過我們今後一如既往的努力工作,為中日之間民商法交流架起更為寬闊而平坦的橋樑。” ——中日民商法研究會會長 梁慧星

我妻榮的生平

我妻榮, 1897年4月1日生於日本山形縣米澤市鐵炮屋町(我妻榮紀念館所在地),是家中5個子女中的長子,也是唯一的男孩子。父親我妻又次郎自明治28(1895)年至大正11年(1922)的28年間一直在山形縣米澤中學做英語教師,母親是山形縣師範學校的第一屆畢業生,在當地的與讓國小長期從事過教學工作。

我妻榮,1903年4月入米澤市與讓國小(6歲);1909年4月入米澤中學(12歲),1914年3月中學畢業(17歲);同年9月以丙種首席的成績入第一高等學校,1917年6月高中畢業,7月考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20歲);1919年1月通過高等文官行政科考試(22歲);1920年7月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律學科(23歲);1922年7月就任東京帝國大學助教授(副教授,25歲);1923年6月作為文部省選拔的留學生,以民法研究為課題赴歐美各國留學(26歲);1925年12月8日留學回國(28歲);1926年同留學歸國所乘輪船上相識的鈴木綠女士結婚(29歲);1930年因左足踝骨患關節炎開始拄拐生活(30歲);1945年就任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部長(48歲);1946年出任貴族院議員(49歲);此後,作為社會職務歷任臨時法制調查會、司法法制審議會、家事審判制度調查會等立法機構的委員。1948年出任日本司法學會理事長(51歲);1956年7月出任法務省特別顧問(59歲);1957年3月在東京大學退休,同時取得東京大學名譽教授稱號(60歲);1964年獲日本文化勳章,米澤市名譽市民(67歲);1966年為母校捐資設立“財團法人自賴講學基金”(69歲);1970年捐資為母校與讓國小設立圖書文庫(73歲);1973年參加“與讓館創立紀念儀式”、“我妻先生胸像揭幕式”(76歲);同年10月18日因急性膽囊炎住進國立熱海病院,10月21日逝世。逝世後被追授“勛一等旭日大綬章”,這是日本對國家或公共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授予的最高榮譽。

創造與成就

在日本民法學說史上我妻法學的地位在於,在自己學說中採取了新的方法論,並將其融和在以前的學問之中加以結實合和體系化,並且由此明確了自己的方法論,其結果,將過去的民法學匯集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巨大的蓄水池,從而為以後的發展提供了源流,即,我妻在採用新潮流的同時,又將種種觀點加以綜合,二項任務一舉加以完成。

作為我妻大學教授的兩大任務是,其一,編寫貫穿民法學全部的講義用至教科書,其二,集中在一個課題上做終生的研究,而二者都取筇是了很大的成果,就前者而方,一方面將鳩山秀夫、穗積重遠、末弘嚴太郎三人的學說加以綜合,另一方面學習先進學者的學說,以及為正確地解釋現行法去做應該做的事,即,各種制度進行比較法的、沿革的研究,判例的研究(這一嶄新的觀點學自末弘嚴太郎),法規的社會作用的研究(這一嶄新的觀點學自牧堅英一),努力以此綜合來確立現行法體系上沒有矛盾的統一解釋理論。這是從三個角度出發的立體綜合。

我妻撰寫的貫穿民法全體的教科書的中心,就是最為人知曉的我妻的《民法講義》。這原來是作為講義的教科書,被整理為每卷三百餘頁,1932年首先問世的是《物權法》,到戰前以《債權總論》為止共出版了四冊,戰後以不當得利為止分冊出版了《債權各論》四冊,戰前版的改訂版也出版了。這些書不僅是大學講義的教科書,而且是詳細的體系書。在今天,書中很多部分受到有力的批判,但是對實務家而言卻可以說有著壓倒的影響,對希望多學一些的學生來說它無疑是重要的參考書。可以列舉的特色是,採用了判例研究的成果,判例被大量的引用,解釋論的結論在常識上取得了均衡(這與穗積重遠相似),“理論構成”非常清晰(這是繼承了鳩山秀夫)。同時,站在“終生研究”基礎上,對制度、規定從社會作用出發做了體系化,以及將其他法律融會一起豐富的說明,特別不能忽視的是在其他教科書中所難以看見的獨到之處。為此,在教室中,也可屢屢聽到其有關法律社會功能的講課。另外,被牧野英一所介紹進日本的法國、德國有關誠實信用原則、法律社會化等新觀點的影響同樣也是不能忽視的。侵權行為以下雖然沒有完成在《民法講義》之中,但在其後,有關侵權行為被收入在《新法學全集》(1940年)中,《親族法》被編入體系書《法律學全集》(1961年),繼承法的法條解釋也與立石芳枝合著於《繼承法》(1952年),由此,顯示出了我妻民法解釋學的全貌。

我妻“終生研究”的主題是“伴隨資本主義發達的私法變遷”,其中最為著名的,也是日本民法學史上不朽的名著,即,《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1927~1929年《法學志林》連載,有斐閣1953年版)等一系列論文。在此方向上的研究還有《經濟再建與統制立法》(1948年),以及成為絕筆的《法學概論》(《法律學全集》1974年)。前面的論文縱橫引用了以卡爾·倫納、萊斯特、馬克斯·韋伯為首很多經濟史學者的著作,題名中顯示山所包含的意味深長的結論,許多問題的提起,以及提供了針對前述主題的豐富而重要的見識。雖然沒有最後完成,但是各個部分都是博大的論文。

