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

從物是相對於主物的的。根據兩個物在物理上相互獨立,而在經濟用途上又相互聯繫的關係,把物劃分為主物與從物。在必須結合適用才能發揮經濟效益的兩個獨立的物中,其主要效用的為主物;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於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從物。如船和配合其使用的槳等。

基本信息

詞義釋析

詞名:從物(從物)

拼音:cónɡwù

意義:1.謂追求物質享受或功名富貴。2.順從自然。

出處:

1.《荀子·哀公》:“日選擇於物,不知所貴,從物如流,不知所歸。”楊倞註:“為外物所誘盪而不返也。”《後漢書·周磐傳》:“昔方回、支父嗇神養和,不以榮利滑其生術。吾親以沒矣,從物何為?”宋秦觀《和淵明》:“內取足於一身,復從物兮何求!”

2.《管子·內業》:“是故聖人與時變而不化,從物而不移。”《列子·湯問》:“人性婉而從物,不競不爭,柔心而弱骨,不驕不忌。”

民法中的從物

《民法通則》未採用主物和從物的概念,但《契約法》第164條和《物權法》第115條採用了這一概念。

從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從物之使用目的須具有永久性。從物必須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項效用不以經濟效用和經濟目的為限,例如,備胎是汽車的從物。僅為暫時性輔助主物經濟效用的,不為從物。如房客居住時帶來的窗簾、門帘,不為房屋的從物。但從物暫時與主物分離,仍為從物。如船舶之船槳,因修理而暫時與船舶分離,仍為船舶的從物。

(2)從物與主物同屬於一人。從物必須與主物同屬於一人,如汽車所有人暫借他人的備胎,就不能認為是該汽車的從物。但是,從物雖不屬於主物的所有人,主物所有人將其與主物一起出賣的,該買賣契約有效。

(3)從物須具有獨立性,不為主物的部分。主物是獨立之物,從物也是獨立之物。例如,窗與房屋、汽車與輪胎、西裝上衣與褲子、鞋子的左右腳均為物之部分關係,不為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4)須交易上視為從物。在交易上有特殊習慣,不被認為從物的,不得已從物論。例如,裝米的麻袋。

從物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法律沒有相反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人處分主物時,效力及於從物,如轉移主物所有權,則從物所有權亦隨之轉移;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因標的物的主物不契約定解除契約的,解除契約的效力及於從物,但不能與之相反;若對主物所有權為一定限制,則限制亦及從物,如設定抵押,則抵押之效力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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