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定價機制

成品油定價機制

成品油定價機制,即成品油定價的過程方式、法則方案。成品油定價機制在經歷多次改革後由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彭森於2009年3月26日披露了新的成品油定價機制。這個機制實現了與國際油價實行有條件的聯動,此舉有助於理順國內成品油價格,並逐步跟國際油價接軌。 2016年1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訊息,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機制,設定調控上下限。調控上限為每桶130美元,下限為每桶40美元。自2018年11月30日24時起,國內汽油、柴油價格每噸分別降低540元和520元。

基本介紹

成品油定價機制 成品油定價機制

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是由中國國務院職能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簡稱發改委)牽頭於2008年11月25日前後擬定並獲審批的國內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方案,主要內容是:將現行成品油零售基準價格允許上下浮動的定價機制,改為實行最高零售價格,並適當縮小流通環節差價。而最高零售價格,是以出廠價格為基礎,加上流通環節差價來確定的。同時,新方案提出,將原允許企業根據政府指導價格上下浮動8%降為4%左右,折成額度取整確定。中國現行的成品油定價調整機制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新加坡、紐約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個工作日為周期對國際油價進行評估,當三地成品油加權平均價格變動幅度超過 4%時,即調整國內成品油的價格並向社會發布相關價格信息。 2008年底進行的成品油價格和燃油稅費改革,目的在於理順成品油和原油的價格關係,形成國內成品油價格與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有控制地間接接軌的定價機制。根據新的價格形成辦法,國際油價連續22個工作日日均漲幅或跌幅超過4%,就應考慮對國內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整,以使成品油價格能夠更真實、更靈敏地反映市場供求關係,促進資源合理利用與公平競爭。

2013年3月26日,《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624 號)》發布,(一)縮短調價周期。將成品油計價和調價周期由現行22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並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為節約社會成本,當汽、柴油調價幅度低於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二)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根據進口原油結構及國際市場原油貿易變化,相應調整了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

“新的成品油定價機制形成後,價格其實是有降有漲的。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機關要逐步完善有關機制和管理辦法,市場主體也要逐步適應價格上下波動的經常性情況。”

根據相關監測數據,本次成品油調價前20天,布倫特、杜拜、米納斯三種原油價格平均價比前期調價基準價大約提高了5%以上。所以,這次國際油價的持續上漲已經超過了20天,發展改革委經過觀察和研究,決定上調油價。

據了解,在此機制下,成品油經營企業可根據市場情況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最高批發價格或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自主確定或由供銷雙方協商確定具體價格。對於一些加油站進行的降價促銷,國家對成品油實行的是最高限價,企業可以在最高限價之下自行定價,國家是支持合法的市場競爭的。

歷史因素

油價接軌

成品油定價機制 成品油定價機制

1998年以前的長時期內,中國的成品油用戶享受著低油價的待遇,那時石油價格的調整,一直由國家確定,往往是一次調整,長時期內不變。但隨著1993年中國成為石油淨進口國,完全由政府定價已經不合時宜,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趨勢。到了1998年,隨著中國石油、 中國石化兩大集團重組,油價改革也拉開了序幕。

1998年以來國內原油、成品油價格管理體制改革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一是1998年原油、成品油價格初步與國際市場的接軌階段,1998年6月3日,原國家計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價格改革方案》,規定國內原油、成品油價格按照新加坡市場油價相應確定,原油價格自1998年6月1日起執行,成品油價格自1998年6月5日起執行;二是2000年6月份開始的國內成品油價格完全與國際市場的接軌階段,即國內成品油價格隨國際市場油價變化相應調整;三是2001年11月份開始的國內成品油價格接軌機制進一步完善階段,主要內容是由單純依照新加坡市場油價確定國內成品油價格改為參照新加坡、鹿特丹、紐約三地石油市場價格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油價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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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以上3個階段相應,中國的成品油價格經歷了幾番引人矚目的波動。1998年出台油價改革方案規定,原油基準價由國家計委根據國際市場原油上月平均價格確定,每月一調。而汽油和柴油則實行國家指導價,中國石油、 中國石化集團在此基礎上可上下浮動5%。那時國際石油市場在亞洲金融危機的打擊下,一片低迷,成品油價格實際上未作明顯調整。直到1999年4月,國際油價開始上漲,國內油價也常常突破限制,國內煉油企業更是面臨生產經營困難。這輪漲勢期間,2000年6月的改革使國內油價與國際市場全面接軌,成品油價格開始每月一調。