作為方法論有留學回國後發表的論文“關於私法方法的一點考察”。我妻基於“最廣義的裁判”這一中心立場,從三個側面對“法律應實現的理想”,“以社會現象的法律為中心的研究”,以及“法律構成的技術”做了詳盡的論述。由此,他為民法學確立了作為廣泛法律學方法論的基礎,這也可以說是以後方法論難以迴避的地方。

當然,我妻並非把民法學中全部的課題都加以了研究,作為戰後年輕學者的重大任務之一,就是追求我妻學說的欠缺之處。例如,我妻的抽象論中作為沿革的研究,日本民法的起源、法典調查會三位起草者、舊民法(保阿索那特起草)、法國民法等的追溯:作為活法探求企業等的實務、發展中的日本人的法意識和法觀念;以及法律中理論構成的意義和價值的再探討,這些我妻的關心就比較薄弱。另外,還有些重要制度的思想背景的探討,等等。總之,尚有很多重要問題遺留下來。

我妻除上述著作以外,還有判例研究三卷(《民法判例評釋》I—111),論文和講演集(《民法研究》十一卷共十四冊),以及有名的講義晚年再次用口述錄音方式出版了《民法入門(案內)》十冊(至債權各論上為止)等眾多的學術書和教科書。最後的講義將民法說得簡單易懂,與《民法講義》更為人容易理解。另外,以“法學家”雜誌為中心發表了許多文章,之後編為隨筆三冊。其中,包含許多對學者、學生如何生活的啟示。

成長與生涯

我妻作為五個子女中惟一的男子,1897年出生於日本福島縣米澤市的一個中學英語教師之家,過著非常貧困的生活。自幼就被譽為秀才,自第一高中畢業後考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我妻其後在回憶過去生活時說到當一次在鳩山先生家吃到烤雞時,竟然驚呼世上會有如此美味。對於在貧困之中還將其送入大學的父母,我妻是出名的孝子。大學畢業後,師事於鳩山秀夫先生,從而步入了學問的道路。當時,從國外留學歸來的末弘嚴太郎,把主要的批判矛頭直指鳩山的民法學,對其進行了激烈的批判。對此,鳩山深感懊惱,曾有過拉住正住在他家的我妻的手而哭泣的一幕。為此,我妻在出國留學前後,對於應有的法律學究竟是如

何的也確實深深地苦惱過。

在坐船從美國、歐洲留學回國的途中,相識了綠夫人並戀愛結婚,這在當時實為罕見。其後,也以愛妻家而聞名。1930年前後,我妻左腳患上關節炎,後來蔓延至膝蓋。雖然是一生拄著拐杖生活,但為了公事還是頻繁地奔走於國內外。在戰前我妻是東京大學法律商談部的幫手,戰後是法律商談所的所長,對學生給予了很好的照顧。他的生活非常有規律,但為了對付腳的疾病引起的運動不足,進行檯球、射箭等運動。圍棋、橋牌等室內遊戲也很愛好,曾一度熱衷於彈子遊戲機,是一個好好學習,也有好好娛樂型的人。不幸,我妻於1973年在執筆《法學概論》中病倒,兩天后猝然逝世。

戰爭中幾乎是書齋人的我妻,戰後如魚得水,應邀參加了新國家的社會活動,並作為貴族院議員參加了憲法的審議,作為臨時法制調查會委員長成為民法親族法、繼承法全面修改的中心人物。其後,我妻除了是土地調整委員會委員長那樣的行政委員會、日本學術會議副議長那樣的學者組織的負責人以外,還擔任了法制審議會民法部會的部會長,租稅徵收制度調查會會長,以及原子能委員會的專門委員(探討原子能損害賠償制度)等,是有關立法委員會責任人的核心。在法制審議會中,我妻作為議長對親族法、繼承法的繼續修改,以及最高額抵押權立法等民法關係的許多修改做出了貢獻。此外,他還長期擔任戰後設立的日本私法

學會的理事長,並且作為核心活躍在有斐閣出版社:新發行的《六法全書》,以及法律雜誌“法律家”的編輯中,真正成為了超越日本法學的法學界中心人物。由於我妻在學術上的貢獻,1964年被授予日本文化勳章。

我妻是一個稀世的秀才,但絕不是一個拘謹的人,其堅強的意志克服了他所經歷過的個人的、學問的很多艱辛和煩惱。我妻的人生是他法律理想的真實寫照,他在戰爭結束不久的講義中反覆強調“保護弱者”、“經濟民主”,並對“社會民主”給予了深,切的關心,在寫作中也經常使用“男女同權”的語句。而這一切都是與我妻個人有著密切相關的思想。

(編譯者:段匡)

註:本文編譯自星野英一著“日本民法學者的人物介紹——我妻榮”,載日本《法學教室》雜誌1995年5月號,以及星野英一為我妻榮著《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所寫的中文版序。

摘自何勤華主編:《二十世紀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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