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榮民法講義

《我妻榮民法講義(共8冊)》有以下幾個特色:①除對現行法的解釋外,還包括了豐富的“為真正的解釋而應該做什麼”的內容;②“為真正的解釋而應該做什麼”的內容涉及面廣、數量大;③研究成果與法律解釋結合密切,具體說就是在各卷的序言中都提出了該卷所設定的理想、指導原理,並以這些作為解釋原理(誠望各位讀者仔細閱讀各版序言);④作為法解釋本身,一是顯示出在以往學術基礎上的穩健進步,二是在敘述上既平易近人又面面俱到且一覽無餘,整體上富有平衡感,三是結論符合常理。這套《民法講義》初版是作為教科書撰寫的,在二戰前和二戰中出版了四卷。按出版年的順序排列分別是,《物權法》(1932年)、《民法總則》(1933年)、《擔保物權法》(1936年)、《債權總論》(1940年)。二戰後出版了《債權各論》四卷,即《上卷》(1954年)、《中卷1》(1957年)、《中卷2》(1962年)、《下卷1》(1972年)。遺憾的是,這套書因缺少《侵權行為》、《親族法》、《繼承法》(儘管我妻曾經以其他形式出版過這些方面的著作,但不屬於這一系列)而最終沒有完整地完成這一系列。沒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妻突然過世(1973年)。這套書先出版的四卷,在出版後曾經做過一次“改版”,其後又以“新訂”為名做過一次真正的改版。但是,我妻對後一次改版只完成了《物權法》以外的三卷,即1939年、1940年、1968年。

內容簡介

《我妻榮民法講義(共8冊)》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于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北京師範大學文學學士,東京都立大學法學碩士,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民法學、環境法學研究,發表論文、出版專著若干

圖書目錄

序論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
第三章 民法的效力範圍
第四章 民法的解釋
第五章 民法上的權利
本論
第一章 權利的主體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一款 權利能力
第二款 行為能力
第三款 住所
第四款 不在者
第五款 失蹤宣告
第三節 法人
第一款 序說
第二款 法人的種類
第三款 法人的設立
第四款 法人的登記
第五款 法人的能力
第六款 法人的機關
第七款 法人的住所
第八款 章程、捐贈行為的變更
第九款 法人的消滅
第十款 法人的監督
第十一款 外國法人
第二章 物
第一節 權利的客體與物
第二節 動產、不動產
第三節 主物、從物
第四節 原物、果實
第三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本質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四節 法律行為的目的
第一款 序說
第二款 目的的確定(法律行為的解釋)
第三款 目的的可能
第四款 目的的適法
第五款 目的的社會性妥當
第五節 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
第一款 序說
補註
條文索引
事項索引
譯後記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Ⅱ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Ⅲ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1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2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3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Ⅴ4
外國法學名著-我妻榮民法講義Ⅳ