從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國內成品油價格隨國際市場油價變化累計調整了17次。到2001年11月,成品油定價機制又有新的變化,改每月調整為按照國際市場油價波幅不定期調整。2001年11月和12月成品油價格兩次調低,2002年國內成品油價格又經歷了幾次漲價。到2003年,成品油價格再次成為熱點,後半年國內一些地區開始出現“油荒”的呼聲。在國際油價的推動下,2003年一季度國內市場一反淡季的冷清局面,特別是2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汽、柴油零售中準價每噸分別上調190元和170元後,進一步加熱了國內市場。3月1日國家收回了提價通知,5月10日大幅度降低了成品油價格(受SARS影響),但國內成品油市場經短暫的沉寂後,又逐漸加熱。12月6日國家最終提高了成品油價格,壓抑的國內油價才有所釋放,市場價格順勢升高。

機制問題

調價時間滯後,未能及時靈敏地反映市場變化。現行國家確定的成品油銷售中準價,是要在國際市場三地價格加權平均變動超過一定幅度時才作調整,每次調整至少也在一個月以上,有時幾個月不動。特別是國際市場變化並不完全反映國內市場,按其確定國內油價則難以反映國內市場的真正需求,既誤導生產也影響銷售。

機械接軌,扭曲了市場的正常需求。一是定價水平忽高忽低,每次調價噸油在200元上下並不鮮見,致使提價要么過高,實際價格達不到,所定價格形同虛設;要么降價過低,達不到促進生產的目的;要么調價滯後,所調價格時過境遷,使得國家指導價起不到指導作用。二是世界各地成品油消費結構、習慣及季節變化等,與國內市場不盡相同,而且國內各地市場的需求情況也不盡相同,按照國際市場油價制定國內價格,同國內市場的實際狀況必然有出入。

透明滯後的定價機制,刺激投機,干擾正常的經營和市場秩序,使政府定價異化,沒有達到穩定市場的目的,帶來經營者不平等的市場機遇。國內成品油價格調整與國際市場變化滯後一個月,給投機經營預留了較大空間,刺激囤積居奇等投機行為。

原油價格與成品油價格接軌不對稱,影響了成品油生產經營的正常安排。原油完全按照國際油價變動情況,每月1日進行調整,而成品油價格調整則有一個穩定的區間。因此,往往形成原油大幅度提價,成品油價格不提,原油降價,成品油不降,生產企業原油進價與成品油銷價不匹配,不利於產銷銜接。

1.

調價時間滯後,未能及時靈敏地反映市場變化。現行國家確定的成品油銷售中準價,是要在國際市場三地價格加權平均變動超過一定幅度時才作調整,每次調整至少也在一個月以上,有時幾個月不動。特別是國際市場變化並不完全反映國內市場,按其確定國內油價則難以反映國內市場的真正需求,既誤導生產也影響銷售。

2.

機械接軌,扭曲了市場的正常需求。一是定價水平忽高忽低,每次調價噸油在200元上下並不鮮見,致使提價要么過高,實際價格達不到,所定價格形同虛設;要么降價過低,達不到促進生產的目的;要么調價滯後,所調價格時過境遷,使得國家指導價起不到指導作用。二是世界各地成品油消費結構、習慣及季節變化等,與國內市場不盡相同,而且國內各地市場的需求情況也不盡相同,按照國際市場油價制定國內價格,同國內市場的實際狀況必然有出入。

3.

透明滯後的定價機制,刺激投機,干擾正常的經營和市場秩序,使政府定價異化,沒有達到穩定市場的目的,帶來經營者不平等的市場機遇。國內成品油價格調整與國際市場變化滯後一個月,給投機經營預留了較大空間,刺激囤積居奇等投機行為。

4.

原油價格與成品油價格接軌不對稱,影響了成品油生產經營的正常安排。原油完全按照國際油價變動情況,每月1日進行調整,而成品油價格調整則有一個穩定的區間。因此,往往形成原油大幅度提價,成品油價格不提,原油降價,成品油不降,生產企業原油進價與成品油銷價不匹配,不利於產銷銜接。

機制方案

成品油定價機制 成品油定價機制

於2008年11月20日前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部等部門聯合召開座談聽證會,就完善正研究完善國內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適當降低成品油價格,實施燃油稅費改革等問題,聽取地方政府和價格、財政、交通部門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述座談會還就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撤銷政府還貸二級以下公路收費站點問題,聽取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

