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衛生局

惠州市惠陽區衛生局

惠州市惠陽區衛生局是一家位於廣東省惠州市的國家機關,該局內設有辦公室、人事科等部門,郵編代碼為516000。

基本信息

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惠州市惠陽區委、惠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惠陽委發[2004]31號),設定衛生局。區衛生局是主管衛生工作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惠陽區衛生事業發展的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含母嬰保健)、工作規劃、標準、規範和措施,指導全區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推動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發展,擬定農村合作醫療的規章和措施,組織、指導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

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

研究醫療機構改革方案,擬訂全區醫療衛生機構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衛生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貫徹落實醫療質量標準,規範服務行為。

依法監督管理臨床用血質量,協調全區無償獻血工作。

實行對衛生服務準入、許可和行為監督。

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全區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組織實施衛生機構編制標準。

依法監督管理全區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組織實施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並負責認證工作。

管理全區中醫工作。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推動中醫藥現代化。

依法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反恐、核電站與核輻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處理;組織調度全區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中的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置,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蔓延;培訓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指導全區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和應對其他經常突發事件的傷病員救治工作。

指導全區愛國衛生和健康教育工作。

協助做好乾部保健工作。

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擬訂全區衛生工作計畫,協助局領導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息信訪、宣傳報導、對外交流和安全保衛、全區醫療業務統計等工作。

人事科

擬訂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審、認定,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管理。負責局機關及全區醫療衛生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檔案管理,以及衛生系統知識分子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全區醫療衛生單位的工資、勞保福利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醫療衛生單位的黨務、政治思想教育、工、青、婦和計生、老乾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全區醫療衛生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幹部管理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規範管理,正確使用幹部,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後備幹部隊伍的建設,根據幹部的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搞好衛生系統幹部選拔、考核、管理、任免、獎懲工作。

財務科

擬訂全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區區域衛生規劃和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研究提出醫療衛生服務價格建議,管理和安排區級衛生事業經費;監督區直單位基建年度計畫的執行,指導基層衛生機構的改造建設;審批全區大型醫用設備裝備的配置;負責本局財務工作和對全區醫療衛生單位財務進行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區衛生統計工作。

業務科

擬訂全區醫療機構的設定規劃、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研究指導全區醫療機構,組織實施醫護人員執業標準、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監督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質量和服務質量,依法監督管理全區醫療單位臨床用血質量;負責對全區社會個體醫療機構的管理;負責醫療事故處理、醫療廣告審查和幹部保健工作。

擬訂衛生科技教育發展和管理規劃;擬訂衛生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組織協調區重點醫學科研項目的攻關、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負責衛生教育、培訓工作。

擬訂全區衛生監督計畫,指導全區衛生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對衛生執法的監督、監督管理全區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和大型醫療設備套用質量等。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工作(含母嬰保健)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組織、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計畫生育技術的標準,監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

疾病預防控制科

(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寄生蟲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規劃和基層防保組織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疾病監測、疫情報告及信息系統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調度全區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發生和蔓延;擬訂全區健康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督促各鎮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有關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和議案;協調處理農村合作醫療的關係和問題;指導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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