文摘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
第一 民法的存在形式
民法是私法關係的一般法,已如前述,這種民法的存在形式稱為民法的法源。日本民法的法源由以下四類構成:(A)收人民法典中的,一般稱為民法的成文法,即前述形式意義上的民法;(B)這種民法以外的成文的特別民法;(c)習慣民法;(D)判例民法。前二者是以文字出現的成文法,後二者是無文的法,即不成文法。關於它們分別作為法源的價值基礎或其他根據是什麼的問題,鑒於其最終是與“法律是什麼?”這一根本問題相關的法哲學上的中心問題,因而不適於在民法總則的序論中探討。這裡,只想對上述四個法源,在民法入門時大致應當具備的認識作一下說明。
還有,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日本民法採取的是成文法主義。民法的法源,如上所述,雖然是由四個部分構成的,但毫無疑問,其最重要的部分是形式意義上的民法。當然,民法未必一定要以文字的形式表現、並被收入法典中。現在的英國及美國的許多州就沒有民法典,其民法專門以判例法為框架而構成。它們可被稱為不成文法主義的國家。與此相反,在歐洲大陸,自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由於國家中央權力的強大與自然法論的隆盛,民法典的編纂迎來了盛大的勃興,大民法典被不斷編纂出來。並且,在這些產物中,1804年法國的《拿破崙法典》(以下引用其條文時將其簡稱為“法民”),今天仍然有效,1896年編纂的德國民法典(以下引用其條文時將其簡稱為“德民”)及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以下引用其條文時將其簡稱為“瑞民”),都是今天具有代表性的大民法典。
如果用一句話概括這些民法典在法思想史上的地位,那么可以說,法國民法典是18世紀個人主義的法思想的結晶,德國民法典作為對19世紀的總結,則顯示了個人主義思想的爛熟。隨後的日本民法典,雖然也與以上民法典具有相同的思想,但更接近於後者。與此相對,20世紀初的瑞士民法典與法國、日本、德國這三個民法典相比,則在個人主義思想中顯示出了社會本位思想已出現萌芽的情況。本書將根據需要引用這些國家的民法典。
最後,成文法主義與不成文法主義相比較,成文法主義具有法律內容明確、一國內的法律統一完善的長處,同時也具有法律內容僵化、稍稍落後於社會現實變遷的短處。不成文法主義則具有恰恰與之相反的長處和短處。

後記

我妻榮先生是日本著名的民法學家,他撰寫的這一套民法學教材直至今天在日本仍然是法學教學領域非常暢銷的書籍。日本民法施行一百多年來,許多地方做了修改,民法學理論也有了許多新的發展,但先生著作的基本內容卻沒有過時,他用發展的觀點闡釋民法學的原理,使之具有生命的活力,他對私法公法關係、對由自由與平等的原理支配的身份和財產關係以及民法與商法的關係等的論述使讀者了解到民法的運動與發展。他對民法親屬、繼承問題的論述,對民法財產關係中具體體現近代法思想的自由平等原理的個人財產權的絕對、個人意思的自治(契約的自由)、過失責任三原則的作用和變化的論述,對資本主義性的一部分人富裕的不合理結果等的批判,使讀者了解到,民法也要隨著歷史的發展不斷加以修正。
譯者在翻譯過程中讀到書中那些精闢的論述,倍感親切,受益匪淺。對這樣一部博大精深的民法學著作,譯者做任何“解說”都是多餘的,讀者完全可以直接從它的內容當中學習到準確的知識和科學的方法。
本書的翻譯,譯者堅持明白的就不造新詞的原則,即使是現代漢語中已有定譯的詞,如果日語的表述比較適當,就使用日語中原有的漢語詞。例如,現代漢語中的“原物、孳息”和日語中的“原物、果實”,指的是同一對概念。譯者認為後者更加通俗易懂,所以仍然使用“原物、果實”這兩個漢語詞。

序言

此次,我妻榮《民法講義》系列由中日民商法研究會組織翻譯成中文出版,我作為一名日本的民法學者,同時作為接受過作者指導過的學生感到無比喜悅。
在這套不朽的名著的中文版即將面世之際,我想為中國的讀者更好地理解這套書提供一些可供參考的解說。解說主要有四個部分,即:①這套書在日本民法學、特別是在教科書和體系書的歷史中的定位;②這套書在我妻民法學中的定位;③這套書的特色;④這套書與其後、特別是與戰後的教科書和體系書之間的關係。
日本民法典於1898年施行後,一開始主要以民法典起草人為中心撰寫了一批“逐條釋義”等解說性的著作以及相關的體系性著作。但是,僅僅經過十年之後,受德國法學影響的教科書和體系書的出版便開始盛行起來,日本民法學由此進入了德國法學一邊倒的時代。北川善太郎教授將這個時代總結為“學說繼受”時代,因為這個時代的特點是,日本民法學者都在努力用德國民法學的方法對受德國和法國、或者說更多地受法國影響的日本民法典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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