這次座談會還約請稅務總局、中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等部門參加。

機制擬定

擬定背景

國家發展改革委擬定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方案,將現行成品油零售基準價格允許上下浮動的定價機制,改為實行最高零售價格,並適當縮小流通環節差價。 同時,新方案提出,將原允許企業根據政府指導價格上下浮動8%降為4%左右,折成額度取整確定。

新方案提出把2006年確定的成品油定價機制中規定的“當國際市場原油平均價格高於5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提高到80美元。

這一改革方案的推出目前有兩種時間表可供選擇:一是2008年年底前,成品油定價機制調整和燃油稅費改革一起啟動,最早啟動時間為2008年12月1日;二是年底前先調整成品油定價機制,降低成品油價格,於2009年1月1日進行燃油稅費改革,即開徵燃油消費稅。具體如何“拍板”,正在等待國務院高層和相關部門的最後決策。

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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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6年,國家就對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進行了調整,並確定國內成品油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零售基準價以出廠價格為基礎,加流通環節差價確定,並允許企業在此基礎上上下浮動8%確定具體零售價格。

這一方案的出台意味著我國成品油定價機制不再“盯住”紐約、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價,而以布倫特(Brent)、杜拜(Dubai)和米納斯(Minas)三地原油價格為基準。再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和合理利潤確定價格。但此方案一直未見官方公開表述。

最新調整的方案,將現行成品油零售基準價格允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最高零售價格,並適當縮小流通環節差價。

這一政策思路意味著,未來成品油經營企業將獲得一定的定價自主權,同時成品油價格調整頻率將加快,次數將增多。

實質上,現行成品油定價機制在實踐中,一直面臨著尷尬局面。因為成品油供應體系存在著兩個主體,一是民營企業,二是中石油、中石化。後者在政府價格管控下,不能隨意調整價格,而前者在供求變化和後者價格管控中,獲取了利潤空間。

“現在民行銷售企業的利潤空間相當大。”石化專家、北京異構石油工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陳薇對記者分析,目前國內成品油價偏高的情況下,民營加油站一噸能賺2000元左右。

如2008年11月從國外進口的原油約50美元/桶,而國內成品油是按照90美元/桶的價格出售,折合成人民幣大概6000多元/噸,而地方煉油廠出廠的成品油價格4000多元/噸。按照2008年規定零售價格上下只能浮動8%,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最多只能降價8%。而民營加油站可以通過各種直接或間接渠道降價,從中賺得豐厚利潤。

“採用最高限價的方式是比較合理的一種選擇。”上述專家稱,實行最高限價,意味著加油站售油,只要不超過最高限價,多低的價格國家不管。

對此,調整方案也給出了相應信息,即提出,成品油經營企業可根據市場情況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最高批發價格或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自主確定或由供銷雙方協商確定具體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流通環節費用變化等情況適當調整流通環節差價水平。

“只要不突破最高限價,市場穩定,民眾沒有意見就可以了,企業出售油價低多少不用政府操心的。”陳薇稱,如果有了最高限價,加油站的利潤空間將得到有效限制,不會有更大的暴利收益。

區間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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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除了調整零售價格標準,成品油價格機制仍遵循2006年石油價格改革方案,即國內成品油價格與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有控制地間接接軌的機制。

雖然這種間接接軌的機制不變,但據了解,政策層面未來可能在調控區間上進行適當調整。

按2008年11月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看,價格部門核算出的零售基準價會被折合成WTI(西德克薩斯中質原油,紐約商品交易所交易的低硫輕質原油的一種,是美國石油工業的基準原油,已成為世界各地原油產品的重要定價基準之一)價格,當這個折合價格介於18-50美元每桶之間時,國內成品油價將與國際油價同步調整;但如果低於或高於這個範圍,國內成品油價將分別按照另外一套方法進行不等比例的調整。

具體核算是,以布倫特(Brent)、杜拜(Dubai)和米納斯(Minas)三地平均原油價格+成本+適當的利潤率(按2004年行業平均利潤率為5%左右),來確定成品油價格。其中,18~50美元之間按照上述公式計算,50美元以上開始扣減加工環節利潤,每上漲1美元扣減1%的利潤率,到55美元減為零,55~65美元為零利潤。

據悉,調整中的方案還提出,擬將50美元這個臨界點調高到80美元。

成品油價格調整涉及面廣,利益調整複雜,為此,相關配套措施也是調整方案的重要部分。

據悉,如果按上述機制調整,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相關行業價格聯動、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以及石油漲價收入財政調節等四個配套機制都將發揮“配合”作用。

