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賦

賦體的一類。“律”是格律,指作賦必須遵守的對仗、聲韻的限制。唐代進士科舉考試命題作賦,除須遵守俳賦對仗聲律要求外,還限定了表示立意要求的韻腳字,一般為四言兩句八字,即限八韻。宋代試賦沿襲唐制。後世便通稱這類限制立意和韻腳的命題賦為“律賦”。

正文

南朝俳賦的對仗、聲韻有一定講究,但未形成格律。隋文帝時,科舉考試雜文,開始包括詩賦。唐代進士科試詩賦,使士人必須熟悉對仗技巧和四聲八病。掌握俳賦寫作技能以應付考試。初唐試賦並無特殊規定。今存王勃《寒梧棲鳳賦》以“孤清夜月”為韻,與試賦要求相同,有人以為初唐已有表示立意的韻腳字的限制。但王勃以對策高舉,此賦並非試卷,當屬文人酬作自行限韻,如同賦詩分韻之列,可視為律賦濫觴,未足證明初唐試賦有此格律。宋代吳曾《能改齋漫錄》引五代蜀馮鑒《文體指要》說:“雜文之用賦,初無定韻”,試賦限八字韻腳始於唐玄宗開元二年 (714)。此年主持貢舉為王丘,試題“旗賦”,以“風日雲野,軍國肅清”八字為韻。從此以後,唐代試賦命題大都沿此路數,經過各種各樣的限意限韻,逐漸形成律賦格律。
試賦命題限意限韻的實質是出難題。因而後來出題趨向偏難。其限意則從經、史、子、集出題,其限韻則有二字至十七字韻腳,有以四聲為韻及四聲兩周為韻等。中唐以後士人多習律賦,頗有名家,如白居易白行簡兄弟及賈、王起等,晚唐黃滔更精此道,都有不少律賦傳世,但佳作甚少。大致說來,律賦格律形成於唐文宗大和年間,一般以四言二句八字為韻立意,八韻要求依次四平四仄。到宋太宗太平興國九年 (984),詔令試進士律賦,都以八字四平四仄依次為韻。其後雖不嚴格遵循,但律賦格律大體依此為準。
律賦格律已超出漢語文字音韻本身特點所屬的形式美,近於文字遊戲。與明、清八股文類同,不過是唐、宋文人進仕謀官的敲門磚,幾無文學藝術價值。明代徐師曾說,“至於律賦,其變愈下。始於沈約四聲八病之拘。中於徐(陵)、庾(信)隔句作對之陋,終於隋、唐、宋取士限韻之制,但以音律諧協、對偶精切為工,而情與辭皆置弗論。”(《文體明辨》)此評切中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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