局部調整

儘管從上述成品油定價機制調整中,看出了更多的市場靈活性,但該調整思路仍屬於局部性調整,市場化改革方向還是長期目標。

“中國成品油形成機制改革走的是漸進性道路。”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專家牛犁對記者分析,雖然能源價格改革的總方向是按照市場規律,與國際接軌,但改革路徑仍是循序漸進式的。

和牛犁持相同觀點的專家認為,在現有管理體制和市場條件下,不能完全放開能源價格包括成品油價格。

“一方面,國家沒有石油儲備;另一方面,稅收比例太小。在這種情況下,無法調控價格。”陳薇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放開,可能會失控。

除此之外,在現有石油管理的壟斷體制下,政府放開價格管制,將可能出現壟斷企業聯手抬價。這也是學者們擔心的問題。

因此,能源價格改革尤其是成品油價格機制改革最重要的前提是,培育市場主體和市場競爭條件,有足夠的市場主體,才能產生合理的競爭價格。

“在沒有放開市場主體管制情況下,只調整零售價格基準,是否會導致擠壓現有民營企業競爭空間?”上述業內人士分析,在2008年價格機制下,民營經營企業還有較大的盈利空間,如果中石化和中石油企業能夠在“最高零售價”下自主選擇降價空間,勢必會對民行銷售企業產生競爭壓力。

機制特點

2008年8月13-14日,發改委價格司將在北京召開特別會議,討論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氣的定價機制改革方案。屆時除發改委的高層領導和業內專家外還有一些知情人士,發改委很大可能是既不徹底放手,也不會像以前一樣管得過多,而是適當調整, 有緊有松。石油管理幹部學院的教授韓學功認為,現有成品油定價機制存在的問題包括: 油價滯後不能及時反映市場變化;國內成品油價格僅與國際價格接軌不能真實反映國內市場的供求狀況;透明之後的定價機制、刺激投機,干擾正常的經營和市場秩序等。韓學功認為,理想中的石油定價機制應該是:將滯後價格變為適時價格,建立與國際市場變動相適應,反映國內市場供求特徵的原油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並要有利於保證國內石油供應穩定性。

根據新的成品油定價機制,汽、柴油零售基準價格由原先的上下浮動改為最高零售價格制。

管理辦法

(發改價格[2009]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們制定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屬檔案: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我國石油價格形成機制,規範價格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煉製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條 在我國從事石油生產、批發和零售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原油價格由企業參照國際市場價格自主制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之間互供原油價格由購銷雙方按國產陸上原油運達煉廠的成本與國際市場進口原油到廠成本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煉廠的原油價格參照兩個集團公司之間互供價格制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他企業生產的原油價格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企業自主制定。

第五條 成品油價格區別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一)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以及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六條 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第七條 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80美元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8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130美元時,按照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採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有關成本費用參數。

已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為基礎,考慮運雜費增減因素合理安排省內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省內劃分的價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價區之間的價差原則上每噸不大於100元。省際之間價差較大的應適當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省內價區具體安排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噸升折算原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確定的折算原則制定當地汽、柴油噸升折算係數。在此基礎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當地以升為單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條 成品油批發企業銷售給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扣減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契約約定配送的,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300元;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扣除運雜費後,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300元。凡契約約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運雜費;未約定配送的,不得強制配送。

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給符合國家規定資質的社會批發企業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社會批發企業供應價格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400元。

第十一條 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在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基礎上每噸扣減400元確定。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專項用戶供應價格相應降低。

專項用戶是指歷史上已形成獨立供油系統的大用戶,具體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廠價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至十二條汽油、柴油、航空汽油價格均指標準品價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品質比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非標準品供應價格,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道、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標準品出廠價格。

第十四條 乙醇汽油價格政策按同一市場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原則制定成品油生產企業銷售的航空煤油標準品出廠價格。非標準品出廠價格由生產企業按標準品出廠價格和規定的品質比率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標識成品油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銷售企業在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入口網站公布按噸計算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公布本地區汽、柴油標準品和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主要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體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調整汽、柴油出廠價格、供應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的同時,將調價具體方案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生產、批發和零售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調價方式

“三桶油”自動調整

所謂自動對應調整,是指一旦達到新機制中的調價條件,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三大石油公司無需等待發改委調價通知,即可對應新機制規定價格自行宣布調價,這將是新機制中最重要的變革之一。

在國際油價處於一定區間內,當國內油價滿足下調條件時,三大石油公司要在第一時間下調油價,而當國內油價滿足上調條件時,三大石油公司則可根據各地區汽、柴油供應情況,選擇不上調油價或在最高上調區間內適度上調。

“媒體早先所說的下放定價權並不準確,因為在一定區間內,上調或下調的幅度是由機制決定的,三大石油公司獲得的僅僅是公布權或適度調整權,而當國際原油價格在區間之外時,為減緩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對國內經濟的衝擊,發改委仍將保留最終調價權。”該人士解釋。

據了解,在新機制中,汽、柴油批發價仍採取最高零售價扣除合理成本的做法執行。三大石油公司也將根據各省的實際情況,公布各省最高零售限價,這與現行成品油定價機製做法類似。

“由於擔心過多承受油價上漲的輿論壓力,石油公司方面並不希望由其對外公布調價結果,而是希望由發改委指定的中介機構公布,但目前看來可能性不大。”另一知情人士透露。

10月上旬,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曾對媒體公開表示,新成品油定價機制將圍繞縮短調價周期、加快調價頻率,改進成品油調價操作方式以及調整掛靠油種等方面進行調整。

利得財富記者從上述人士處證實,已經上報的新機制中,已經明確將調價周期縮短至10個工作日,並增加WTI作為新的掛靠油種,但最終參考的原油變化率仍可能是三地,這意味著或將剔除某地參考油種。而對於移動變化率幅度如何調整,該人士未作明確答覆。

“縮短至10天的是調價周期,計價周期仍按22個工作日計算,調價期與計價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該人士舉例,“例如11月1日調整油價後,如果11月10日調價條件滿足,就可以再次進行調價,但調價的計價基礎仍是上22個工作日(即10月中旬到11月10日)的三地移動平均價格”。

除此之外,該人士還透露,由於發改委不再下發調價通知,因此今後成品油定價公式也將趨於透明。現行定價機制雖然規定了“22天+4%”的調價條件,但是對於達成條件需要參照的具體參數及計算公式,發改委並未對外公布,各機構只是按照自己推導的公式進行模擬測算,計算結果並不十分準確。

“今後,相關細節可能會更透明。例如,具體掛靠油種以及匯率調整周期等,都有可能公布出來。”該人士表示。

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從有關人士處獲悉,在已經上報的新成品油定價機制中,除已經明確的縮短調價周期、加快調價頻率以及調整掛靠油種外,另一項重要改變是:當國際油價在一定區間時,發改委將不再就每次調價下發通知,而是由三大石油公司按照新機制,自動對應調整價格。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新機制照此出台,將有利於理順長期以來國際、國內油價脫鉤的局面,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油荒。同時,新機制對於緩解石油公司煉油板塊的虧損壓力,也將起到積極作用。但在國際油價持續走高的趨勢下,與國際油價接軌更深的新機制,或使國內油價上調頻率加快。

市場化邁出關鍵一步

以往,曾多次出現過調價視窗已經開啟,但考慮到國內巨觀經濟形勢,發改委並未及時下發調價通知的情況。

安迅思息旺能源首席分析師、易貿資訊副總裁鍾健認為,採用對應自動調整方式,意味著國內油價調控將從“機制+通知”的半行政式手段,向更加市場化的手段進化。這是2011年7月份發改委在讓渡航空煤油調價權之後,繼而部分出讓汽、柴油調價權的適時之舉。新機制有利於理順長期以來國際、國內油價的脫鉤局面,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油荒出現,這是我國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但鍾健同時擔憂,新機制實行後,由於縮短了調價間隔以及採取自動對應調整,屆時國際油價的震盪將更直接地傳導至國內,這對消費者而言不一定是好事。

他認為,在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中應防止一個誤區,即唯國際油價至上。由於國際油價中包含了大量地緣政治、美國貨幣政策、金融炒作等非成本因素,因此像照鏡子一樣跟蹤國際油價並不明智。

“如果能將國內供求關係設定成一定的參數置入新機制,將更符合國內實際情況,一定程度上還可減少油荒的出現。”鍾健說。

不過,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王煒瀚看來,只要“原油+成本”的基本定價框架不被打破,僅在調價周期、調價頻率、調價方式和掛靠油種上做文章,對於消除短缺與高價、解決當前中國成品油市場的矛盾,都是隔靴搔癢。

他認為,現行定價框架中的“成本”是指油企的煉油成本。不難察覺,“原油+成本”就是一個典型的廠商角度表述,其本質是保護壟斷利益,而非公眾利益。

有利提升石油公司估值

針對此次調整,業內人士認為,在A股市場中,從該政策中獲益最大的將是中國石油(601857)與中國石化(600028)這兩家公司。兩大公司煉油板塊長期虧損,主要原因即是國內成品油價格調整不及時。

當下A股市場大多數上市公司估值高于海外,但幾大石油公司估值則恰恰相反。民族證券成品油分析師齊求實說,2011年11月海外市場純勘探類公司估值在15倍左右,信託網公司估值在13倍左右,化工類公司估值水平更高。但截至11月3日,中國石油估值在12-13倍之間,中國石化估值在8-9倍之間。這兩家同時擁有勘探、煉油、化工與銷售業務板塊的公司之所以估值低于海外,主要原因即是受煉油板塊長期虧損拖累。

他分析,如果新的成品油定價機制賦予兩公司及時調價而無需上報的權利,將極大緩解兩公司煉油板塊的虧損壓力,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公司估值。

2011年11月,國內通脹拐點已現,主管物價與體制改革的發改委副主任彭森日前在中國改革論壇上表示,今後兩月CPI有望控制在5%以內。眾多經濟學家更是預測,2012年通脹形勢將大為緩解。而且,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2011年發改委體改司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調整現行的成品油定價機制。綜合判斷,成品油定價新機制在年底前出台的可能性極大。

上調在即

2012年8月初五原油大漲,三地變化率上漲拉寬,預計到調價日8月10日,三地變化率將突破7%,由於油價上調預期濃烈,包括中石化中石油都開始控制銷售,推漲油價,有分析師表示,2012兩大油企每個地區都有惜售情況出現,基本都是批零一價,等待發改委調價。

2012年9月10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於上調成品油價格的通知,決定自9月11日零時起,將汽、柴價格每噸分別上漲550元和540元,測算全國90號汽油和0號柴油價格平均每升分別上漲0.41元和0.46元,北京92號汽油上漲0.44元/升,0號柴油上漲0.47元/升。

圖為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註: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車用汽油》質量要求的車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為質量符合車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新機制調整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6日宣布,自今天零時起,汽、柴油零售價格90號汽油和0號柴油(全國平均)每升分別降低0.23元和0.26元。同時,國家發改委還公布了完善後的國內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新機制有哪些重大改進之處?對維護石油供應安全,保障市場供應將發揮怎樣的作用?

新機制並不會降低油價

新機制實施後,能否終結所謂跟漲不跟跌的現象?

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一是將成品油調價周期由22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二是取消掛靠國際市場油種平均價格波動4%的調價幅度限制;三是適當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的國際市場原油品種。

按照新的定價機制,成品油價格與國際油價“跟漲不跟跌”的情況“肯定會緩解”,但也不排除如果國際油價在10個工作日內出現劇烈波動或突然漲跌的情況,國內成品油價格調整在周期內不會及時跟進,但“這只是少數情況”。

避免油價因投機造成大起大落

根據現行成品油價格機制,兩次調價的時間間隔最短在一個月左右。在國際油價變化不大時,有時調價間隔幾個月。由於調價間隔較長,國內成品油價格調整往往滯後於國際市場油價變化,經營企業能夠預測到價格調整的時間和幅度。

特別是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大幅上漲時,中間商和終端用戶便大量採購囤積,造成市場需求旺盛的假象,推動價格上漲;調價措施出台後,社會經銷商集中出貨,造成短時間內市場供大於求,價格不升反降,與市場供求變化脫節。這種無風險套利行為,不僅給投機者帶來不合理收益,而且人為製造短缺,加劇了市場波動。

據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新機制要求,成品油價格每10個工作日都會調整一次,該降就降,該升就升。但當汽、柴油的漲價或降價幅度低於每噸50元,折合到每升調價金額不足5分錢,為節約社會成本,零售價格暫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此次發展改革委還宣布建立特殊情況下的臨時調控機制。“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上漲等特殊情形需要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後,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這位負責人說。

新價格機制

2016年1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機制,設定調控上下限。調控上限為每桶130美元,下限為每桶40美元,即當國際市場油價高於每桶130美元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不提或少提;低於40美元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不降低;在40美元-130美元之間運行時,國內成品油價格機制正常調整,該漲就漲,該降就降。

自2018年11月30日24時起,國內汽油、柴油價格每噸分別降低540元和520元。

本次調價折合汽油和柴油價格每升下調超過4角。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說,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組織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確保市場穩定供應,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各地相關部門要加大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不執行國家價格政策的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台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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